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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滞留

 毋忘在莒 2023-07-10 发布于山东

1.1 当决定船上发现的缺陷是否足够严重而导致滞留时,PSCO 应分析是否:

.1 船舶具有相关的有效文件;

.2 船舶具有最低安全配员证明要求的船员。

1.2 在检查中,PSCO 应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在其即将开始的航行中是否能够:

.1 安全航行;

.2 安全处理、携带和监视货物的状况;

.3 安全机舱工作;

.4 维持正常的推进和操舵;

.5 必要时船上任何位置的灭火;

.6 迅速、安全地弃船和必要时的有效救助;

.7 防止环境污染;

.8 维持适当稳性;

.9 维持适当水密完整性;

.10 必要时遇险情况下的通信;

.11 船上提供安全和健康条件。

1.3 如果这些评估的任何结果是否定的,考虑了所有发现的缺陷,应积极考虑滞留该船。一组不很严重的缺陷也可能导致船舶滞留。当船舶开航被认为是不安全时,船舶将被其第一检查港滞留,而不会考虑船舶滞留的时间。

2 一般情况缺少有关公约要求的有效证书可能导致船舶的滞留。然而,船旗国若为非公约缔约国或还未执行相关的另一公约,其登记船舶不必具有该公约要求的或 另一公约要求的。因此,缺少要求的证书本身不应作为滞留该船的原因;然而,在执行“不能更优惠待遇”(no more favourable treatment)条款中,在船舶开航之前,必须要求真正符合在本文件中的规定和标准。

3 滞留缺陷为了协助 PSCO 使用这些导则,下述的是根据相关公约和/或规则分类的缺陷表,表中列出的是可导致有关船舶滞留的严重性质的缺陷种类。不要认为此表繁琐,只是为了给出相关条目的例子。

¾ 根据 SOLAS 公约

1. 推动、其他主要机械以及电站无法正常操纵。

2. 机舱不清洁、舱底污水井有过量污油水、管路绝缘包括机舱废气排放管,被油污染,舱底水泵系不能适当地工作。

3. 应急发电机、照明、电池和开关的操作存在故障。

4. 个人救生物品、救生筏和释放装置丢失、失效或严重变质。

5. 主辅操舵无法正常工作。

6. 探火、火警、消防设备、固定灭火装置、通风阀件、挡火板、快速关闭装置等丢失、不顺滑灵便、严重变质或无法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

7. 油船货舱甲板区域防火保护丢失、严重变质或故障。

8. 号灯、号型、号声等丢失、难以操作或损坏。

9. 用于紧急、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丢失和无法正常操作。

10. 导航设备丢失或无法正常操作(SOLAS Ⅴ/12(o))。

11. 缺乏正确海图和/或所有其他本航程所需的航海出版物。

12. 货油泵舱不能实现无火化废气排放(SOLAS Ⅱ-2/59.3.1)。

13. 3.5.1 到 3.5.69 列出的操作要求的严重缺陷。

14. 船员的数量、构成和证书不符合安全配员证明的要求。

15. 不符合 A.744(18)要求的加强检验程序。

¾ 根据 IBC Code 

1. 运输适装证书未列出的货物或货物资料丢失。

2. 高压安全装置丢失或损坏。

3. 电器装置失去原设计安全性或不符合规则要求。

4. 危险区域存在着火源。

5. 违反特别要求。

6. 货舱装置超过最大允许量。

7. 对敏感货物缺少足够隔热防护。

¾ 根据 IGC Code

 1. 运输适装证书未列出的货物或货物资料丢失。

2. 居住或服务区域丢失关闭装置。

3. 舱壁不气密。

4. 气闭阀失效。

5. 速闭阀丢失或失效。

6. 安全阀丢失或失效。

7. 电气设备本身不安全或未符合规范要求。

8. 货物区域通风失效。

9. 货舱压力报警器失效。

10. 气体探测装置和/或有毒气体探测装置失效。

11. 运输防爆货物无防爆证书。

¾ 根据载重线公约

1. 主要区域损坏或锈蚀,或影响适航性或甲板及船壳局部强度的板材和相关扶强材的麻点状腐蚀,除非采取了适当的临时修理以便单航程驶往永久性修理的港口。

2. 明显稳性不足。

3. 缺少、腐蚀严重或失效的关闭装置、舱口关闭设备和水密门。

4. 过载。

5. 无吃水标志和吃水标志无法确认。

¾ 根据 MARPOL 公约附则Ⅰ

1. 丢失、严重腐蚀或无法正常工作的油水分离设备、排油监控系统或15ppm 报警装置。

2. 废油或渣油舱对计划航程无足够盛誉容量。

3. 无法出示油类记录簿。

4. 设有未经认可的排放旁通。

5. 不能满足 13G(4)的要求或 13G(7)的替代要求。

¾ 根据 MARPOL73/78 附录Ⅱ

1. 无 P&A(程序和布置)手册。

2. 货物未分类。

3. 无法出示货物记录簿。

4. 运输类油性物质而未满足要求和无适当修改过的证书。

5. 设有未经认可的排放旁通。

¾ 根据 STCW 公约

1. 海员无证书、无适当证书、无有效免除或不能提供已提交给主管机关申请签署的证明文件。

2. 不符合主管机构安全配员适用要求。

3. 航行或机舱值班安排不符合主管机关针对船舶制定的要求。

4. 值班人员不具备操纵重要的安全航行、安全无线电通信或防止海上污染设备的资格。

5. 不能使从航行开始时到此后的轮班值班员具有足够的休息和值班的身体素质。

      不造成船舶滞留,但导致例如暂停货物装卸的缺陷惰性气体系统、与货物相关的起货设备或机械无法适当工作(或未适当维护),而有足够理由认为应停止货物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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