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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划重建、扩建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释义

 thw8080 2023-06-22 发布于江苏
原 文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规划重建、扩建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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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本条规定体现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不符合后来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对其改建、扩建进行限制,不能作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就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所作的规定。

02
关于违反规划重建、扩建法律责任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规划对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再单独编制。所以在这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中,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部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对于违反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条没有规定罚款,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法治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能予以罚款。

03
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章中,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工作:

一是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好催告的义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属于不动产,对于土地违法案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不拆除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行强制执行申请权有重要的约束作用。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行政强制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受理时限审查依据及争议解决机制,为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受理、不答复以及不依法强制执行具有重要的督促作用。

四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五是《行政强制法》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强制职权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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