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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丨「中院」案例(二月)(上)

 隐遁B 2023-07-14 发布于广东

总结:

1.对于全程摄像购买过期食品打假,然后索赔的,目前司法实践对此种打假索赔不予支持,因为不符合正常的消费习惯。并且在实践中往往是团伙中一人放过期食品到店内,另一人全程录像购买。

2.(2022)云29民终2814号这个案例中,法官没有支持十倍的赔偿诉求,但是以产品欺诈为由支持三倍的赔偿。这里存在一个法官能否自主调整原告诉请的问题,大家可以讨论。

对职业打假持负面评价(包括对职业打假人的证据严格审核、对职业打假人观点不认可的类型等):

(2023)辽01民终4304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上诉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上诉人以法律允许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为由,明知香肠生产日期过期,而进行录像取证并购买,且多次在超市、便利店以相同方式进行索赔,其行为并不符合一般消费习惯,其身份亦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结合上诉人在本地区近二百件同类诉讼案件,其以生活消费为名从中牟利目的性明显,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赔偿的立法初衷。一审法院对其赔偿1,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对职业打假持正面评价(包含证明打假人身份的证据不足的情况):
(2022)京02民终14561号:关于陈某1要求范某1按照购物款十倍进行赔偿一节,现范某1上诉主张陈某1并非消费者,陈某1以欺诈方式非法手段进行牟利,不应适用十倍赔偿规定,并在二审期间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及案件信息等予以佐证。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通过加重生产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维护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案中,范某1向陈某1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涉产品,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1购买案涉产品是为了将产品再投入市场获取利润的情况下,陈某1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022)云29民终2814号:本案中双方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销售的Yso咖啡属于假冒产品均无异议。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销售假冒产品,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支持相应的赔偿金。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明知Yso咖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故关于价款十倍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转售他人产品,应对产品的合法性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被上诉人未尽上述义务最终造成上诉人购买了假冒产品......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Yso咖啡价格为1400元,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购买价格的三倍,即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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