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鼓励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发挥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证监会于2020年8月21日发布并实施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同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并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为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落地实施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为方便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及对股权激励业务感兴趣的人员,更深入地了解新三板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则,本文根据股权激励实务中客户提出的常见问题,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业务办理指南》、《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下简称“《监管问答(二)》)等规定进行归纳总结。具体如下:
关于激励计划效力性的问题: Q 1、企业在申请挂牌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该计划是否因为其申请新三板挂牌而自然终止? A 不会。 由于股权激励计划会导致股权架构不稳定、不清晰,A股不允许将股权激励计划带上市,公司需要在上市前将其终止掉。 但是,新三板作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挂牌不是公司法概念上的上市,其挂牌后公司类型仍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并不会随之而自然终止。 Q 2、企业在申请挂牌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该计划是否会因为企业申请挂牌时未披露而影响其法律效力? A 不会。 虽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2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规定,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要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等相关信息。 但新三板公司本质上还是一家非上市公司,虽然受到一定的监管,但远没有上市公司那么严格。所以,新三板公司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即使未对外披露股权激励内容,也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效力。 Q 3、挂牌公司在《监管指引》发布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需重新按照《监管指引》要求进行调整?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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