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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层次及冲突解决[位阶交叉]

 余文唐2 2023-07-15 发布于福建

法的效力层次及冲突解决

尹楠 韩祥波民商法 2019-03-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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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

位 阶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立法法》第87—91条规定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低:

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③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级政府规章与市级政府规章不一致时,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同 一

位 阶

“全国性法律优先”、“实体法优先”、“国际法优先”、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以及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同一制定机关针对同一事项”

①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比如《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②新法优先于旧法:这里所说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所针对的行为或事件,均是在这些法律生效期间所发生的,与后面法的时间效力所提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针对的行为或事件发生的时间完全不同。

③同一制定机关针对同一事项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位 阶

交 叉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可直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若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③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国务院裁决

④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⑤授权法规与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⑥作出变通规定的

变通区域内优先适用

【拓展阅读】河南洛阳种子案

2001年5月22日,汝阳公司与伊川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繁殖玉米种子。2003年初,汝阳公司以伊川公司没有履约为由将其起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双方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

2003年5月27日,承办该案的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下发“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判决书中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

精彩回顾

第1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2讲、法的本质

第3讲、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第4讲、法的规范作用

第5讲、法的价值之自由

第6讲、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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