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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庭审中的法官不得倾向性发问

 隐遁B 2023-06-02 发布于广东

摘要民事庭审中法官不得带有倾向性的发问具体而言在当事人诉讼能力相当的情况下法官的发问不得带有偏向性在一方属于弱势群体另一方属于强势一方的时候法官的发问更不得偏向强势一方,这是民诉法辩论主义原则的要求。

分析法官的根本职责在于“听审”法官指挥审判不能介入实质性的调查只能在程序上把握这是法官中立原则的要求实质性的调查主要是指提证和发问法官参与提证提问可能形成先入为主偏向即使法官的内心是公正的也可能造成控诉方或辩护方的误解引起他们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控诉方可能以为法官是偏向辩护方而辩护方可能以为法官是偏向控诉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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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代表了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机构的两种形式前者是指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后者指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法官是一个消极的仲裁者不直接介入对证据的实质性调查不直接进行“提证”和“问证”充分发挥“交叉询问”的方法让控辩双方有效对抗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中法官的“提证”和“问证”也应当保持中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86—193条规定的法庭调查中,《刑事诉讼法191条第3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三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37-152条并没有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原被告当事人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是当事人主义模式法官不得发问而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的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可以发问

法官发问的影响法官发问的结果是导致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重和另一方举证责任的免除

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的不同在民事程序中根据民诉法67条的规定举证责任由主张事实一方承担也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双方当事人都由举证责任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一样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一般由控诉方承担。《刑诉法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由此可见对于举证责任而言刑诉法与民诉法是完全不同的这也决定了直接影响举证责任的法官发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有所限制否则就违反了民诉法67条的规定

小结民事庭审中法官不得带有倾向性的发问甚至可以说法官没有发问的权力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法官发问的权力根据法官中立原则法官一般不宜发问更不得带有偏向性的发问

法官发问与辩论原则法官倾向性的发问违反了民诉法12条规定的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诉学理上的概念与我国的辩论原则相当

按照日本学者的解释辩论主义包含以下内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2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他主张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意思自治反对法院的职权干预不过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能力完全等同的前提下

虽然不能说我国应当完全采用辩论主义但是至少在当事人诉讼能力相当的情况下法官的提问不得带有偏向性在一方属于弱势群体另一方属于强势一方的时候法官的发问更不得偏向强势一方

【赵律简介】赵治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金融学学士,湖北红安人,中共党员,CET6,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世界仲裁中心(world arbitration center)仲裁秘书。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与诉讼、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公司法律顾问。赵治刚律师拥有出众的法律理论修养,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2018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向多家企业提供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制定、谈判及相关诉讼活动,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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