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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且无养老保险的周某与单位无合同,能否要二倍工资

 szb法律人 2023-05-06 发布于江苏

周某在一家药品经营公司工作已经有18年,现在已经60周岁,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
因周某在药品经营公司上班时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到退休时止还没有缴满25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公司在周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没有再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还继续聘用周某在公司上班。
工作一段时间后,周某向公司提出,自己虽然没有享受退休待遇,但是与用人单位形成的还是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自己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周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仅是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周某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主体要符合,即双方应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此处的劳动者不包括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周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似乎已经终止。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是上位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下位法,下位法规定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所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非当然的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当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才终止
本案中,周某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周某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
周某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条件、休息休假等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但对于用人单位与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则不应该予以保护。因为周某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失去了意义。对此,江苏省已经有类似案例。
因此,周某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二倍的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存在天壤之别,法律对劳动者和劳务人员的保护力度有很大差异。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而言,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要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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