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定,本文检索了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比不同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以公平原则为基本的价值取向,立足于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探究与当前社会效果的实现最契合的裁判观点。 ” 文|桑林 侯田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夫妻公司”在实践中常见为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当前中国社会中夫妻之间普遍为法定财产制,这就导致该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设立主体为两人,但是出资来自于一个财产权,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探究“夫妻公司”在性质的认定上存在天然的矛盾性的根源,一方面为当前的制定法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将设立主体的单一性作为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致使其对当前社会中广泛存在夫妻二人设立形式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来逃避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束手无策;另一方面为针对当前的立法漏洞,部分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未作出合乎立法目的阐述。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对“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的认定上存在截然不然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应当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判例如下: 熊少平、沈小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法院认为,青曼瑞公司虽系熊少平、沈小霞两人出资成立,但熊少平、沈小霞为夫妻,青曼瑞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青曼瑞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熊少平、沈小霞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熊少平、沈小霞亦未补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及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据此可以认定,青曼瑞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共同财产,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熊少平、沈小霞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此外,本案青曼瑞公司由熊少平、沈小霞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熊少平、沈小霞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熊少平、沈小霞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熊少平、沈小霞。 综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号:(2020)粤民终1588号 申核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分别为周添进、吕连治夫妻二人。法院认为,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本案中,由于周添进、吕连治未举证证明申核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的财产,故周添进、吕连治应对申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小玲与竑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沪0118民初13786号本院认为,竑盈公司虽系余燕琪、刘腊菲两人出资成立,但余燕琪、刘腊菲为夫妻,竑盈公司设立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余燕琪或刘腊菲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竑盈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余燕琪、刘腊菲的夫妻共同财产。竑盈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余燕琪、刘腊菲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故竑盈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因公司资产归余燕琪、刘腊菲共同共有,故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本案中,余燕琪与刘腊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竑盈公司,故竑盈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对张小玲主张余燕琪、刘腊菲就竑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威海威韩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陈立中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鲁10民终2676号京威公司登记股东为陈立中、陈文燕,股东人数形式上虽然为复数,但二人系夫妻关系,京威公司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鉴于夫妻之间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财产的共有性及利益的一致性,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存在互相制衡不足的缺陷,应与普通的多人公司有所区别。从股权结构上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本案中陈立中、陈文燕未提供证据证实二人存在约定财产制,即京威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上属于以夫妻二人的共有资产出资,作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为二人共同享有和支配;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看,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因二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存在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综上,京威公司在实质上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内部治理结构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持股的公司并不符合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关案例如下: 泰安市岱岳区新地龙打井服务中心、贾娟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王军、任凤芹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05号上海深化实业有限公司等与绍兴市上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22)沪0107执异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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