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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离婚协议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申2117号

案情:

1、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0月27日,被告岳某向原告宗某借款共计220万元,后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判决被告岳某向原告宗某偿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39.6万元等,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2、2019年7月11日,被告岳某与被告张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套住宅和两套门面房归女方张某所有,贷款由女方偿还;男女双方婚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

3、原告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二被告于2019年7月11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约定无效。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借款行为发生之后,于2019年7月11日登记离婚,并约定全部财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属于恶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岳某向原告借款220万元发生在2018年,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发生在2019年7月11日,此时岳某并未还清原告的借款,二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全部分割给张某,债务全部由岳某负责偿还,就可能危及原告宗某债权的实现。从《离婚协议书》约定来看,二被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均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分割任何共同财产,男方偿还全部债务,该约定明显有失公允,特别是在男方欠付他人较大金额债务的情况下更是违反常理,据此足以推定二被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存在着明显的恶意串通。因此,判决确认二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将房屋分割给女方的约定无效。

新疆高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岳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离婚协议书》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无效,并无不当……可以认定岳某、张某在协议离婚时,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存在隐瞒财产真实情况的主观恶意;夫妻二人通过将大部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给张某所有,全部对外债务归岳某承担的约定方式逃避对外债务,达到了岳某可供执行财产不合理减少的合同目的,客观上危害了债权人宗某的合法债权,故原审判决予以否定性评价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笔者分析:

任何协议必须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不得损害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也不例外。本案中,未举债一方获得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却不承担任何对外债务,明显造成举债一方无法偿还债务的后果,导致债权人损失巨大,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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