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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未尽管理义务,应当对挂靠人对外欠的工程

 江山BQ 2023-05-22 发布于北京
最高法: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未尽管理义务,应当对挂靠人对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1.案例:
最高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长建集团是否应对陈怀远欠付曾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经查,长建集团明知陈怀远不具备建设工程承包资质,仍然允许陈怀远借用资质非法挂靠以规避法律,且长建集团还按照已完工程总造价7.2%的标准向曾强收取税金和管理费。长建集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挂靠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陈怀远产生违约行为拖欠曾强工程款,故长建集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原审判决长建集团对陈怀远欠付曾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369号 2021年11月19日

2.司法观点
最高法民一庭于2021年4月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认为:
(1)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发生争议时均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2)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实际履行人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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