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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船舶履约“七约”之:MARPOL73/78公约

 毋忘在莒 2023-05-18 发布于山东

1、  MARPOL 73/78公约简介

随着现代化工业的飞速发展,油及其他有害物质对海洋的污染越来越严重,而船舶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仍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项重要来源。要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海洋污染,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程度,就需要制定一个不仅限于油污,并包括各种有害物质且具有普遍意义的更加严格的法规。因此,1973年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英国伦敦召开国际海洋污染会议,制定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2月在美国的倡议下,IMCO决定在国际场合提出新的海上安全和防污措施,并敦促各国重新认识和批准防污公约。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了国际油轮安全和防污染会议,产生了两个议定书,即《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和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并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做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1973年防污公约和1978年议定书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简称为《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

目前,MARPOL73/78的要求已成为几乎遍布全球的港口国控制(PSC)组织的必检项目。防污染证书和设备的不符合要求,违章操作和违反排放标准,记录不符合要求等,很可能导致船舶被港口国滞留。所以,掌握该公约的有关要求,对我们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2、公约的主要内容简介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议定书I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决定”,它规定了报告的责任、报告的方法、报告的内容、报告的补充。议定书II是“仲裁”,主要规定当发生油污事故后的诉讼法、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法权等内容。概要介绍六个附则的内容如下:

1)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共有4章,包括26条3个附录。

(1)特殊区域: IMO的海洋环境委员会MEPC.42(30)号决议于1990年11月16日通过,增添南极区为附则I的特殊区域并于1992年3月17日起生效;海洋环境委员会第41届会议,于1998年3月通过决议将“西北欧水域(含北海)”自1999年8月1日起,列为附则I的特殊区域。至此,附则I的特殊区域共有如下8个区域: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西北欧水域(含北海)。

(2) 含油污水的排放标准:

船舶在特殊区域外:

.1 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

.2 船舶正在航行中;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 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滤油设备正在运转。

船舶在特殊区域内:

.1 污水不是来自货泵舱的舱底;

.2 污水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3 船舶正在航行中;

.4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 本附则要求的滤油设备正在运转;

.6  该滤油设备附有停止装置,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2) 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1) 附则II规定的特出区域为: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南极区域。

(2)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附则II根据运载化学品物质对海洋资源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危害,由联合国海洋污染科学专家小组(GESAMP)加以评定,分为A、B、C、D四类。

A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若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严重损害。因而有必要对之采取严格的防污措施。

B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若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有必要对之采取特殊的防污措施。

C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若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较小的损害。因而要求特殊的操作条件。

D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若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可察觉的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轻微损害。因而要求对其操作条件给予适当的注意。

可见,A类物质是对海洋环境威胁最大的物质,而D类物质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3)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的规定(详见附则II第5条)

3)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1)包装有害物质:

船舶运输包装有害物质,是运输化学危险品的主要形式之一。这类货物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放射性或污染等性质,在运输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毁损财产受到毁损或造成环境污染。这些危害货物如化工原料、化肥、医药、化学试剂、炸药、放射性物质等,是采用包装件、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灌车装载后船运的。包装危险货物的品种繁多,最常见的有万余种。海上运输的数量也很大。

考虑到包装有害物质的危险特性,早在1965年国际上就制定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该规则已经过31次修订。在1989年第25次修订中,加入了防止包装有害物质污染的内容,把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防止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这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

(2)《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的主要规定

.1 定义。“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指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2 适用范围。适用所有装运包装有害物质的船舶。

.3 包装、标志和标记。包装应能使其对海洋污染危害减至最小程度,应有耐久的,用正确技术名称指明为海洋污染物的标志和标记。

.4 单证。使用正确的技术名称,注明“海洋污染物”,说明包装标志妥善,处于适运状态,对环境的危害已减至最小程度。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有害物质所在位置或一份详细的积载图。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具有副本,直至这些有害物质下船为止。

.5 积载。正确积载和加固,将污染危害减至最小,且不损害船舶和船员。

.6 数量限制。对某些有害物质,由于科学和技术原因,可能禁运或对任何一艘船装载数量加以限制。限量时应考虑船舶大小、结构和设备、包装和性质等。

.7 例外。为保证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须将有害物质投弃入海的可作为例外,但必须采取控制措施。

4)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自1973年制定以来长期不能生效,随着挪威王国于2002年9月26日接受该规则,使该规则的部分生效条件得以满足,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该规则对现有船舶给予了10年的过渡期,到2013年所有船舶均应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1)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

.1 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从厕所排出孔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的面盆、洗澡盆和从这些处所排出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2)适用范围。附则规定,本附则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或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这里的“新船”系指:本附则生效后签订建造合同或安放龙骨的船舶;或本附则生效后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对于现有船舶,则在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适用。

(3)生活污水的排放规定。附则规定,适用本附则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批准的生活污水打碎和消毒系统,排放业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进行上述排放时,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应在航行途中(航速4节以上),以中等速率进行。

.2 使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水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和使水变色。

(4)其他规定。附则中还规定了港口设施接收设备、标准排放接头、检验和签发《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等。



5)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1)船舶垃圾的来源: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如各种日常用品、食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以及散杂货的残物,是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又一污染源。船舶垃圾,主要是一些固体废弃物,其主要来源是:

.1 运输货物产生的散落残物和捆扎用品。如:散装货物所形成的残物,油饼、葵花籽、煤、肥料、矿石等。

.2 船员和旅客的一些日常生活垃圾和各种废物(包装材料、食品废弃物等)。

.3 船舶维修和保养而产生的废弃物,如油漆桶、漆刷、铁锈、破布、各种包装材料、报废的索具、报废的小型零件和工具等。

(2)排放条件和标准

.1 任何地方不可排放塑料类,包括尼龙绳索、尼龙渔网和装垃圾的塑料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灰烬。

.2 下列垃圾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

    A.在25海里之内将含漂浮的垫舱材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

    B.在12海里之内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和类似废弃物处理入海。

.3 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和类似废弃物经粉碎或磨细应可通过不大于25mm的粗筛后,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不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处理入海。

在特殊区域内,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以处理食品废弃物入海,其他垃圾均不可处理入海。这些“特殊区域”指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和“海湾”区域及南极区域以及包括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的大加勒比海区域。



6)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1)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燃料燃烧。船舶越来越多地使用劣质燃油,无论从技术还是从经济的角度考虑,都反映了航运事业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即排放出一定量的污染大气的有害气体。例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碳氢化合物以及微粒等。

.2 船舶使用的制冷剂、灭火剂、洗涤剂、发泡剂(隔热材料)等。在船舶营运、消防、演习、检修、拆装过程中,会将氟氯烃、卤烃等耗损臭氧层的气体排入大气。

.3 液货中的烃类气化物或有害气体。液货船(油轮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在装卸作业或航行途中,液货中的烃类气化物或有害气体有可能扩散到大气中去。

此外,为了防止船舶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船上将油渣、垃圾、生活废弃物等用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废弃物中的有害成分,甚至剧毒成分在焚烧中化为气体排入大气中,造成空气污染。

(2)附则VI的主要技术要求

.1 控制消耗臭氧物质

.2 控制氮氧化物(NOX)

.3 控制硫氧化物(SOx)

SOx的控制主要通过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料油中的硫含量不得超过4.5%m/m,并在世界范围内对供应船上使用的燃料的平均硫含量进行监测来控制。附则VI第14条规定了SOx释放控制区域的要求,在控制区域内船上燃油含硫量不得超过1.5%m/m或采取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SOx释放减至6.0gSOx/kwh以下。波罗地海是议定书指定的SOx释放控制区域,2002年3月,环保会(MEPC)批准了将北海作为SOx释放控制区域的附则VI修正案。

.4 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 MARPOL73/78公约要求货船必备的证书和文件:

 1)国际防止油类污染证书(IOPP证书)

  对航行于MARPOL 73/78 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150 总吨及以上的任何油船以及400 总吨及以上 的任何其他船舶,经按MARPOL 73/78 附则I 第4 条的规定检验之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油类污染证书。按适用情况,该证书应附有油船以外船舶构造和设备记录(格式A)或油船构造和设备记录(格式B)。

 2)油类记录簿

  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每艘400 总吨及以上除油 船外的其他船舶,均应备有一份油类记录簿第I 部分(机器处所作业)。

 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每艘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 总吨及以上除油船外的其他船舶,均应在船上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4)垃圾管理计划

  每艘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定载运15 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均应备有一份船员应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

5)垃圾记录簿

航行其他缔约国管理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每艘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定载运15 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及从事海底勘探和开发的固定和移动平台,均应备有一本垃圾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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