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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何时生效?

 求是1025 2023-04-29 发布于山东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的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要设立、变更不动产物权的,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登记能够产生对抗效力。因此,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必须依法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例如开发商把房子卖给两个人,第一个人已经支付了价款但是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第二个人虽然没有支付价款开发商却先为其办理了过户登记,此时由第二个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涉及对第一个人不公平的问题,此时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需要依法登记才能生效。(2)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3)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民法典物权编并没有一般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例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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