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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国有企业破产所涉职工安置问题法律解析(上篇)

 lawyer9ac8cs7b 2023-06-05 发布于河北

前  言:

Preface

  “有一定破产管理工作经验,本案债务人系国有企业,所涉职工安置问题突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中需要与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以上为近两年,陕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公告中对报名条件的要求。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国企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中,职工安置问题首当其冲。

  本文笔者将通过近期主办的相关国企破产案件,着重就其中所涉职工安置问题进行法律解析,以期与感兴趣的破产管理人律师同行们进行交流、探讨。

  本文分上、下两篇,上篇内容包括:一、国企破产中职工安置的法律、政策溯源;二、如何看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三、职工债权的范围。下篇内容包括:四、国企破产中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五、经济补偿的计算问题。

  上  篇  

国企破产中职工安置的法律、政策溯源

  纵观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涉及职工安置内容的,包括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那么,目前国企破产中的职工安置究竟是指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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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溯源

  经笔者查询,从法律层面,职工安置的说法可以追溯到1988年11月1日施行的《企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破产),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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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溯源

  《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后,国务院根据上述第四条的授权,在1994年制定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通知第一条“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中规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同时,上述通知第五条“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中,就“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安排”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等六方面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进行了规定。后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一系列政策,对上述职工安置问题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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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相关内容

  从上述法律和政策溯源可见,彼时,国企破产职工安置系指全民所有企业破产中涉及的职工重新就业、失业待遇及不同类型职工安排及待遇(如离退休、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制及临时工)等相关内容,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伴随着《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失效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

  2007年6月1日,适用于不同类型企业法人的《企业破产法》施行,目前,我们所谈的国企破产均是适用现行的破产法依法破产和安置职工,具体而言,国企破产清算中职工安置是指,国企在依法破产中,破产管理人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调查、认定和公示职工债权,同时,处理与企业职工安置和待遇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等。

如何看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

职工安置方案

  笔者主办的某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全体职工召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决议:在岗职工工资补发和社会保险补缴至破产宣告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为职工的工作年限,同时,对于享受职工遗属抚恤人员、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生活费、退休人员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若干年等内容。显然,上述决议内容与破产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差异,那么,破产管理人该如何看待上述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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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破产背景下的职工安置方案

  追根溯源,前述政策性破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第十九条规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可见,按照当时的政策,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是作为国企进入破产程序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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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对职工安置预案的规制

  现行《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包括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笔者理解,该预案内容应与方案大同小异。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笔者理解,该规定是对企业法人申请破产中提交法院的职工安置预案的程序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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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下国企破产中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

职工安置方案的认识

  对于前述笔者主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1条、52条的规定,全名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可以就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故其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是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理解和认定为上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破产申请需要提交给法院的职工安置预案。

  但是,无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其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包括职工债权认定、清偿顺序等在内的职工安置工作均应当在现行的破产法框架内进行,故无论是经职工大会审议决议的职工安置预案或方案,均对管理人依法认定并按照顺序清偿职工债权及处理相关职工安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依法表达了职工对自身权益的要求和愿望,值得破产管理人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加以重视。

职工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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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职工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2、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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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是指企业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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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部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国有企业,事实上还存在例如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生活费、退休人员护理费等相关安置费用,上述费用均不属于职工债权的范围,也不应纳入破产财产清偿的范围。对于这些费用,管理人可以按照当地国企改革的政策进行处理。

上篇到此,下篇在后续将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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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莉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专职律师

陕西省律师协会破产专业会委员、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会员

擅长领域:专注于公司治理及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清算与破产、公司投融资与并购;公司诉讼业务。

撰稿:杨文莉

审核:任大昕 王园园 王 千

编辑:张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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