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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在民间借贷中的注意事项

 隐遁B 2023-06-12 发布于广东

   表见代理在民间借贷中的司法实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2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这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疏忽大意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构成表见代理需合同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和懈怠,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注意义务。

  司法案例:2023豫民再144

  基本案情:A公司承建了某工程项目,案外人周某与A公司签订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20201118日,周某向建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我项目部在 20209月份-10月份,由于业主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项目部班组闹事,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决定对部分工人进行清退。但由于项目部资金紧张,紧急调用了谢某所筹集的现金,以协助项目部分批次对清退工人进行及时的结算和工资支付。其中谢某分三次共调用资金1241200(9月份两次共503090元,10月份一次738110)借项目部支付清退工人工资;为便于及时归还所借用的代支付资金,特向公司领导出具本情况说明,在后期资金申请中请允许直接支付周某银行卡号内,出借款人谢某”,A建筑公司在该情况说明上加盖了“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施工技术联系章”,并有周某个人签名确认。20201120日,A公司向谢某出具《欠条》,主要内容:A建筑公司建设项目部在20209月份至10月份,由于业主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导致项目部资金紧张,期间正值班组农民工闹事以及项目各类费用急需支出,由于向公司申请资金周期较长,为稳定农民工情绪及项目部正常运营,项目部决定临时紧急借调了项目部人员谢某自有现金及其私人所筹集的资金分数次转到项目部财务人员账号,并已下发至农民工及用于项目部相关费用支出。兹欠谢某共计1241200元、约定上述款项于2021年元旦前归还,不计利息,由项目部财务按情况说明支付方式向公司申请予以归还支付。如到期未归还,按照总金额月息的2%给付利息”。A建筑公司在该欠条上加盖了“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施工技术联系章”,并有周某个人签名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A建筑公司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如承担,相应金额是多少。

  关于A建筑公司的责任问题。构成表见代理需合同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和懈怠,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本案中,A公司作为甲方与周作为乙方签订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一项约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现行管理规章制度。乙方不得私刻、变造、偷盖与项目或甲方有关的任何类别印章,或以甲方名义与任何方签订合同文书或作出任何承诺。因编制工程施工资料需要,可向甲方申请领用本工程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且该印章需由乙方指定人员保管。但该技术专用章仅用于编制施工技术资料,不能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对外担保、签订协议、项目借款之用,否则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和支出的全部款项,直至追究乙方私刻公章的刑事责任。”20198月,A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与周作为乙方签订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周某全面履行原协议(含相关会议纪要、备忘录等附件)中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全部义务,享有原协议(含相关会议纪要、备忘录等附件)约定的由乙方享有的全部权利。第四条约定原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1,乙方的承诺函作为本协议的附件2据此可知,案涉项目部施工技术联系章不能用于项目借款。谢提供的《情况说明》《欠条》加盖有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施工技术联系章A建筑公司称该印章系虚假印章。根据上述约定,即使该印章为真实印章,亦不能用于项目借款,且借款发生在《情况说明》《欠条》出具前,故应根据谢出借案涉款项时是否足以使其相信其系向A建筑公司出借款项的表象及谢的善意与否确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印章是否为虚假印章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故法院对该印章是否为虚假印章不予审查。关于谢出借案涉款项时是否具有向A建筑公司出借的表象问题。根据上述约定和本案事实可知,周某系案涉项目的内部承包人,支付清退工人工资等款项是其自筹资金范围,是其义务而非龙元公司的义务。周某作为案涉内部承包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代表A建筑公司对外借款的权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谢出借案涉款项时有向A公司出借款项的表象。且谢作为案涉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应知晓周某系案涉项目的内部承包人,周某不具有代表龙元公司对外借款的权限,亦应知晓案涉印章的特定使用用途,知悉案涉款项应是周某个人所借。因此,谢在审查周某有无代理权方面存在疏忽和懈怠。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属于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A建筑公司再审请求成立,法院院予以支持

  因此,表见代理在民间借贷中应当注意两点:1、行为人是否具有表见代理的法律行为;2、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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