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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经方人生 2022-06-19 发布于四川

最高法案例: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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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 借用资质  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369

【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案涉工程从施工至结算、付款均在陈怀远与曾强之间进行,曾强与长建集团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无权向长建集团主张工程款。(二)长建集团已将华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全部付给陈怀远,不欠付陈怀远任何工程款项,不应对陈怀远欠付曾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长建集团是否应对陈怀远欠付曾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经查,长建集团明知陈怀远不具备建设工程承包资质,仍然允许陈怀远借用资质非法挂靠以规避法律,且长建集团还按照已完工程总造价7.2%的标准向曾强收取税金和管理费。长建集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挂靠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陈怀远产生违约行为拖欠曾强工程款,故长建集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原审判决长建集团对陈怀远欠付曾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18764266668)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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