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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新三板股权激励22个常见问题一网打尽!

 雨送黄昏xzj 2023-07-21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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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鼓励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发挥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证监会于2020年8月21日发布并实施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同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并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为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落地实施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为方便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及对股权激励业务感兴趣的人员,更深入地了解新三板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则,本文根据股权激励实务中客户提出的常见问题,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业务办理指南》、《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下简称“《监管问答(二)》)等规定进行归纳总结。具体如下:

关于激励计划效力性的问题: 

Q

1、企业在申请挂牌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该计划是否因为其申请新三板挂牌而自然终止?

A

不会。

由于股权激励计划会导致股权架构不稳定、不清晰,A股不允许将股权激励计划带上市,公司需要在上市前将其终止掉。

但是,新三板作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挂牌不是公司法概念上的上市,其挂牌后公司类型仍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并不会随之而自然终止

Q

2、企业在申请挂牌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该计划是否会因为企业申请挂牌时未披露而影响其法律效力?

A

不会。

虽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2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规定,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要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等相关信息。

但新三板公司本质上还是一家非上市公司,虽然受到一定的监管,但远没有上市公司那么严格。所以,新三板公司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即使未对外披露股权激励内容,也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效力

Q

3、挂牌公司在《监管指引》发布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需重新按照《监管指引》要求进行调整?

A

须区分情况对待。

对于《监管指引》发布施行时,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对照调整;

对于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

关于激励计划相关组成内容的问题:


(一)激励额度相关问题:


Q

1、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对于激励的股权比例是否有要求?

A

有要求。

挂牌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对于单次股权激励的数量不受限制。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比例也不受限制。

Q

2、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能不能预留权益,若能,预留比例是多少?

A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并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激励对象相关问题:


Q

1、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和人数是否有限制?

A

有限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只能是本企业员工,且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以本公司全员全额申报个税人数为基数)。

Q

2、如何理解股权激励的对象是本企业员工?董监高能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外籍自然人呢?

A

本企业的员工可以包括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员工,挂牌公司应当结合相应员工任职的稳定性、对公司的实际贡献等说明向其授予股权激励股份的依据及合理性。

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不得为外籍自然人。

Q

3、如何认定本企业员工中的“核心员工”?

A

“核心员工”一般指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企业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员工,具体须根据企业的性质进行界定。

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Q

4、若公司全体股东拟作为激励对象或均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A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此类情形不适用关联方回避制度,全体股东进行表决。

Q

5、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是否需要开通新三板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

A

激励对象应当开通新三板证券账户,如激励对象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适当性条件的,开通相应类别的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不符合上述适当性条件的,开通受限投资者交易权限,受限权限仅可用于取得和交易本挂牌公司股票。


(三)激励工具相关问题:


Q

1、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可以采取哪些工具?

A

根据《监管指引》规定,挂牌企业一般采取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

Q

2、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是否允许直接持股?

A

根据《监管指引》规定,激励对象可直接或间接持有激励股票。


(四)激励定价相关问题:


Q

1、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其激励价格如何确定?

A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原则上限制性股票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50%,股票期权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

Q

2、如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如何补救?

A

对授予价格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标准的,或采用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法作出说明。主办券商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Q

3、激励对象获取有关权益时资金来源有哪些?

A

员工自筹资金。挂牌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五)激励股票来源相关问题:


Q

1、企业能否以定向发行方式,向员工持股平台授予激励股票?

A

可以。

根据《监管问答(二)》的规定,持股平台不允许参与定向发行,的但对于符合《监管指引》要求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包括合伙制企业,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Q

2、员工持股计划以定向发行作为标的股票来源的,挂牌公司可否采取自办发行的方式发行股票?

A

可以。

员工持股计划以股票发行作为标的股票来源的,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司可以采取自办发行方式,即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公司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无需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Q

3、员工持股计划以股票发行作为标的股票来源的,挂牌公司可否采取授权发行的方式发行股票?

A


可以。

员工持股计划以股票发行作为标的股票来源的,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中关于授权发行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采取授权发行方式,即满足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授权发行额度、不得按照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发行股票的情形、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信息披露文件要求等五个条件可采取授权发行。

Q

4、以股东自愿赠与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股东所持限售股可否一并赠与?

A

股东所持限售股份不得赠与。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与归属相关问题:


Q

1、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设立考核指标吗?

A

根据《监管指引》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其他人的考核指标没有硬性要求。

Q

2、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授予权益有时间要求吗?行权比例的要求呢?

A

均有要求。

根据《监管指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挂牌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行使权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与首次行使权益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行使权益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总额的50%

Q

3、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中行权的考核条件,当期权益是否能递延至下一期?

A

不能。

根据《监管指引》第一条第十二款规定,明确挂牌公司出现终止行使获授权益或当期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的,不得行使权益或递延至下一期,相应权益应当回购或注销。回购应按《公司法》规定进行,并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从上述问答不难看出,不论新三板挂牌公司采取股权激励还是员工持股计划,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激励事项限定范围内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防范利用股份回购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违法活动。

因此,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中,需要重视合规,并将此融入到激励方案中,确保激励方案能够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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