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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②】主播还是'风波'

 行者无疆8c3m05 2023-05-02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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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网络直播行业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

催生了网络主播这一

新型职业群体

网络主播与互联网公司一般会签署

经纪合作协议或者演艺服务协议

那么问题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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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由于不同公司之间的运作方式不同,同一公司对不同主播的合作或者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网络主播与互联网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需要依据双方的合作模式与合同性质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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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五一之际

厦门中院特别发布以下两则典型案例

涉及到广大主播所关注的

劳动关系确认及离职后账号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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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涉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以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为准

李某某与福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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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案情简介

李某某大学毕业后于2020年7月21日,应聘入职福建某某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福建某某公司没有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内容方面,李某某从事的工作为短视频拍摄和平台直播,短视频的拍摄题材和剧本由福建某某公司安排,直播的平台及短视频上传的平台均由该公司指定,直播的账号亦由该公司申请并运营和维护。在工作时间方面,李某某每月应工作26天,每月直播时长不少于104小时,每日不少于4小时。而且,福建某某公司对李某某进行上下班考勤管理(迟到、早退、旷工等)。在劳动报酬方面,福建某某公司按月向李某某转账支付劳动报酬,转账记录备注为“工资”,工资构成为底薪5000元加直播收入提成(10%)。如李某某未播满26天,则按照缺勤的天数以底薪5000元为基数扣发相应的薪资。福建某某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某发放2020年7月份工资1689.31元、2020年8月份工资5039.40元、2020年9月份工资5874元(两笔,一笔4500元、一笔1374.50元)2020年10月份工资4949元。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向福建某某公司申请辞职,经该公司同意后离职。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某与福建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李某某入职时,福建某某公司与其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但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演艺经纪合同》为依据,应根据《演艺经纪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李某某与福建某某公司均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李某某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系为福建某某公司运营相关的平台账号提供劳动,属于福建某某公司“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业务范围的组成部分,且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李某某,福建某某公司对李某某进行了劳动管理,李某某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虽然有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但从实际情况看,所谓的演艺仅为平台直播和拍摄短视频,为福建某某公司运营平台账号提供劳动。一般而言,演艺经纪合同的首要目的是艺人演艺事业的发展,但福建某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力协助李某某在演艺事业上的发展,协助李某某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支付费用提供有利于李某某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健身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等。综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李某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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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涉网络主播的新业态劳动争议。网络主播作为新业态的职业,对于年轻人特别是刚出校门涉世未深的学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有些演艺公司通过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方式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法的责任不缴纳社保、不支付加班工资等,甚至约定巨额的解约赔偿金,限制劳动者的解约权利。该案的处理不囿于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根据认定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以李某某的工作实质是为福建某某公司运营相关的平台账号提供劳动,不具有独立性,该公司对李某某进行了劳动管理为由,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成立劳动关系。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为涉及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提供了裁判思路,确立了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对于处理类似的新业态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网络主播从所属的公司离职或者双方不再合作直播账号究竟应该归属于使用的主播所有还是公司所有网络虚拟账号的归属往往涉及平台、账号注册用户以及账号实际使用人三者利益。由于平台用户协议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仅拥有账号的使用权,故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属”之争实际上是对账号使用权的争夺,即谁有权使用账号在平台上开展直播活动。对网络虚拟账号的权属争端中,应结合账号注册、使用情况,根据主播、公司双方对于网络虚拟账号使用的密切程度合理判定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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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员工离职后,网络虚拟账号权益归属应根据注册及使用情况综合评判

李某与某直播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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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案情简介

某直播公司通过其员工实名认证注册了多个抖音账号,并将抖音账号绑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交由员工从事抖音直播活动,员工定期向公司汇报直播活动数据。李某系某直播公司员工,岗位为直播间主播,某直播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早上9点30到18点30,工作时间根据工作岗位特性采用不固定上班时长。李某在某直播公司工作期间,每日下班后于每日正常上班时间之外,通常于晚上21:00到凌晨0:00,以李某父亲手机号进行实名认证注册的抖音号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直播内容与其在公司工作的直播内容高度雷同,并产生了一定数额的营业款,抖音号绑定的收款账户为李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以及微信账户。李某工作期间,就直播账号涉及的各种数据、流量、成本消耗等以发送日工作情况汇总表等形式向其主管汇报,所汇报的直播账号未包括李某以其父实名认证注册的手机号。后李某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及离职补偿,某直播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李某归还抖音账号及其运营期间的营业款。仲裁裁决支持某直播公司关于返还抖音账号及其运营期间的营业款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账号系以李某父亲的名义实名认证,绑定的收款账户并非某直播公司,某直播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账号注册人的使用许可,故其主张该账号归属于某直播公司并要求返还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该抖音账号直播运营产生的营业款是否应返还予某直播公司的问题,该账号直播绝大部分在李某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不足以证明该直播系执行某直播公司职务行为产生的收入,其性质不足以认定为某直播公司的营业款,某直播公司主张返还该账号的营业款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该账号直播内容与某直播公司运营的账号直播内容存在高度重合,其在入职某直播公司之后经营与某直播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直播业务,涉嫌违反其签订的入职承诺的相关约定。因该账号归属及其营业款已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归属于某直播公司,某直播公司在仲裁之时并未主张李某利用讼争抖音账号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造成的损失,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失,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某直播公司可另行依法主张,本案不予审查处理。据此面对某直播公司要求返还讼争抖音账号及其营业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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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等网络虚拟账号注册需要注册人实名认证,在直播过程中产生的流量、关注度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故账号兼具人身性、财产性特征。基于实名认证的要求,账号的转让需要对账号进行解除绑定和重新绑定,在确定归属时尤其要关注其人身属性的一面,尽量维持原注册人使用账号的权利,审慎变更账号归属,避免出现与平台协议及国家对实名认证监管的规定发生冲突。在劳资双方对网络虚拟账号的权属争端中,应结合账号注册、使用情况,根据劳资双方对于网络虚拟账号使用的密切程度合理判定其归属。在注册环节,可从劳动者是在入职前注册还是入职后注册,是自行注册还是应单位要求注册,是使用单位手机号码注册还是使用员工手机号码注册等方面进行评判;在使用环节,可从用人单位是否通过绑定己方控制的收款账户、对账号使用进行日常监控、单位对直播活动的投入、直播内容等方面进行评判。对于单位在账号注册、使用环节缺乏关联的账号,应认定账号归属与单位不具有关联度,不予认定账号归单位所有。抖音账号内产生的流水是否属于单位的营业款,应从直播活动是否属于劳动者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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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

成为主播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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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一庭、思明法院
编辑:张芯雅
校对:李仁莹
责编:王惠传
审核:安海涛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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