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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家族信托中放入自己的股权?

 爱银斯坦 2023-05-31 发布于河北

最近被问到较多的问题:

家族企业的股权

能放进家族信托吗?

这个问题其实

影响到的是企业传承

尤其是家族企业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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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往往是企业家的核心资产,同时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特殊资产。随着中国企业家家族财富安全传承的需求日益高涨,股权家族信托作为家族权益类资产的重要财富管理传承工具,正在被更多的企业家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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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先了解股权的分类

我一般把这种股权问题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所谓的非上市公司,而且未来至少在未来的几年内是没有这种上市计划的。原则上来讲当然是可以做家族信托的。从结构上来讲,我们是通过家族信托去搭建一个spv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去控股这家非上市公司,来以实现它的这种家族信托的架构。这也是今天和我后面要讲的重点。

第二类是指现在一个非上市公司,但是近期可能打算上市,而且明确一点,它是在境内上市,是否能在上市之前把股权搭建进家族信托,这也是我们海外做的最常见的一种模式。目前来讲,在中国的证监会,包括交易所的这种发展的相关的合规要求下,目前来讲是比较难实现的。

主要原因是这会形成所谓的三类股东,如果信托计划作为这个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一的话,未来在IPO的报申报的时候就会遇到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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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客户的公司已经在境内上市了,客户拿的是当时的原始股,而且是一些控股权,这种模式原则上来讲还是有一些难度。

主要涉及到几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是因为它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它的控制权交给了一个信托计划,这个是否符合证监会相关的这些监管要求,要打个问号。

即使是符合的情况下,这些上市公司因为首发价一般都相对比较低,上市后市场公允价相对都是比较高的,它转进信托还有一笔交易的税费问题,所以这也是一个较大的障碍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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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把民营企业放进信托里

说来说去,我们所遇到最多的人群还是民营企业家。那么如果要把一个民营企业放到信托里去,就需要在它的下层搭建公司架构,就是在中国境内要把一个普通的民营企业股权放进信托。

其实有两个方法,一个方法叫直接的股权交易转让进信托,而这个部分往往因为涉及到股权交易有很高的税费成本,让我们的客户望而退步。

第二个方法我们变通一下,就是先用一笔资金在信托机构设立一个资金的家族信托,然后在家族信托的下面,再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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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间接的方式,这笔资金不是真的设立家族信托,它是一个过桥资金,资金在股权收购的时候,其实又还给了委托人本人,还给了原来的股东,这样就能把整个民营企业的股权放进去。这个SPV模式后面详细说。

关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进入信托,就需要把上市公司载体的上层公司,不需要把实际控制人大部分的股权都放进信托,只要股权的1%放进信托,但是通过上层公司的章程和其他条款,包括分红权条款的修订,使得它大部分返回来的收益也成功的进入到了家族信托,那么这样的税费成本是比较低的。

简单来说海外的股权是完全可以放到海外的信托里边的,当然我们要看这些股权是在哪里,是怎么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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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先针对中国企业,如果是要上市的,而且上市的地方不是在中国,是在海外的,近这10年来,有一个非常的标准的模式,就是红筹架构或者所谓的VIE结构,透过这个架构中国企业到海外上市,是非常合理合法的。

海外的非上市公司当然也可以放到信托里面,那就要看到底这个股权架构是怎么样了,如果本身是一个离岸公司,像最普遍的BVI公司,那作为一个股权转让,成本较低。

如果是香港公司,做股权变更函就会涉及到的印花税,印花税的高低又取决于香港公司的资产总值,如果是超过一年的,需要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局就要来判定来针对财务情况,资产总值来判定该缴的税是多少。这个在我的#知创股权设计《海外股权架构会是趋势?》有详细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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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一般的推荐模式

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国内目前尚没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及配套税收制度,股权和不动产等资产装入家族信托需采用交易过户的形式。这就产生了两个老问题:一方面高净值客户需要首先准备一笔过桥资金设立资金型家族信托;另一方面股权的交易过户需要缴纳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增加了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立成本。


因此目前涉及到股权的家族信托,基本都会采取“资金信托 有限合伙SPV”的模式。

先设立一个资金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入股有限合伙SPV公司的LP份额,让信托公司来担任有限合伙人,客户本人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然后再用有限合伙企业去对要放入信托的家族企业的股权去进行收购,或者是进行增资,或者是重新成立一个新的项目公司,从而实现家族信托控制目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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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托持有股权,企业家客户希望目标公司股权实现的收益通过信托实现隔离、分配及传承,同时自己及其家族成员能够始终保持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决策及管理,即改变公司股权的登记权属但不改变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利人。

而对于受托人而言,其仅为专业金融机构,并不具有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也不具有介入目标公司实际经营的主观意愿。但出于家族信托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义务,受托人的确需要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知情,且在必要情况下能够为保障家族信托利益而作出必要干预行动。

基于上述企业家客户和受托人的两端需求,有限合伙企业因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差异化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义务内容,成为了股权家族信托架构中SPV的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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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关注重点在于:
股权家族信托的治理涉及合伙企业和目标公司两个层面。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如何灵活行使而又不超越限定范畴;
2、受托人代表家族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如何保障充分的知情权、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权、重大风险事件下的灵活退出权;
3、普通合伙人如果为委托人本人,当委托人身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新的普通合伙人如何继任,原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及合伙人资格如何处理。

股权家族信托业务应防范信托架构被滥用的风险,这些问题均需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予以定制化、针对性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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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家族信托的误解

信托可以理解为一种工具,通过工具结合各地律法体制的不同来达到风险隔离、税务规划等目的。国内信托的体制是单一所有权制,就算设立了信托,还是无法彻底的跟自己独立开来,而国内大多数人也还是不太接受“我的资产名义不是我的”这种感觉。要想彻底跟自己隔离,同时资产的受益人还是自己的话国内目前的体制是无法实现的。

案例我这里有很多,马云、刘强东、张勇等等一众多国内富豪的做法就很国际化,把内陆公司股权、资产都装进离岸家族信托,法律名义上已经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彻底隔离开来。在律法体制上最关键的一点跟国内不同的则是,受益人可以是自己,也就是所说的双重所有权,区别于国内的单一所有权。

同时,不同于国内信托法,香港信托法规定在香港设立的信托是不用登记公示的,这是一种隐私保护。所以,选择香港信托公司,其他海外信托公司也是一种可参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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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章、
希望商业和我们的文化能融合

说到最后我想起了李嘉诚。东退西进买下整个英国,迁址开曼,资产装入家族信托,李超人为传承整整准备了20年。

抛开一个个商业超人的身份,他们只是一个个渐渐年逾古稀的老人,如果中国的财富与商业文化,能进入一个独立创造——安心拥有——顺利传承的正常轨迹,则不单是企业家之幸,亦国之幸。

向每一个企业家,每一个财富创造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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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视频来自知创图谱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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