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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仅拨打法律热线不能证明被胁迫出具借条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1731号 
案情:
1、原告于2016年2月向被告出具2万元的借条,于2016年3月9日偿还1万元。
2、原告又于2016年3月底4月初向被告出具12万元的借条,于2016年4月15日至4月25日三次共计还款14万元,其中原告的母亲向亲戚借了6万元现金归还被告。
3、上述两笔借款中,被告仅转账给原告1.3万元,其余被告自称为现金。
4、原告认为,被告并未实际出借,该借条在被告殴打、胁迫下出具,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5、原告另举证,出具12万元的借条后,当天拨打了法律热线进行了咨询,但当时未报警。
6、二审中,原告以《南京日报》的报道为例,证明很多贷款公司以让借款人怀抱现金拍照的方式,伪造借款事实。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其是在威胁、恐吓的情形下出具的12万借条。原告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后,时隔1年之久,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亦与常理不符。但被告收取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的部分应该返还。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利息6697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认为:
首先,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对于案涉2万元的利息,一审和二审的陈述前后矛盾,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其次,原告陈述其受到殴打,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一审中证人陈述的殴打行为亦系原告向其描述。从一、二审查明事实看,发生借款时原告已经年满27周岁并已经中专毕业参加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作为成年人,即使原告性格内向、懦弱,也不会轻易接受仅欠1万元而出具12万元借条的要求。如其陈述受到胁迫,其陈述出具借条后拨打了法律热线后并没有报警,将相关事实告知了其父母仍未及时报警,且后续在父母的帮助下还筹集资金偿还了全部借款,在还款过程中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对数额提出异议,且在偿还款项过程中亦未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且其起诉本案时间亦距还清款项时间近一年,二审中其主张12万元系利息亦未提供明确的计算方法,故综合全案事实,一、二审法院未采信原告关于受胁迫出具12万元借条的主张并无不当。
再次,原告提交《南京日报》的报道,主张案涉借款胁迫出具借条是小贷公司的惯常手法,但该报道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该报道系主要关于校园网贷的报道,而原告作为参加工作的成年人,以此主张系被申请人的惯常做法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借贷事实是审查的重点。在现金借款中,应当审查出借能力、交易习惯、资金用途、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事实,综合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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