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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对士兵因公死亡类的抚恤安排

 思明居士 2023-05-06 发布于河北

#历史开讲#

历史回顾: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对士兵因公死亡类的抚恤安排——死亡抚恤是国家对因公死亡类军人及其遗族实行的一种抚慰,分为一次恤金和年抚金两种。北洋政府成立后,面对巨大的人员伤亡,亟需确立完整的死亡抚恤制度。在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的《陆军平时恤赏暂行简章》和《修正战时陆军恤赏简章》中都对不同死亡类型的烈士抚恤作了简明规定,具体类型包括因公伤亡、因公阵亡以及因公殒命三类。

其中,《陆军平时恤赏暂行简章》主要对因公伤亡类型的抚恤做了规定,《修正战时陆军恤赏简章》则对因公伤亡、因公阵亡和因公殒命类的抚恤进行了详细说明。

发放恤金

为死亡将士遗族发放恤金,是统治者为安抚其遗族及广大民众而出台的保障政策,这一政策古已有之,至今仍为沿用。安抚死亡将士遗族的恤金按照统治者之前出台的政策发给,即按照死亡将士生前的职位高低、战绩和功劳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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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死亡将士生前有特殊战绩和功劳,国家也会给予额外待遇。国家为死亡将士遗族发放的抚恤金一般多用于基本生活消费和对孩子的教育。《陆军平时恤赏暂行简章》对因公毙命者和伤发亡故者均给予一次恤金和年抚金。相关条文发布后,北洋政府曾多次据此发布命令,抚恤、奖励平时因公死亡的烈士。

如职镇部队第19团第1营第4连排长李存志于1912年9月4号在山东境内系贾庄剿办大股土匪宋狗眼一役,奋不顾身于枪林弹雨之中躬先士卒,“迨破圩后该排长腿受枪伤以负创剧疗治罔效延至是月29日,在郓城防次因伤身故。”

经陆军部核实并查《陆军平时恤赏暂行简章》,定其符合该章第二条甲项,内战御乱时伤中窍要,登时或旋即身死者,按陆军平时恤赏表第1号陆军中尉御乱被戕例,给予一次恤金300元,遗族年抚金5年,计每年170元,以慰忠魂而励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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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战争频仍,战场阵亡人数持续增加,战时抚恤也就更为重要,对因公死亡划分的也更为细致。《修正战时陆军恤赏简章》第二章规定,战争时期凡遇敌害身亡、遇敌害受伤不治身亡或因阵地失守而受伤身亡的军官和士兵,均被视作战地阵亡。

这些阵亡人员均按照其职位高低分别办理抚恤等事宜。战争时期若有生前战功显赫的将士遭遇敌害,或遭遇敌害且死状极为惨烈,均可按照恤赏规定上表公文陈述实情,从而请示从优议恤,慰藉阵亡英魂。在《北洋政府公报》中,对阵亡将士从优议恤的公文不胜枚举。例如,对陆军步兵少校邱兆鸿“从优进一级照平时恤赏表第一号中校”给恤。

对营长萧辅臣“从优进一级照平时恤赏表第一号陆军中校”给恤。但是,为了防止有人从中牟取暴利,又规定陆军部长官暗查阵亡将士的事迹,并填写各项研究调查表送陆军部备案。此外,对于那些请示从优议恤的公文,出台的新的政策表示最终的处理结果是阵亡的陆军官兵最多只能以高于其生前职位的一级下发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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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以上手续优先请恤的人,那么就从准许当天起,给他为期一年的时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但是调查表内亲属仍未到部队领取的,则将该抚恤按申请注销处理。传统观点认为,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军阀混战,加之列强肆意侵略,社会经济发展出现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但据相关学者研究表明,北洋时期,经济和民生虽然面临着很多的困难,但是大多数人仍然能够勉强维持生计,有的地区和行业甚至能够慢慢发展起来。

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前期,北京的手工业者,“身为技术工每天工资大概在0.43元;大概两天半的时间,能够转到1银元;如果一星期上班25天,那么一个月的工资为10.87元;若身为普通壮丁每天平均工资为0.274元,差不多四天左右能赚到1银元,一个月的工资大概在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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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各类工人种类的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到不同的职业会有一些差异,全国其他地方的工资标准大多数也是接近北京的水平。北洋政府陆军战时阵亡将士抚恤标准相差很大。最高军级上将阵亡一次恤金可得1500元,最低军级二等兵可得60元,相差达25倍之多。最高军级上将遗族每年抚恤金可得80025元,相差32倍之多。

虽然抚恤标准相差很大,最低军级士兵可得抚恤金额较少,但依据当时的工资水平来看,这个抚恤标准已经比较可观了。与清末相比,北洋政府对战时头等伤者伤发身亡期限的限定更为宽泛。

《修正战时陆军恤赏简章》的规定

《修正战时陆军恤赏简章》规定,无论军官还是士兵,当其遇敌防守,或因战受伤时,头等伤者在10个月内伤发死亡,按阵亡例给恤;在时限外伤发死亡,按其他标准发给发给一次恤金年抚金。而北洋新军中则规定:头等伤伤发身亡以6个月内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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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战时因公殒命者,《修正战时陆军恤赏简章》规定,国家战争时期的军官、士兵,如果发生有以下事故的,都算为因公殒命:(一)在战争防守阶段,因为公差委托而突然遭受到水灾、火灾,或者不小心被子弹打中而死亡的人;(二)战争防守阶段因公差,在江河以及其他危险地方意外死亡的人。因为公务导致死亡的军官、士兵,马上或不久后或在法定期限之内,因受伤而引发死亡的人,他们的抚恤金均分别办理抚恤。

如果不是因为受伤而引发死亡的,确定是自身疾病导致病故的人,应该按照因工作积劳过度因病去世而分别办理。因为公务而去世的军官士兵应立即或不久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因受伤而引发死亡的人,给他们发放因公务去世一次性的抚恤金和年抚金。

当国家正处于战争时期时,军官士兵在出征路途中或在军营立功后,或在边疆戍防,以及陆军各机关办理军务特别辛劳,因此导致感染疾病死亡的人,应该给予因公务去世一次性的抚恤金和年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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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抚金的给予,北洋政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修正战时陆军恤赏简章》规定,凡是应该得到抚恤金的人,会给他们抚恤金的给予令牌,年度抚恤金发放的对象应为持有抚恤金给予令的受伤官兵或是去世的妻子或儿女,如果此人没有子女的寡妇则应该终身给她抚恤金,子女到他成年满24岁为止;但如果有年度抚恤金,则不发放相应的抚恤金。

受领年度抚恤金的官兵或者他们遗族出于以下情形之一,则停止发放年抚恤金并且注销他们的抚恤金给予令牌:加入外国国籍的;被判处重大罪并受刑入狱的;死者妻子死亡或重新嫁人或户籍吊销的;子女死亡且没有兄弟姐妹或被他人领养或已经成年满24岁的;从年抚恤金批准后开始到2年之内没有来咨询到部队申请的;发放抚恤金给予令后按照年度申领年抚金,突然停止申请超过五年以上的人。

烈士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也是按照功勋大小按级发送,对于部分战时殒命贡献突出者,可破格从优议恤。除此之外,受恤人本无资格享受某类抚恤,为奖励其功勋,也允许其享受此类抚恤。按照最低军级二等兵的抚恤标准,因公殒命可得一次恤金45元,遗族年抚金20元,但当时物价水平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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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载,北洋政府时期,“当时一块银元相当于白银7钱3分,可以兑换128个铜元,一个铜元可以买糖8至10颗,或大饼油条各一件,一元钱买150个'鸡蛋已经算是很贵的了’。米价最初每担仅3元6角,后来涨到每担4元左右。”对于两人生活的普通家庭,一月仅需三四斗,对于孩子多的家庭,每月也最多消耗一担米。可见,因公殒命的烈士抚恤标准虽不及阵亡烈士,但与当时的物价相比,也已经算是比较丰厚的。

修筑纪念设施

除了对因公死亡的烈士采取发放恤金的物质抚恤方式,北洋政府还会通过修筑一些纪念设施来褒扬牺牲的烈士。通过弘扬烈士的崇高精神,来教育人民,以助其树立正确的三观和爱国热情,并为之努力奋斗。其主要形式有修建烈士祠堂、方塔、纪念园、国史馆、立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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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规定,凡是在战争中战死的将士,只要在战场上有突出的功绩,除了要按照规定优恤外,还会在交战地点和发达地区内修建祠庙,或者勒石立功,以垂青史。1913年1月,北洋政府批准山东省为开国死义诸烈士设立专祠的请求,并将所需经费纳入特别预算中。同年,广州黄花岗之役烈士赵声,经营革命十余年,成绩卓著,决定为其建设专祠,以垂不朽。

1914年,北洋政府政事堂礼制馆为追悼烈士颁布了相关礼仪条例,即《京兆及各地方追祭忠烈祠礼节》,一年之后,又制定了《崇祀条例》。同年,云南江川县城战败被攻,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云南省为该役烈士制立牌位并入忠烈祠。同年,北洋政府批准为已故泰威将军李长泰建祠立像。为表彰为国捐躯效力的烈士,除了修筑祠堂外,也会建立方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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