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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职工报销款项的债权性质认定

 梦灵鏵城 2023-06-21 发布于河南

图片本文作者:经亚龙,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文末有介绍)

职工报销款项的债权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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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划定为职工债权范围,但《企业破产法》的上述列举并不能涵盖职工所有权益范围,诸如奖金绩效、公积金费用、员工报销款、员工借款等多种款项就能未纳入其中。《企业破产法》中的留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填补,例如奖金绩效的债权性质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件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有了相对明确的答案;公积金费用的认定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也能找到对应的答案。[1]

而对于员工报销款,司法实践包括管理人债权审查过程中,笔者认为并未形成倾向性意见。认为员工报销款属于职工债权范围,典型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624号,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认定垫付的招投标费用、未报销的差旅费用为职工债权。而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0767号,刘阳、南京舜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最终虽认可刘阳存在职工报销款项,但对于其报销款项性质则认定为普通债权;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民终6943号,刘淑良、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无锡中院认为管理人审查认定刘淑良报销款属于普通债权,刘淑良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也没有支持其报销款列入职工债权的诉讼请求。在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021民初1423号,尹彩梅、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为尹彩梅主张的报销款不在《企业破产法》所列范围之内,因此认定涉案债权不属于应予优先支付的职工债权,不具有优先权。

结合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员工报销款性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随机性,更多依赖管理人和人民法院的裁量,以及自身对法律条文的不同解读,使职工债权的审查丧失了严肃性。管理人认或不认报销款的职工债权性质,表面看都“有据可循”,实则缺乏对破产制度内在的逻辑考量,一方面可能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优先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整个破产制度缺乏公信力。



二、实践分歧产生的原因



破产清算案件中,员工报销款性质认定产生分歧,直接原因是破产制度特殊的运转机制,而根本原因则是报销款自身性质模糊。

破产制度特殊的运转机制在于管理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审查机制,不同于诉讼争议解决机制,破产制度解决主体背后的社会矛盾,侧重于主体(人),而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关注社会矛盾本身,侧重于事。因而对于整个破产制度而言,制度整体有效地推进运行更为重要。一个更加现实的问题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清算后,公司整体的运营状态基本已处于崩坏的边缘,债权认定数额与实际清偿数额的差距,让整个破产制度多了几分现实与焦虑,此时报销款认定的问题多数情况下要让位于劳动报酬、补偿金和社保等问题,员工更关注实际清偿金额,管理人更关注职工债权表的确定。笔者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现,很多破产企业员工自愿放弃报销款项,不愿意过多纠缠,一方面职工的报销依据可能已经尽数提交至公司,无论是报销金额,还是证据材料都无法有效提供;另一方面,员工报销款涉及员工与单位特定的职务管理关系。尽管职务管理关系在现代化公司经营模式下,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但真正具体到个案审查,又会牵涉到不同的内部制度和惯例。多数情况下,管理人只能依靠审计和财务账册信息发现报销款项的存在,真正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审查并不现实。

员工报销款性质认定产生分歧,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报销款自身性质模糊。员工报销款的类型纷繁复杂,不同于公积金、社保费用的公定福利性质,职工报销款因缺失劳动法律关系上的正当地位,易与公司一般性债务混淆,认为是公司对员工的借款。在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3624号判例中,法院认为职工报销款系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而产生,不同于基于日常交易而与公司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属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将报销款视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物,但问题在于“报销款”可以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自然衍生,但却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必然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也未列明“报销款”一项,也很难攀附“劳动报酬”一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条,就将此类报销款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作为单位和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无独有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8民初17589号,彭贤利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为彭贤利主张的报销款,没有提供原件,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交由汇源公司报销,且该款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能作为职工破产债权予以确认。因此,报销款自身性质模糊,在缺乏劳动法律关系有力支持的前提下,只能寄希望于个案价值判断。



三、员工报销款项的性质分析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员工报销款项归属员工与公司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并无问题,但员工的特殊身份,以及所谓债权债务发生的真实目的,都使得报销款项存在特定的人身属性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之下形成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报销款项具有债权债务的形式外观,却从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核。对比法定的职工债权范围,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费用既包含员工从属性,也包含员工生存权属性,员工因自身劳动从企业获得的合理补偿设定为优先,其根源在于企业法人社会责任的承担。员工报销款项的从属性毋庸置疑,但是否兼具生存属性却很难界定。报销款项并非员工提供自身劳动获取的等价回报,而是员工代替公司法人支付公司生产经营中所必需支出的款项。从这一角度看,员工报销款作为借款定性为普通债权不存在任何问题。

事实上,透过员工报销款项发生的背景,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体现的是直接生存权利,换言之,员工丧失上述费用,将可能面临极大的社会生存压力和挑战。而报销款项体现的是间接的生存权利,原因有三:

其一,报销款项由报销行为引出,而报销行为并非员工单方行为。某种意义上,员工的报销行为是一种被动行为,必须依靠公司的财务制度,员工在其中可以表现出积极或消极的态度。但可以明确的,报销行为并非员工单方行为,公司作为最后的付款方,主动权实际上掌握在公司手中,必须存在公司明示或默示同意,包括存在财务报销制度、存在公司经营惯例、存在公司授权或追认,因而员工在报销行为中是弱势的。

其二,报销款项与从属身份具有关联性。报销款项的获得有赖于公司的特定财务制度,是劳动者服从企业管理形式的一种表现,因此报销的重要前提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存在。从公司的视角来看,员工不尊重公司管理制度,其从属性也就在弱化。换言之,员工如果不尊重公司报销制度,就可能面临辞退的生存压力。

其三,报销款项产生于职务行为,而职务行为本质上是一个公司获益行为。员工代公司垫付款项后请求公司返还,看似是金钱的等价互换,但员工代为垫付应当缘起于公司目的,是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职务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尽管公司或员工在报销问题未有直接金钱上的获利,但报销作为一种职务行为,最终获益实则归属于公司。可以说,职务行为是报销款项区别于一般金钱债务法律关系最重要的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讨论的报销必然存在一个合理的认定区间,包括制度的匹配或逻辑的匹配。公司法人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明示或默示就集中体现在制度设计与逻辑形成上。制度的匹配,如公司报销制度明确规定员工的报销额度,超出额度范围必然不属于报销行为。逻辑的匹配,主要指向报销惯例,例如公司未有明文规定报销制度,但按照惯例,对职工垫付行为一律予以报销,可以认为是一种报销行为。报销带有很强的企业特征,笔者认为应谨慎判定企业默示。例如行业可能存在惯例,由员工垫付招投标费用应由企业报销,就不应强加认为所有企业必须予以报销该笔款项,需尊重企业的自主独立。报销超出合理的认定区间,就突破了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规章制度管理框架。报销款项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下形成的债权债务,具有从属性与间接生存属性,债权债务从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又限制了债权债务本身的无序,应存在制度或逻辑上的匹配。



四、员工报销款审查的基本逻辑



结合员工报销款的性质,从企业破产清算的角度,我们认为员工报销款审查应遵循以下的基本逻辑:

1、审查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审查可以是多方面的、多手段的,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劳动仲裁结果、职工清册、社保公积金查询等等,这里不再单独赘述。需要强调的是,审查劳动法律关系重在关注,报销款形成时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劳动法律关系存续对报销款审查认定时效的影响。劳动法律关系的审查,是确认职工债权的重要前提,尤其在审查认定职工报销款时容易忽略。例如部分财务账册,在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无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亦归入报销款,管理人应当做到实质性审查。

2、审查报销目的。目的同样也属于实质性审查的重要一步。管理人应当具体展开报销款项的真实用途与目的,判断其是否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范围和发展方向。例如员工将个人旅游发票用于公司报销,如果仅凭公司报销签字流程书面审查,必将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尽管债务人公司已经单方面确认职工报销款项,但基于破产程序中债权审查,管理人仍要积极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实务中也存在比较特殊的报销费用,例如公司董事攻读工商管理学硕士费用的报销,因该笔报销款项金额较高,是否作为职工债权必然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工商管理学硕士属于职工个人学历提升,与公司经营目的无关;也有观点认为,工商管理学硕士属于为公司积攒资源,强化公司治理。笔者认为该笔款项在公司未有明文制度规定和惯例可循的前提下,应认为是公司董事滥用自身权力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工商管理学硕士,整体利益更倾向于个人而非公司,因此不宜认定为职工债权。

3、审查公司报销制度与报销惯例。公司明示与默示同意报销款项,集中体现在公司的报销制度与报销惯例。一方面,公司存在报销制度应有明文规定,有章可循,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规章、公司报销流程。公司报销流程并非审查认定职工债权的障碍,员工报销款缺乏某一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并不能成为职工债权认定的阻却事由,笔者在破产债权审查认定过程中一直秉持着实事求是的观点。另一方面,报销惯例需要参考公司既往报销金额及报销事项,也需要公司其他员工,包括财务人员在内的相互印证,以此得出公司的报销惯例。对于特殊的报销事项,管理人则需要个案讨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确定报销金额的真实性。

4、审查报销费用与报销人员匹配度。报销人员的报销费用并非无限制高扩张,正如笔者前文所述,劳动法律关系下形成的债权债务也是受限的,需要管理人综合考虑其匹配度以及合理性。例如比较夸张的案例,公司基层员工出差报销头等舱及五星级酒店费用,在无其他文件或惯例佐证的情况下,管理人要考虑其行业性质、公司经营规模,判断其中的匹配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特殊人群报销款项应当予以审慎,如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等。第一,应当注意该部分群体报销款形成的时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第二,应当注意该部分群体的报销款与公司借款、投资款之间的关联性;第三,应当注意该部分群体报销款金额、用途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目前《企业破产法》已经明确限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对于报销款项尚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应当对董监高、股东的报销款金额、用途作出合理限制,金额以普通员工一般报销金额为限、用途以公司经营必要性为界。例如公司董事长期居住在城市的五星级酒店中,并通过公司报销流程进行返还,而该名董事实际在公司经营地存在居住场所,该笔报销款项应在必要性层面予以否认。此外,对于职工报销款的时效认定,应结合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职工报销款的审查,管理人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对于职工债权审查认定的规定,自主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即使存在债权异议等情况,也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到职工报销票据可能已经尽数提交至公司报销流程,不因职工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而一票否决。



五、结论



综上所述,结合员工报销款的性质与审查的基本逻辑,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员工基于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在于公司合理的生产经营、属于公司明示或默示同意的费用支出、且支出费用与职务行为相匹配的报销款项,应认定为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的优先性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管理人在审查认定职工债权时更应当做到全面审查,充分利用财务账册和审计工作,重视员工的报销款项,不能简单列举后即公示结束。另一方面,全面审查职工债权时也要做到谨慎细致,认真核查职工报销款项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特征,不能仅凭账册或审计结果即确认或否认职工债权,谨防公司实控人或股东利用报销款项逃避法律责任。对于职工债权,考虑到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和优先性,我们认为在债权审核确认时,管理人应当做到慢一点、细致一点、全面一点,无异议债权形成后再寻求程序的回溯和权利的弥补,不仅影响职工利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整个破产制度的进程。

注释:

[1] 尽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有了明确意见,但最高院作出的《张栋才、山西碳素厂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588号,还是将张栋才主张的公积金费用不列入职工破产债权范围,认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并未将公积金费用列入。该案判决形成于会议纪要之后,却未适用会议纪要观点,个中缘由难以得知。尽管如此,笔者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倾向于将公积金费用,包括单位和个人汇缴部分,列入职工债权范围,盖因职工公积金关系到职工生存居住权利保障,且公积金款项最后也是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社保费用存在一定形式上的区别。

BOSS & YOUNG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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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亚龙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jingyalong@boss-young.com

经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破产清算、企业合规工作,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参与多个中大型企业破产清算案件。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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