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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嫖?”上海,已婚男老板与比自己的小14岁的女下属发生不正当关

 晴耕雨读天 2023-05-11 发布于广西
“白嫖?”上海,已婚男老板与比自己的小14岁的女下属发生不正当关系,答应每年给女下属50万元年薪,3年陆续转给女下属166万元,万万没想到,地下恋情被妻子发现,妻子一怒之下将女下属告上法庭,法院:全部退还!

据悉,已婚男子戚某在上海经营一家公司,后看上新入职比自己小14岁的小姑娘汪某,与汪某发生不正当关系。

随后为了维持这段地下恋情,戚某向汪某承诺将她的工资从一个月1万元涨到年薪50万元,随后,3年期间,陆续向汪某转账166万余元。

然而,天下没有不透风墙,两人虽然对这段地下恋情做足了保密工作,但是最终还是被戚某妻子发现。

戚某妻子怒不可遏,随后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汪某将166万元全部退还给自己。

法庭上,汪某否认与戚某存在婚外恋,同时表示166万元转款都有实际用途。

其中,她的实际工资是3万元加提成,166万元中有72万元是她的工资,3万元是戚某归还她垫付的修车费,20万元是戚某归还她代购的名牌手表、腰带费用,还有50万元是戚某归还她代办的现金业务的款项。

法院怎么判?

1、夫妻一方出轨向第三者的转款行为一般视为赠与行为。

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要求第三者返还。

另一方面来说,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轨并向第三者赠予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夫妻中的无过错方还可以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第三者返还。

2、《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在举证责任上。

如果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主张第三者返还,既要证明另一方与第三者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还有对赠予财产的事实进行举证。

而如果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第三者返还,举证难度就大大降低,仅需举证证明赠与财产的事实即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拿本案来说,戚某妻子显然就是选择了第二种而只要举证证明丈夫戚某曾向汪某赠与财物后就完成了举证责任。

而在戚某妻子完成举行责任后,举行责任就转移到了汪某头上,汪某对涉案款项的性质予以否认,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而本案中汪某除了能够拿出单据证明其中的3万元是戚某归还其垫付的修车费外,其他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院审理本案后,最终因为汪某举行不能,判决汪某将涉案166万余元中的163万余元,全部归还给戚某妻子。

据悉,一审判决后,汪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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