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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规训与惩罚》:监狱的产生和规训权力的运作(规训与惩罚)书评

 lmqlmq999 2023-06-25 发布于江苏

《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是法国政治学、历史学家福柯的代表作。书中,他围绕着“监狱如何产生以及如何扩散到全社会”这一主题,追溯从古典时代到近代惩罚和规训权力是如何运作,援引史料和现实案例,揭露背后的知识-权力关系以及弥散在整个社会的权力网络,使权力运作方式具象化,从而检视现代社会中权力的运作机制。

在18世纪晚期,人们面对着三种行使惩罚权力的方式。第一种是公开处刑和酷刑。这种惩罚权力多存在于君主制国家中。君主制度里面惩罚是君权的一种仪式。它使用报复的仪式标志,对犯人的肉体施加报复,是重建一时受到伤害的君权的仪式,也能揭示真相和显示权力的运作。它是君主及其权力的物质表现,在众目睽睽之下制造强烈的恐怖效果。其作用于肉体。

这种公开的景观在启蒙运动之后逐渐消失,换言之就是示众场面的消失和痛苦的消除。从表面看,这是让罪犯更加人道的表现。但是从更深层来看,这是因为公开惩罚效率低下:公开的酷刑让民众对被酷刑处死的犯人感同身受,导致围观群众将作为权威展现和法律威慑的公开处刑作为起哄和反对的现场,弱化人民对权力的敬畏;原来的司法系统混乱无规则,随着生产的发展,财富的增加,财产关系在司法和道德方面获得越来越高的评价,更严格的监视手段,居民的划分愈益精细,寻找和获得信息的技术愈益有效等而使司法更加精细,不同的罪责的判刑差异化增大。这就是启蒙运动期间的法学家倡导的司法改革。

这些主张改革的法学家把惩罚视为使人重新获得权利主体资格的程序,他们的目的是优化司法机构,限制君主至上专权。这种惩罚作用于个体的灵魂(“灵魂是肉体的监狱”),为的是防止潜在的犯罪而不是为了补偿犯罪给社会的损失。惩罚不应使用标志,而应使用符号,即一系列被编码的表象。这些表象应能得到迅速的传播,并能最普遍地被目睹了惩罚场面的公民所接受;惩戒不再是一种展示的仪式,而是一种表示障碍的符号,让公民的灵魂能产生自觉抵制犯罪的效果,这依然要通过建立“惩罚之城”,借用各种各样的社会景观让去犯罪设想得到实现。这就是第二种惩罚方式。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目的在于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使惩罚权力更深地嵌入社会本身。

但是前两种惩罚的方式都无法彻底遏制犯罪,因此第三种针对肉体的惩罚:监狱——也是如今惩罚权力采用的手段——被发明出来。虽然监禁在第二种惩罚中被广泛用在轻微犯罪和死刑的中间罪行中,但是其地位实际上是边缘化,并且因为和君权捆绑作为和正常司法并行的非法审讯而受到质疑,但是在第三种惩罚中,监狱成为中心。监狱制度设想中,惩罚被视为对人实行强制的技术。它通过在习惯、行为中留下的痕迹,施展训练肉体(不是符号)的方法。它以建立一种特殊的管理刑罚的权力为先决条件。这种惩罚对人体的纪律和规训是直接施加在人体上,以运动能力为主要对象、以持续的强制活动为过程,生产出一种强制的生产联系和动作规则。纪律的目的是让肉体更加驯顺,更加有用。

相比于过去监狱可能引起的暴乱、反抗,现代监狱将空间以实体作为详细和确切的标准进行分割,从而方便其确定在场者和缺席者,了解在何处和如何安置人员,建立有用的联系,打断其他的联系,以便每时每刻监督每个人的表现,给予评估和裁决,统计其性质和功过,隔离合法和非法的行为,加强权力对个体的坚实、评估和控制,最终提高控制和监视的效率。监狱以及相类似的规训机构中,惩罚权力从数量上度量,从价值上排列每个人的能力、水准和“性质”。它通过这种“赋予价值”的度量,造成一种必须整齐划一的压力。它划出能确定各种不同差异的界限,不规范者的外在边界。在规训机构中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无休止惩戒具有比较、区分、排列、同化、排斥的功能。规训从它所控制的肉体中创造出四种个体,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具有四种特点的个体:单元性(由空间分配方法所造成),有机性(通过对活动的编码),创生性(通过时间的积累),组合性(通过力量的组合)。而且,它还使用四种技术:制定图表;规定活动;实施操练;为了达到力量的组合而安排“战术”,实现个体的规范化。规训权力运作的手段可以概括为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检查。

在维持监狱制度的规训效果的手段上,在一端是规训-封锁,建立在社会边缘的封闭体制趋向于内向的消极功能:制止灾难,中断交流,冻结时间,将个体打上标签,对不同的个体进行隔离以维护秩序,清理各种混乱。在另一端是全景敞视主义的规训机制:一种通过使权力运作变得更轻便、迅速、有效来改善权力运作的功能机制,一种为了实现某种社会而进行巧妙强制的设计。全景敞视监狱最大的特点是不仅包含规训-封锁体制中分类、隔离、排斥的功能,还将“看”变成单向的行为:犯人处于中心,他只能被外面的人观看,却没法看到监视者。这彻底改变了权力的运作方法——如果说在监狱的全景敞视主义中,监狱方可以让犯人持续认为有人在看着他,从而让犯人一直保持自律和自我监视,那么如果全景敞视主义弥散到社会后,就可以让全体成员一直感觉自己被监视,自然就会保持自我监视。换言之,单向度的“看”让被监视方无法获悉监视方的动向,自然在无需外在监狱的情况下自动进行自我约束。社会从封闭的规训、某种社会“隔离区”扩展到一种无限普遍化的“全景敞视主义”机制的运动大大减轻了控制社会和规训个体的成本,扩大了权力的施加范围,产生积极性、生产性的效果,这就是规训社会。福柯指出,贯穿社会中的纪律作为一种“反法律”,维护的是单向的权力不平等体系和一群人对另一群人进行支配的现实,加强了个体控制,最大程度提高生产效率、榨取时间和力量。权力还生产出临床医学、精神病学、儿童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以及劳动的合理化等知识使权力效应扩大,这也就是知识即权力。

但是监狱制度并没有真正地降低犯罪率。虽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监狱及其一般的惩罚并不旨在消灭违法行为,而是旨在区分它们,分配它们,利用它们。与其说它们使易于违法的人变得驯顺,不如说它们倾向于把对法律的僭越吸收进一种一般的征服策略中。因此刑罚就将显得是一种操纵非法活动、规定宽容界限、有所放任又有所苛待、有所排斥又有所利用的方式。

监狱制度从另一方面改变了社会的犯罪:监狱不是纯粹的剥夺自由的场所,它还具有矫正人的行为、使人正常化(规范化)的技术-医学模式,更关键的是,监狱把刑事司法引入知识关系中。监狱这个执行刑罚的场所也是观察受罚者的场所,其中最关键的是通过了解每个犯人,他的表现、他的深层精神状况、他的逐渐进步形成关于犯人的临床知识。形成犯人临床知识总的目的是把监狱变成一个建立一套知识的场所,用这套知识来调节教养活动。监狱不仅应该知道法官的裁决并根据现有的条例去执行裁决,而且应该不断地从犯人身上汲取那种能够把刑罚措施变成教养运作的知识。这种知识将能把对犯罪的惩罚变成对犯人的改造,使犯人有益于社会。犯人变成了需要认识的人。这种认识需求不是首先进入立法活动本身,以提供判决的内容和决定罪行的真正程度。犯罪者是作为一个囚犯,一个惩罚机制的作用点而使自己构成认识的对象。这些从犯人身上认知的知识将会成为维持监狱乃至社会司法和警察运作的工具。这也就是福柯的权力—知识关系观:权力运作不断生产出知识用于维持自己的运作。

因此,过失犯就被构建起来。过失犯与罪犯的区别在于,在确定他的特征时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他不仅是自身行为的制造者(从某种自由自觉的意志的标准看,他是负有责任的),而且他是被一组错综复杂的线索(本能、冲动、习性、性格)将他与他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过失犯和监狱作为矫正的教养机构属性是相互衍生的组合技术,监狱产生过失犯,监狱造成甚至鼓励了一种过失犯环境的形成,因为监狱的强制性教养常常带来逆反,以至于形成累犯。但是监狱可以将过失犯罪从各种刑事犯罪中剥离出来,把其组成一种相对封闭的但又能被渗透的环境。过失犯罪是一种非法活动形式。它也确实植根于非法活动。但是它是“监狱体制”及其网络所确定、分割、离析、渗透、组织、封闭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中的非法活动;它被“监狱体制”当作一个对付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实际上,监狱制度最成功的地方,就是制造出过失犯罪这种特殊的、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危害较小的、有时可以利用的非法活动形式,在一种表面上属于边缘、实际上受到中心监督的环境中制造出过失犯这种病态对象。

过失犯罪似乎象征性地概括了其它各种非法活动,但这就使得有可能把那些人们想要或必须宽容的非法活动掩盖起来。这样,过失犯罪作为警方监视的一个目标也是警方特有的一个工具。警察可以和过失犯合作,监视整个社会,抓捕过失犯之外的非法活动的犯人,例如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后,路易·波拿巴就靠着过失犯的帮助下夺取了共和国的大权。过失犯罪及其导致的密探和普遍的治安控制,构成了一种对居民进行不间断监视的手段:它是一种有可能通过过失犯本身对全部社会领域进行监视的机制。过失犯罪起着一种政治观察站的作用。但是这个功能必须和监狱的规训体系结合,警察-监狱-过失犯罪三位一体的组合,三者相辅相成,并构成一个永不中断的循环,警察监视给监狱提供了罪犯,监狱把罪犯变成过失犯,后者成为警察监视的目标和助手,这种监视则有规律地把其中一些人送回监狱。

福柯将“监狱体制”最终形成日期确定在梅特莱农场正式开始使用的1840年1月22日,因为梅特莱农场采用的是监狱式规训体系,使用严格的纪律和劳动改造生产驯顺肉体,掌握技能与建立权力关系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在这种受到专门监督的劳动中,产生出顺从的臣民,形成一套有关他们的可靠知识。这种规训肉体的技术有双重效果:洞察“心灵”和维持服从关系。梅特莱农场知识监狱体系弥散到全社会的一个代表,禁闭、司法惩罚与各种规训机构之间的界限在古典时代已经被弄得模糊不清,现在则趋向于消失,趋向于构成一个宏大的“监狱连续统一体”。这个系统把教养技术扩散到各种最单纯的纪律中,使纪律规范渗入到刑法体制的核心,并用纪律规范来控制最轻微的非法活动,最不起眼的不正规、偏离或反常以及过失犯罪的威胁。

“监狱连续统一体”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宏大的机制建立了一种渐进的、连续的、不易察觉的等级,这就容易很自然地从不守秩序过渡到犯罪,反过来,从触犯法律过渡到对准则、常态、要求和规范的轻微偏离;这样的“监狱群岛”保证了在社会深层基于微妙的非法活动的过失犯罪的形成,过失犯罪与非法活动的迭盖,某种特殊犯罪的确立;监狱体系的弥散还成功地使惩罚权力变得自然与正当了,至少人们对刑罚的容忍尺度放宽了。它趋向于消除惩罚实施中代价太大的因素,正如“监狱”使技术性规训权力“合法化”,它也使合法的惩罚权力“自然化”。“监狱”在二者同质化时,消除了其中一个的暴力性与另一个的专横性,减轻了二者都可能引起的反抗后果,从而使二者都不必有多余的目的,并且使同样精心计算的、机械的与谨慎的各种方法得以在二者之间流通; “监狱体系”促成一种合法性与自然性、约定俗成与章程的混合的规范的产生,各种犯罪不是犯法,不是对共同利益的冒犯,而是对规范的偏离、反常;社会的“监狱结构”确保对肉体的实际捕获与持续观察,从而生产出大量的人文科学知识和驯顺肉体的策略。

监狱制度的顽强在于,监狱植根于权力的机制与战略之中,具有各种决断、联系与超司法结果,处于一个普遍的纪律与监视网络中的中转站,在一种全景敞视制度中运作,被各行各业,例如工厂、学校等地方运用。这让我们想起了韦伯的“理性的牢笼”想法,理性将道德中立、冷冰冰的、以效率最大化为核心的制度(科层制、泰勒制、福特制等等)扩散到社会的各处,这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纪律性。虽然韦伯和福柯的理论进路并不太一样,但是他们都感受到了现代体系对个体的控制,以及权力(虽然他们的“权力”不太一样)借助“纪律”对个体的控制。

没人知道将来会是谁在这铁笼里生活;没人知道在这惊人的大发展的终点会不会又有全新的先知出现;没人知道会不会有一个老观念和旧理想的伟大再生;如果不会,那么会不会在某种骤发的妄自尊大情绪的掩饰下产生一种机械的麻木僵化呢,也没人知道。因为完全可以,而且是不无道理地,这样来评说这个文化的发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 

——马克斯·韦伯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最后,福柯指出,现存的一切司法、法律等体系都从属于以监狱为核心的体系。它们和它们同监狱一样,都往往行使着一种致力于规范化的权力。正如鲍曼提到的“园艺文化”追求清晰的秩序和划清界线,因此纳粹要清理处于模糊界线上的犹太人(毕竟犹太人没有自己清晰的祖国)一样。监狱体系的最终目的是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制造出受规训的个人。这种规训和知识结合,生产出维护自己的知识,并且无处不在。问题是,既然权力-知识关系是在历时和共时两方面都长期存在,我们怎么摆脱被权力规训的命运?既然权力具有生产性作用,权力对主体的产生究竟是否是必须的(参考拉康的镜像理论,人是通过外在的大他者认知自己,产生虚假的主体性)?当人离开了权力网络,其本身是否还能在现代性意义上存在?福柯没有给出解答,他只是揭露了那些习以为常的现象背后的另一面。

这种处于中心位置的并被统一起来的人性是复杂的权力关系的效果和工具,是受制于多种“监禁”机制的肉体和力量,是本身就包含着这种战略的诸种因素的话语的对象。在这种人性中,我们应该能听到隐约传来的战斗厮杀声。

——福柯《规训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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