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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神州国土 2023-05-26 发布于河北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与法定代理比较,委托代理人有三个特征:一是代理权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二是代理权限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三是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条对原法作了修改,参照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修改有两处:一是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内容。主要理由是:(1)有些公民未经法律培训和国家司法考试,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公民代理的目的,有的甚至冒充律师违法代理案件,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2)多数公民代理人法律专业知识匮乏,诉讼代理经验、能力不足,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有限,难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3)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官和现任法官的亲朋好友从事公民代理活动,利用关系影响、干扰案件依法审理,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在本法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当限制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取消公民代理。当然也有意见提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原告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而律师普遍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限制公民代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考虑到目前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能够满足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删除公民代理的规定。二是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基层法律服务组织设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从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中选拔的,主要是面向基层群众尤其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便利、收费低廉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代理服务,与律师服务形成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关系。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地位没有从立法上加以确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对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带来不利影响,尤其是有的意见提出要限制、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因此,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地位。所以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修改也参照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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