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 简要案情: (1)闽成公司对西钢公司享有借款债权,西钢公司以其持有翠宏山公司股权提供担保,并将上述股权登记至刘志平名下。 (2)第三人刘志平认可案涉借款的实际权利人均为闽成公司,闽成公司有权向西钢公司主张权利。 (3)依据闽成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刘志平持有的翠宏山公司的股权。 (4)闽成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其对第三人名下的案涉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请求权分析: 本案中债权人所主张的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办理的并非抵押登记,而是过户登记;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债务人已经过户给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秩序请求权所要解决的正是此类法无明文的情形。 裁判理由: 在审查此类秩序请求权时,核心争议在于:该秩序是否有合法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该秩序的途径是否正当并且可履行;该秩序的优先实现是否损害他人利益。 黑龙江高院: [程序和法律]
在法律适用中,一般没有规则性条款时可以适用原则条款;然而,本案秩序请求权中的优先受偿权并非“物权”请求权,适用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恰当。况且,从物权公示角度而言,案涉物权并非登记于债务人名下,即债务人不可对抗债权人,并非债权人不可对抗债务人。 [常理和价值]
在适用具体规则时,应当根据案情阐述为何适用的原因以及具体适用的方式,并进行论证得出结论。 最高院: [证据和事实]
在论述案情时,要注意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本案第三人与原告分别和被告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各自都有不同的权利。在秩序请求权中,不同的权利代表了不同的秩序,互相不能冲突。
本案证据显示,各方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最终才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需要结合每起事实单独来论证。同时,本案案情复杂,并不能完全一一对应,就需要整体论证。
本案形成了两种不同主体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就需要分析两个主体之间的秩序的来源、性质,还要分析此秩序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的秩序。 [程序和法律]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担保约定,应当根据合同无效之规则来判断其效力。
对于通谋虚伪的认定,需要论证真实意思表示和虚假意思表示的内容以及各自的法律效力,并考察该意思表示产生的行为和结果的效力。认定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当联系上下文整体判断。 [常理和价值]
最高院否定了一审结论,是从个别清偿行为的主体、时间、目的来判断的。
最高院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论证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时,让与担保约定内容的功能和目的,站在了制度的高度,跳出了法律框架。
同时,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有关文件、精神、政策也可以参照适用。
最高院还采取了类推解释来论证一审所否定的物权公示,但是用《公司法》来类推《物权法》有失偏颇。当然,股权转让办理登记属于公示,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主张。
案涉股权存在其他优先受偿权人时,应当判断各自的受偿顺位。根据法律规定,应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判断。 总结: 最高院在论述本案优先权时,分析和排除了当事人的各项抗辩,从合同约定、意思表示、法律含义、法律适用、核心价值等方面论证,同时考虑到本案标的物的特殊性,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认定该秩序请求权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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