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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6-03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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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民终2401号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程序不当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相关法律对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具有明确规定,上诉人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系对法院管辖的异议,不属于回避的事由,一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并无不当。

(2019)粤14民终518号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回避本案问题。钟某称春天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的儿媳在一审法院工作,李晓宁的亲家系梅江区政法系统党委书记负责政法系统党委全面工作,一审法院审判人员集体对本案应当回避。本院认为,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并非本案当事人,其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一审法院审判人员集体对本案需进行回避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驳回钟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无不当。

(2016)藏22民辖1号

关于陈书林诉周万益合同纠纷一案,本属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鉴于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法院整体回避,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将该案件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2016)鲁09民终1362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杨政权并非上诉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不符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一审法院未允许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并无不当。上诉人在开庭前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了一审庭审亦未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侵犯代理人出庭权利及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原审法院整体回避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苏08民终114号

一审中,上诉人虽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但该申请的理由主要是因为被上诉人系隶属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全资设立的公司,一审法院作为淮安市清江浦区的基层法院,与被上诉人存在利益关系。其实质是认为一审法院应予回避。而在此之前,上诉人也曾向一审法院申请法院整体回避,但被一审法院驳回,且经过复议后仍被驳回。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异议已经处理,且从本案来说也不存在一审法院违法管辖的问题,故一审程序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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