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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虚开税额240万余元,法院:缓刑

 何观舒律师 2022-05-21 发布于广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240万余元,法院:缓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3刑初681号

1.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重庆A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系A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单位A公司因缺乏进项票,在与吴某某(已判决)控制的重庆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到6%的点子费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以下币同)的价格从吴某某处购买了1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共计1657万余元。A公司取得发票后,分别于当期申报抵扣了增值税共计240万余元。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重庆A机械有限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款24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缴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妨害市场经济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款24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重庆A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实务体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24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本案中法院适用从轻处罚,也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也就是说,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况下,最低也要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果适用减轻处罚,即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最后,法院根据胡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胡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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