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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转为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隐遁B 2023-05-09 发布于广东

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已按第一审普通租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可转为简易程序审理。那么,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对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在开庭审理前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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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是否能够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本质仍为简易程序,且法无禁止即为自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既然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选择使用小额诉讼程序,那么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允许其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未明确排除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但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当事人要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还需满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一限制条件,否则只能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我们认为,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在立法机关作出定论前,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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