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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全国十大破产经典案例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3-05-09 发布于广西

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政法论坛》编辑部、《法律适用》编辑部、《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北大法宝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共同发起。评选活动旨在促进破产裁判规则的统一,把握破产实务的方向,助力方兴未艾的破产法修订,推动破产法相关的学术研究。

此次评选共收到来自全国范围内各机构独立或共同申报的96个案例。入选案例全部由评委直接投票选出。评委会评委共计49位,包括主办单位代表和全国范围内各高校从事破产法研究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者。

本次评选申报发布日期为2023年1月9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

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规则,在过去一个多月时间内,经过全体49位评委共计两轮投票,现评出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10个及提名案例10个。

以下10个案例获评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案例1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申报主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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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得票数:27

简介: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紫光集团”)以云网、集成电路为主营业务,是我国“芯云”产业的龙头企业。2020年底,因业务亏损、财务指标恶化,紫光集团爆发严重债务危机。

2021年7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裁定受理紫光集团重整案。通过审查,法院认为紫光集团与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降低清理成本,增加重整可能性,提高重整效率。2021年8月27日,法院裁定对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7月13日,法院裁定确认重整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本案中,法院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采用“存续式”重整,保障原有主体持续性经营,完整保留企业的产业结构和核心技术,最大限度维护核心资产价值。同时,通过“现金清偿+股票抵债+留债”等多种清偿方式相互组合,债权清偿率普遍提高,最高达100%。最后,基于紫光集团行业影响力较大,重整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辐射面大,通过多层级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紫光集团从进入重整到终结重整程序,用时不到一年。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深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法治力量。

案例2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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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得票数:25

简介:方正科技前身为延中实业,系建国后第一批股份制上市公司之一。方正科技主营业务涵盖互联网介入服务、IT系统集成及解决方案等。近年来,受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方正科技连年亏损,股价大跌。

2022年6月2日,债权人以方正科技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申请重整。2022年9月27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22年12月26日,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本案中,法院首次适用新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完善上市公司重整监管规则的有效典范,为后续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同时,通过一系列精准措施实现低效资产稳步有序剥离,法院打破当下上市公司重整以纾解债务和保壳为核心的现状,高效实施根源治理。另外,通过与省外法院合力,法院在重整中妥善清偿、保护了历史虚假诉讼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北京市破产制度改革实验方案》(下称《方案》)。方正科技作为《方案》出台后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得到了全面而完善的破产配套制度支持,对其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具有相当明显的示范意义。

案例3

重庆能源集团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重庆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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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得票数:22  第二轮得票数:37

简介: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能源集团”)是重庆市集能源投资、开发、建设、运营、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国有能源企业。2015年以来,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重庆能源集团及其部分子公司出现严重债务风险,陷入经营困境。

2022年4月11日,重庆能源集团等 16 家公司分别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申请重整并同时申请预重整。2022年4月15日,法院对重庆能源集团等 16 家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2022 年 11 月 22日,法院裁定对重庆能源集团等 16 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目前,重整计划进入执行期,债权按期清偿,企业生产经营稳定。

本案中,法院开创性运用预重整转重整审理方式,在预重整与重整期间均许可公司自行管理,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持续运营。同时,鉴于重庆能源集团主体特殊性,法院从企业性质、业务重合度等多维度考量引入投资人,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保障供应。并且,法院严格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规定,从关联企业成员法人人格是否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是否过高等方面进行缜密论证,审慎适用实质合并,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另外,案件综合运用“现金、股票抵债、债转股、新债安排”等多种方式清偿债务,整体提升债权受偿率。最后,本案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并科学制定经营方案,助力案件办理。

案例4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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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得票数:17  第二轮得票数:36

简介:2020年,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汇源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并引发债务危机。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决定对汇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了临时管理人。2021年7月15日,临时管理人提出汇源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公司产业链完整,产能充足,具有品牌价值,多家企业存在投资意愿,认为汇源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2022年6月24日,法院裁定批准汇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汇源公司重整程序。

本案中,法院根据汇源公司的情况,先后采取许可继续经营、中止强制执行程序等措施,准许继续经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为后续重整成功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法院从实际出发,提出汇源公司的债权人大多为上下游的供应商和销售商,债权人多为中小企业或自然人,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债权清偿率。另外,本案未按照传统重整案件中固定的债转股价格对债权人分配股权,而是设置了转股价格与净利润相挂钩、股权补偿与转股价格相挂钩的浮动对赌机制。重整计划规定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对重整投资人进行奖惩,激励重整投资人积极提升重整后企业的整体价值。最后,为解决债转股流动性低一定程度上会降低重整计划通过的可能性问题,法院设置了投资人上市承诺兜底回购安排,保障转股债权人后续能够得到现金补偿,顺利退出企业。

案例5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申报主体: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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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得票数:18  第二轮得票数:35

简介: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中科建设”)系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下属企业,主营业务为工程施工,是一个体量庞大的企业集团。自2018年以来,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中科建设陷入经营困境。根据审计报告和债权审核,中科建设资产总额(133亿元)远远低于负债额(800亿元)。

鉴于中科建设资产负债规模庞大、企业层级多且关系复杂,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也为了消除企业对直接进入重整程序而承担不可逆失败风险后果的顾虑,上海三中院(下称“法院”)依申请对中科建设预重整予以受理。在预重整对中科建设重整价值、重整可行性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法院依申请裁定中科建设转入重整程序。2021年12月1日,法院裁定批准中科建设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12月8日,法院经裁定确认中科建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案是上海首例预重整转重整案件,探索了预重整理念和流程,为构建预重整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同时,法院尝试“单体联动式”重整模式,母公司中科建设率先单体重整,全面厘清集团内资产负债情况,并联动重点子公司单个破产程序协同推进,最大程度维护集团整体资产价值,探索大型企业集团低成本重整路径。并且,首次引入信托收益权兑换平台,方便债权人更灵活地处置权益,从而极大提高了中小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的接受度。最后,预重整衔接重整程序,有效降低了程序成本。

案例6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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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得票数:21  第二轮得票数:33

简介: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网信证券”)是一家综合性券商。2019年,由于面临资产被强制执行、流动性紧张、证券业务停滞等各类问题,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截至2021年6月,网信证券资产总额约6.6亿元,负债约46.7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由于网信证券的主要债权人均为中小金融机构,一旦破产清算可能会造成小规模系统性金融风险。2021年7月12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网信证券以破产重整方式化解风险。2021年7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2022年8月4日,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终结网信证券重整程序。

本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实施以来,以司法重整方式化解证券公司乃至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首例案件,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司法重整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并且,法院创新思维:一是积极争取从中央部委到省市两级政府、各级法院的“立体府院联动机制”的支持;二是开创性地将破产重整规范程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证券监管行政许可程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等多个条线交叉审核审批程序有效衔接;三是创新和完善金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继续经营模式并引入具有业务协同效应的投资人加快推进重整进程,为其他困境金融企业重整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案例7

隆鑫系十七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重庆破产法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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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得票数:22  第二轮得票数:32

简介:隆鑫系企业包含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隆鑫集团”)相关企业和重庆金菱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菱集团”)相关企业两个子系,是一家涉足多领域的产业集团。受多重因素影响,企业自2018年逐渐陷入经营危机。

2021年9月29日,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分别申请重整及预重整。2022年1月30日,重庆五中院(下称“法院”)依法受理上述案件,并于2022年3月16日裁定十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3月30日,法院受理金菱集团等四家公司重整,并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11月21日,法院分别裁定批准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金菱汽车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本案中,法院通过预重整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促进有效市场与专业审判的有机结合。同时,由于隆鑫系企业部分主要资产为跨境资产,法院将该部分境外资产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进行清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立法宗旨。另外,本案件选择具有不同优势的投资人组成投资联合体,组建专项重整投资基金,为产业多元化的集团重整开创了一条创新之路。最后,案件提出“以增量解决存量”,在现有资产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措施提升原有资产价值,从而提高清偿率,实现投资人与债权人的共赢。

案例8

李某与温某夫妻共债个人破产合并重整案

申报主体:深圳破产法庭、深圳市中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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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得票数:20  第二轮得票数:31

简介:李某与温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豆浆店。由于经营不善,丈夫温某负债约100万,妻子李某负债约20万。

2022年1月,二人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2022年2月28日,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案件。通过审理调查,法院查明二人各自名下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022年4月15日,法院裁定将两案进行实质合并审理。在二人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提出重整计划下,2022年8月12日,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2年12月16日,法院裁定批准二人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

本案中,法院秉承诚信原则是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首要原则,体现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新,容忍失败,支持重生”的保护导向。同时,法院将夫妻共同负债合并审理,将对家庭影响降到最低,进一步释放经济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另外,案件案明确了债务人不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躺平”免债,以鲜明的司法引导为社会公众传递诚信保护、尽力偿债的个人破产价值理念。最后,案件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兼顾保护了抵押权人权益和债务人生存发展权。

案例9

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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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得票数:19  第二轮得票数:30

简介:纳斯威尔信息技术公司(下称“纳斯威尔公司”)是一家安防通讯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因银行贷款无法续期进入破产程序。2022年1月14日,广州中院裁定纳斯威尔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我国现有立法中的重整程序(十分复杂、费用高、耗时长)并不适配对中小企业的挽救。在此背景下,广州中院(下称“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的重整价值。

案件中法院强调对企业“软资产”的审查,弱化对企业“硬资产”的审查,提出重整价值应当集中于其特殊资质和核心技术、行业前景等“软价值”的识别。同时,法院强调市场化是检验重整价值的有效途径,既保证了程序的公正公开,也使得重整价值实现最大化。另外,案件强调对破产企业经营状况审查的重要性,提出拥有业务的破产企业仍具有一定造血能力,重整后具备恢复经营或者继续经营的条件,往往具有重整价值。并且,案件认识到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的重要性,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拥有挽救公司的意愿和方案往往代表企业具有重整价值。最后,案件强调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不能低于重整基本费用,司法介入需要注重中小微企业破产费用的监督和审查,指导管理人严控破产费用,将费用降到最低。

案例10

王某、蔡某夫妻实质合并(个人)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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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得票数:19  第二轮得票数:26

简介:王某、蔡某二人系夫妻,由于经营不善以及疫情影响,二人所开店铺最终无法正常运行,负债金额达180万元。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分别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2022年7月18日,法院经审查认为二人具备破产原因和重整条件,裁定受理二人破产重整案。

本案中,法院将夫妻名下债务合并、资产合并、未来收入和债务清偿合并,对两个案件指定同一管理人,适用同一份重整计划,对于夫妻实质合并重整制度的实践具有典型意义。同时,基于涉案房屋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第114条第2款的适用条件,案件对房屋的处置方式对非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担保物权处置模式具有探索意义。并且,案件通过在各款项间确立清偿顺位,并通过设立提存等方式,为《条例》实施初期在重整程序中为申报债权的处理提供参考经验。最后,案件贯彻《条例》第125条重整计划有债务人执行,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精神,落实了重整计划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模式。

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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