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不是你撞到的,你为什么要扶?” 相信这句话大家都听说到过,如今社会上对于老人摔倒要不要扶这件事可谓是争论激烈。 这不有位老大爷摔倒,旁边几十号人都没人敢上前搀扶,有位热心小伙上前还被大妈阻拦,最后大爷不治身亡。你能说小伙有错吗?还是大妈有错呢? 老人骑车摔倒无人扶,抢救无效离世 去年冬天,身子骨一向硬朗的于某,生命永远停留在了一个寒冬的公路上。 年已60岁的于某,依然保持着常年骑行锻炼身体的习惯。一天早上,还没吃早餐的于某便骑车出门买菜。 骑行过程中,于某忽感不适,感觉没力气蹬自行车了。于某看见前方不远处便是公交站,想着坚持一下,骑到公交站,再去座椅上休息一下。 可还没到公交站,于某就眼前发黑,直接从自行车上摔了下来,不能动弹。 ![]() 由于临近公交站,不一会等车的人越来越多,于某就这样躺在不远处显眼的地方,但一直无人问津,更无人报警或拨打120。 几分钟后,几个人围了过来议论纷纷,可依旧没人出手相救。 这时一个路过的年轻小伙看到了这一幕,便挤进人群,想要上前询问老人情况。 可就在他正要靠近于某时,被一位拎着蔬菜的妇人拦住说:“小伙子,你可千万别啊,万一他家人抓着你不放,要你赔钱咋办?” 小伙愣了一下,还是选择退出了人群。 直到十几分钟后,一辆公交车驶来,公交车司机看到拥堵的人群,下车查看情况后,这才赶紧叫了救护车。 抢救结束后,医生还是很遗憾地告诉于某家属,于某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脑溢血严重不治身亡。 ![]() 怨恨无处泄,怒上法庭告路人 于某的子女难以接受老父亲离世的事实,向交管部门请求调取公交站附近监控。 看到监控后,于某子女纷纷号啕大哭,指着监控吼道:“他们怎么这么冷血无情,那么长时间竟没有一个人扶一下!” 于某家属认为监控中出现的这二十几个都是杀人凶手! 就这样,于某子女便把监控中出现的二十几个路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严惩路人。 可法院以“路人并无救助义务”为由,直接驳回了起诉。 【律师说法】 或许于某生命本有挽救的可能,但最终还是错失良机。死者家属索赔无果,法院的理由是否正当?这条生命究竟该不该让路人赔偿?结合以下两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 一、路人不救助于某,于某身亡,路人是否违法?我国《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那本案中,一群路人对于某“见死不救”的行为,算不算侵害于某的生命权呢? “侵害”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行为,使受害人陷入某种风险之中,如将人推进井里; 或者受害人本身就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的行为又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伤害,如明知有人掉进了井里,还往井里扔石头。 本案中于某是自己骑车摔倒了,并不是路人撞的,也即是于某摔倒引发脑溢血这种危及到他生命的风险,并不是路人造成的; 同时,也没有路人在于某摔倒后还上去踹他、打他,所以路人无视于某,直接走过的行为也没有加强对于某的伤害。故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不算侵害于某的生命权。 ![]() 同时《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由此可知,“施救”的前提是要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换言之,不具有救助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陌生路人与于某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直系亲属),且于某是自己摔倒的,也不存在“路人的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这一说法。 故本案中的路人对于某不负有救助的义务,他们不需要为不救助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小伙有救助意向,却被妇人劝阻,妇人是否涉嫌犯罪?于某因为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身亡,试想一下,如果当时于某得到小伙的救助,他是否就能幸免于难呢? 答案是有可能。 ![]() 但小伙却被一妇人劝退了,那法律会对该妇人的行为作何评价呢? 于某本有被小伙救活的可能性,却遭妇人阻断救助行为。妇人这种阻断救助的行为在因果关系中可称为介入因素,如果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产生的作用大,那于某的死亡结果就和妇人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妇人就可能涉嫌犯罪。 司法实践中,关键要考虑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即妇人阻断行为是否异常? 当今社会,因“扶人被讹”事件频发,妇人也是出于对小伙的关心才进行劝阻,而不是出于杀害老人的目的进行劝阻。因此笔者认为妇人劝阻小伙的行为是能被大众理解的,在社会一般人看来这种行为并不异常。 故本案中妇人劝阻救助的行为虽可能导致了于某没能得到及时抢救身亡,但妇人的劝阻行为并不涉嫌犯罪。 ![]() 都说人心隔肚皮,谁也不知道自己出于好心救助了摔倒的老人后,会不会引火上身,惹来官司。因此路人遇到老人摔倒,大都是冷漠的,其实这种冷漠也无可厚非,但就是让这个社会少了些许温度,多了几分寒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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