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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干货 |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协议?

 yonglawyer 2023-07-21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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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治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协议,两者均系股东间所签署的文件,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本期法信干货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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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协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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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甄别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时,对性质上属于民商事主体对权利义务安排的决议内容或事项,应认定为股东协议——金某辉、卞某萱诉蔡某股东会决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因形式上都是股东间所签署的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难以区分,存在名为股东会决议实为股东协议,或决议中包含股东协议性质内容的情形。甄别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时,应以民法典合同编为基础,辅之以公司法视角,贯之以商事审判思维,对性质上属于民商事主体对权利义务安排的决议内容或事项,应认定为股东协议之范畴,有关股东具有诉权,并享有实体权利。

案号:(2020)沪02民终415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8期(总第991期)

2.股东会无权就股东是否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及如何认缴作出决议,与此相关的内容即使记载于股东会决议文本中,也应认定属于股东间协议,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许某某、杨某某等诉曹某某公司增资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会决议文本中不属于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事项,不是股东会决议。认缴公司资本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会无权就股东是否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及如何认缴作出决议,与此相关的内容即使记载于股东会决议文本中,也应认定属于股东间协议,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31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发布天津高院参考性案例6号 发布日期:2017-12-19

3.全体股东与认缴增资人签订的增资协议性质上为股东协议,协议解除时不能发生合同法上恢复原状、返还增资款的法律效果——B公司、C公司诉A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案例要旨】全体股东与认缴增资人所签订的增资协议性质上为股东协议,具有合同和组织双重属性,因此在司法审查中应平衡适用合同法与公司法,协议解除时不能发生合同法上恢复原状、返还增资款的法律效果。

案号:(2019)沪01民终11265号
案例来源:《201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黄祥青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4.区分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协议,应从概念、行为性质、效力范围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陈某红、雷某等与陈某毅、陈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协议存在差异,概念上,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所形成的治理文件,而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行为性质上,股东会决议以表决形式管理公司事务,是一种决议行为;股东协议则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重新分配权利义务,是一种合意行为;效力范围上,股东会决议对全部股东产生相应效力,股东协议仅在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效果但并不影响其他股东的权利;适用法律上,股东会决议是股东治理公司的行为,公司法有明确法律规定,股东协议则无明确法律具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基于其合意特性一般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案号:(2021)渝01民终57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5-13

5.涉案补充决议约定的内容属于股东会法定职权,即使是全体股东以决议形式作出,也应认定为股东协议,由合同法律加以规制——张某某与李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协议的区别在于:一、股东会决议通常是按照多数决规则作出,而股东协议则由所有缔约股东意思表示一致作出。二、股东会决议是经由股东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公司意志,只能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作出,而股东协议则不受此限制。三、生效的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股东、高管均有约束力,而股东协议的效力仅及于缔约股东。涉案股东会补充决议中的利润分配问题属于股东会职权,对所有股东及高管等均有约定力,即使是全体股东以决议形式作出,也应认定为股东协议,由合同法律加以规制。

案号:(2020)沪0115民初8786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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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司法观点


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协议的区别

一般而言,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协议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的合意形成规则不同。股东会决议按照多数决规则作出,即按照多数派股东的意见作出。少数股东对决议事项明确表示反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当然,根据股东会决议事项的不同,股东会决议可采用不同的多数决规则,即对一般的事项采用简单多数决,对重大事项则采用绝对多数决。股东协议则应当遵循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作出,只要有一个股东明确表示反对,股东协议就无法达成。

此外,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在股东会会议上作出;而股东协议,可以在股东会会议上作出,也可以在非股东会会议上作出。因此,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作出的决议并不一定就是股东会决议。

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股东会决议只能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作出,而股东协议则不受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限制,可以就有关公司或者股东权利的任何事项达成协议。股东和公司作为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者在财产和人格上相互独立。因此,两者的意志也应当是相互独立的,即股东不得以自己的意志代替公司的意志,公司也不得以自己的意志代替股东的意志。股东会决议,虽然是股东意思表示的转化物,但它却不是股东的意思表示,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意志。股东会决议作为公司的意志,当然只能对公司的事项作出处理,不能处分股东的权益。

从法律上来说,公司作为一个享有权利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当然应当拥有自己的利益。但从事实上分析,公司作为一个拟制体,只是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制度工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司不需要拥有自己的利益。公司仅仅是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利益群体的利益载体。因此,股东作为公司的“主人”,在其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处理(分)时,只要不损害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就应当承认股东协议的法律效力。所以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又享有对公司相关事项的决策权。概言之,股东会决议不能处理(分)股东的权益,但股东协议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公司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两者的效力不同。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等高管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看作对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等高管人员的一种命令,董事、监事及经理等高管人员必须执行,否则,股东就可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股东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对股东的法律约束力,股东必须按照股东协议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履行了股东协议所约定义务的股东可以依照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1

注:1.刘康复:《论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协议的区分——由一起股东会决议效力认定案件引发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

(摘自李志刚主编:《民商审判前沿争议、法理与实务——“民商法沙龙”微信群讨论实录(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第424~425页。)

法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法信第2691期

内容编辑:遥遥  排版编辑:Alice(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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