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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知新论||邓立:王阳明的美善关系论

 竹山一枝秀pfxh 2023-08-06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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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邓立,贵州财经大学黔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文学院副教授。
来源:《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摘要:王阳明思想中的美善关系涵括美善本体论与美善价值论两大面向。其中,美善价值论又展开为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互动共生的两个维度。在“心体”的统摄下,建构为“心”“义”“美”次第转换的美善关系:一是“道”即“心”的美善本体;二是“艺者,义也”的道德价值;三是“观美”与“尽美尽善”的审美价值。由此以心学的诠释进路与言说方式探寻艺术境界与道德境界的合一。相应地,阳明围绕“艺”所进行的阐发以及由此形成的美善观念,固然可视为对儒家“尽美尽善”价值理想的坚守以及意义世界的辩护,但是这样的坚守与辩护对艺术价值本身的消解以及道德与审美之间界限的模糊等问题仍然值得反思。
关键词:王阳明;美;善;艺

儒家之“德”与“艺”指向善与美,两者互动共生又趋向合一。王阳明承袭儒家论“艺”的传统,而他在美善关系中的创见学界似乎鲜有论及。尽管“艺”的讨论在阳明思想中并非中心话题,以“心”为“体”的诠释方案却称得上匠心独妙;“艺”的内涵指向多元,亦不掩盖其脉络清晰的展开主线。阳明对于“艺”最直观的阐发:“艺者,义也,理之所宜者也。”[1]93“义”有善的意蕴,“艺”亦因“义”的普遍性而承载着追求美善的价值。于此应追问的是,“艺”在阳明思想中究竟以怎样的方式存在?又如何运转呢?由心学运思、人格塑造、理想预设检视,“艺”的阐发所蕴蓄的基本义理紧扣“义”这一中心,围绕“心”“义”“美”的次第转换呈现美善本体论与美善价值论两大面向。其中,美善价值论亦展开为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互动支撑的两个维度,以“艺者,义也”为价值依据,以“观美”为切入点以“尽美尽善”为价值追求,推进人格美、风尚美及人文美渐入佳境。

一、美善本体论:“道”即“心”

由“道”转向“心”抑或“道”即“心”,可谓心学运思的基本路径。阳明“艺者,义也”的诠释正是循着艺之“道”与艺之“心”的本体建构而来。“艺”历来为儒家关注的重要对象。孔子对于“艺”的论述,最著名的不外乎《论语·述而》:“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2]94这个总纲之中的“艺”一般理解为伦常日用中的重要一环,它通过“游”的方式来呈现。朱子于此的解释是:“游者,玩物适情之谓。艺,则礼乐之文,射、御、书、数之法,皆至理所寓,而日用之不可阙者也。”[2]94从这里看,礼、乐、射、御、书、数都指向“玩物适情”,“玩物适情”不仅是主体的实践方式,而且能映射出生动鲜活的画面。“艺”作为主体生动鲜活的存在样态,关键在“游”,“有如鱼之在水”[3]210。那么,阳明是如何理解的呢?他首先特意强调“志于道”的纲领性,然后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论证“道”与“艺”之间的逻辑关系。阳明云:“苟不志道而游艺,却如无状小子,不先去置造区宅,只管要去买画挂做门面,不知将挂在何处?”[1]93在此意义上,“艺”以“道”这一志向为旨归,不然,“艺”的主体在实践中将失去方向,“艺”亦无从谈起。“道”和“艺”的体用关系即是如此。阳明有著名论述:“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虽百工技艺,未有不本于志者。”[1]828“游艺”之“艺”与“技艺”之“艺”虽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但都必须紧扣“道”这一志向,“道”是“艺”追求的目标。
其一,“道”转向“心”的艺术心学化。从阳明诠释经典的思想进路来看,艺之“道”寻求的是从“游于艺”向“志于道”的无限靠近。当然,这也是中国哲学所谓“近道”的一种思维方式。“近道”虽不等同于“道”,但就“游艺”这一境界追寻过程而言,却显得极为重要。在终极目标上,“艺”与“道”有更深层次的互动融合。宗白华讲:“中国哲学是就'生命本身’体悟'道’的节奏。'道’具象于生活、礼乐制度。道尤表象于'艺’。灿烂的'艺’赋予'道’以形象和生命,'道’给予'艺’以深度和灵魂。”[4]193儒家所崇尚的生命之美就以“道艺一体”来追求人格美善。聚焦到阳明的思想体系中,“道”与“心”同构,对于“艺”所导向的人格美善,两者是方向性的存在。在礼乐文化的背景中检视,“艺”亦涉及较广的范围,当然也有具体的指称对象,其功用主要体现在增加知识、提升技能、陶冶性情、培养德操以及化民成俗等方面。广义上,诗、礼、乐都属于“艺”的范畴。阳明有云:“《诗》也者,志吾心之歌咏性情者也;《礼》也者,志吾心之条理节文者也;《乐》也者,志吾心之欣喜和平者也。”[1]227由是观之,诗、礼、乐等“艺”的具体化都能从不同的维度发挥其功能,最为凸显的是,与“吾心”的内在契合而呈“欣喜和平”之状。于此,诗、礼、乐之“艺”心学化特质实已彰明。阳明思想中的本体之“心”亦为道德本体,“欣喜和平”是由道德本体所发的道德情感及其现实样态,“艺”作为陶冶人的情操所彰显其人格美的意义而呈现。很显然,阳明在艺之“道”向艺之“心”的转换中做了努力推进。
其二,艺之“心”的本体确立。当艺之“道”转向艺之“心”时,“艺”与“心”之间会产生什么样的火花?回应这一问题,可以先来看看礼乐文化中“艺”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礼记·乐记》:“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5]1006“乐”是传统艺术的表征,其与伦理道德之间互动互融。孙希旦认为:“诗也、歌也、舞也,三者合而为乐,而其本则在乎心之德也。”[5]1006“诗”“歌”“舞”作为“艺”最直观的表达,追溯其源,即“本于心”,而最高的“艺”境源于“心之德”。在这个意义上,“艺”与“心”又呈现为自然同构的状态。作为“艺”的独特彰显之礼乐,聚焦到个体,就是人心的艺术化。这里所谓的“心”与阳明所论之“心”同中有异,同的是人心对于艺术的感知与体验,异则为阳明所谓的“心”在艺术化的基础上还具有本体的意义。当然,本体并不消解“艺”对于人格塑造的积极价值,反而建构为人的价值生成的依据。人通过善而彰显美,由美而滋养善,美、善与“艺”的涵养密不可分,这正是源于艺之“心”的本体确立。
其三,艺之“心”的境界追寻。艺之“心”的确立不仅依靠本体之“心”的建构,而且以人们对于境界的追求为价值支撑。比如,在阳明看来,读书明理,关键不在记住,而是要通过明白道理达到“心体”光明。亦即表明,学习应追求一种“心”境的达成。于此,他针对性地指出:“若徒要记得,便不晓得;若徒要晓得,便明不得自家的本体。”[1]95这便是“心”之所在,属于人格塑造所期待的状态和追求的境界。在某种意义上,读书与“艺”的学习、展示、体验是一样的道理,“心体”是关键。尽管艺之“道”转向艺之“心”,然而并不改变“艺”中有“道”以及“艺”在“心”中这一“事实”。简言之,没有“道”“心”,“艺”无处安放。“心”境即“艺”境,亦即艺术本体。儒家向来重视“人格化”的“艺”,期待德艺双馨。广义上,“艺”正是理想人格培育的目标,通过这一目标的实现来彰显人的价值,进而追求更高的境界。《尚书·舜典》:“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6]106可谓儒家古典文艺思想提纲挈领的价值观。遵从“心”而发,一个是“乐”的根本,一个是“作乐”的根本[1]105。
此“艺”涵盖创作、演绎的全王阳明的美善关系论部环节,它能激发人内心的情感,引人入胜境。就阳明的艺术观来看,“心”之于“艺”,即为人格塑造的本源,人格的养成与之相应的是人的德性,“艺”由德性而彰显。其四,“道”即“心”建构美善本体。阳明思想中的美善本体论建构实已表明,“艺”始终关联着“心”。阳明感叹“古乐不作久矣”[1]105。“古乐”之“乐”从哪里来?他认为,“乐”从“元声”而来,更为关键的在于,“元声只在你心上求”[1]105。于此,“乐”作为“艺”的表达方式,“心上求”旨在求得心境之和美与心境之至善。“乐”之“艺”的阐释由此彰显出更为鲜明的心学特质。阳明所论之“艺”与“心”,建构为一种本体意义上的互动共生关系。“艺”要达到美善的状态,唯有由“心”而发,且这里的“心”必然是以良知为内核的本体之“心”。当然,“心”境与“艺”境的交融是基于人的道德情感与心理认同而追求的理想状态,也是儒家之“义”作为普遍伦理原则的价值彰显。在这一意义上,“艺”的“人格化”仅是继承儒家以“道”追求“美善合一”的传统,而“心学化”则彰显出阳明思想的内在特质。“美善合一”的传统价值观为阳明“艺者,义也”的阐发确定了基调,人格化之“艺”与心学化之“艺”在人格养成中孕生的意义与人的生命存在实现了有机融合。徐复观曾指出,“就儒家自身说,孔门的为人生而艺术,极其究竟,亦可以融艺术于人生”[7]49-50。聚焦到阳明这里,作为人生的理想状态,“人格化”之“艺”只有通过“心学化”的塑造,才能更好地实现美与善的内在融合,在价值诉求与境界提升的过程中发挥人的作用,推进“人格美”的实现。要之,“道”即“心”的美善本体论,凸显阳明美善关系论的心学化特质,根本上源于“心之本体”的整体建构。“艺”在“心”中,由“心”而发,又复归于“心”,以此达到“心艺合一”之境。

二、美善价值论:“观德”与“艺者,义也”

阳明“艺者,义也”的立论表明,美善价值首先指向道德价值。在阳明的思想中,艺以“心”这一本体建构为中心,沿着“乐教”“诗教”等教化传统得以展开。那么,教化之“艺”究竟可发挥何种作用呢?在艺术与道德之间存在一个由“艺”到“义”的运思进路。“艺者,义也”作为阳明定义的“艺”与“义”的内在关系,实际上就是要明确,“艺”应当指向“善”。将“艺”释为“义”,即在应然层面明确赋予“艺”伦理的意蕴。阳明讲,“心得其宜之谓义”[1]68。又讲,“义即是良知”[1]95。《礼记·中庸》将“义”的基本义定义为“宜”,“义”即最佳价值。从阳明的观点来看,“艺”之旨归就是以“义”的方式建构在“心”以及“良知”的境域。即是说,“义”的价值在于推进艺术与道德在塑造理想人格中的高度合一并获得现实的彰显,进而创造艺术美与人格美互动融合的内生条件,达成社会风尚美的理想。从道德价值的视角看,“艺者,义也”关涉到修养之“艺”与适宜之“义”。修养之“艺”作用在具体的人的情操、德操,并落实到人伦日用中;适宜之“义”的普遍性力求通过教化民众而推进社会风尚美的实现。“调习”作为一种施教方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调习”什么?阳明有云:“诵诗、读书、弹琴、习射之类,皆所以调习此心,使之熟于道也。”[1]93于此,阳明将具体化的“艺”建构为通向“此心”的桥梁,由“良知”而转向“致良知”之“道”。就如读书来讲,“良知知得强记之心不是,即克去之;有欲速之心不是,即克去之;有夸多斗靡之心不是,即克去之。”[1]93在阳明这里,“克”的修养工夫,已经转换到“心”的论域。通过“调习此心”,情感的表达、品性的涵养给人带来身心上的愉悦。读书如此,弹琴、射击、诵诗等“艺”的具体内容亦可以“调习此心”。以“调习此心”达到教化的目的来看,艺术养成与道德教化是一体的。“艺”所发挥的作用在于涵养人的德性、指导人的德行,充实人由内而外的美感和彰显其彬彬有礼的气质,并由此延伸到更普遍的社会风尚之中。
其一,“艺者,义也”以道德本体建构美善价值。阳明在《观德亭记》中谈到:“君子之于射也,内志正,外体直,持弓矢审固,而后可以言中。故古者射以观德。德也者,得之于其心也。君子之学,求以得之于其心,故君子之于射,以存其心也。”[1]219在道德教化实施及“观德”的过程中,“射”作为一种以“礼”为内涵的“艺”,在“得之于其心”而“存其心”。这个意义上的教化,即属于行艺之“事”的范畴。“以'事’为形式的对象性活动,总是展开为身与心的交融过程。”[8]从儒家传统的理想预设来讲,“艺”可以激发情感,“调习此心”“涵泳德性”,其根本意义在于美善互动,推进“美善合一”。“美善合一”的具体呈现即为艺术与道德的深度融合并在主体的实践中得以彰显。冯友兰说:“艺术之目的,在于改良人生。”[9]129“改良人生”所循的路径是从物质到精神的全面提升,仍然属于儒家通过教化而提高人的艺术修养、道德品质的基本方式。在阳明这里,“艺”关联着“心”,“艺”又围绕“义”而发、而显。当然,在“心体”的意义上,“艺”与“义”既是能互动、可互换,又是合一的。
其二,“艺者,义也”以道德实践建构美善价值。由阳明将“艺”释为“义”的逻辑而论,“艺”与“义”的关系实际指向“艺”德的建构。易言之,“艺”与“义”的关系就是“艺”与德的关系。在本体之“心”的驱动下,它们之间可以实现自然切换基础上的融合。“义”本身具有优先性与普遍性,阳明云:“贤者之用于世也,行其义而已。义无不宜,无不利也。”[1]774由阳明对于“义”的解读亦可看出,“义”作为“艺”的道德属性和价值支撑,是实现“美善合一”最可行的建构路径。在阳明的思想中,教化首要注重的是“蒙以养正”,而“艺”与“义”都是“养正”不可或缺的内容。在训蒙的内容和方法上,阳明认为:“今教童子,惟当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为专务。其栽培涵养之方,则宜诱之歌诗以发其志意,导之习礼以肃其威仪,讽之读书以开其知觉。”[1]81通过基本道德规范来培育人格是训蒙的宗旨,经典道德属于教化的中心内容,由此体现所谓的“专务”。当然,训蒙还需要“艺”,因此,不能缺失“诗”“书”“礼”等对于人的情操陶冶的环节。从施教方略上来讲就是:教之以德,辅之以艺。德与“艺”虽有主次之分,但两者更多的是先后秩序确认,实施过程仍然是处于互动并进的关系。按儒家的视野,个体生命的价值彰显和境界提升,通过道德教化、德性养成、德行实践来实现,而“美”在其中。修养与教化旨在“美善合一”,文辞、道德显然不可或缺。周敦颐亦曾讲:“文辞,艺也;道德,实也。笃其实,而艺者书之,美则爱,爱则传焉。贤者得以学而至之,是为教。”[10]36由是观之,阳明与濂溪对于“艺”与德在教化中各自的属性、功用所表达的立场根本上是一致的。
其三,“艺者,义也”以道德人格建构美善价值。以教化培育德性,塑造人格美善,是儒家开展德育与美育的基本方式。在“艺”与“义”的交织互动中,“艺”的直观呈现离不开相应的对象。这不限于形式和内容,还包含与“艺”相关的“实物”。阳明讲得似乎比较具体,“琴、瑟、简编,学者不可无,盖有业以居之,心就不放”[1]106。广义上,琴、瑟、书籍都可谓“艺”的具体呈现,亦是“艺”的载体。对于读书人而言,此“艺”不可或缺,拥此“艺”,心即有安放之处。如果将琴、瑟、简编都视为“物”,那么,“艺者,义也”即构成“心”“物”之间的桥梁,亦是艺术作用的发挥,也是艺术的产生、呈现的一系列过程。相应地,“艺术在'心’'物’之间。由心透到物,而后有艺术之发现”[11]50。于此看来,艺术的价值彰显是基于外在与内在的合一,琴、瑟、书籍都是“调习此心”的基本要素,亦属于教化的工具。德育与美育在教化中的协同并进,是优美雅致生活的现实追求。阳明接续孟子的话讲:“凡论古人得失,莫非为己之学,诵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是尚友也。”[1]853在这个意义上,阳明与孟子于为学、为人的看法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诵其诗,而后乃能得其境。”[12]170“诵其诗”抑或“读其书”之“艺”属于儒家教化的基本方法和路径,由此追求的境界亦是“为己之学”所期待呈现的现实样态,而这正是德道人格的“充实之美”。
其四,“艺者,义也”以德道理想建构美善价值。在儒家思想中,礼、乐、射、御、书、数等内容覆盖教化的全过程,目标直指理想人格的塑造。塑造理想人格即树立道德典范,进而产生“典范性”意义。阳明云:“绘事之诗,不入于风、雅;孺子之歌,见称于孔、孟。……夫子删诗,列之大雅,以训于世。”[1]887在此语境下,儒家教化的内容是有取舍的,目的亦非常明确,希望让更多的人受益于道德教化,即所谓“训于世”。阳明所倡导的教化理念并非停留在纯粹的理论说教上,而是以圣人之学对于礼乐的态度和方法作为阐释依据,通过人伦日用来付诸实践。于此所谓的“人伦日用”,即是说,礼乐必然根植于具体的生活才称其为艺术;只有融会在生活中,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亦如钱穆所讲:“中国人一向讲究的'礼乐’,也是一艺术。礼乐可以陶冶人性,使人走上心生活的理想道路上去。礼乐并不与生活脱节,也不是来束缚生活,乃是把礼乐融铸到生活中间而成一种更高的人生'艺术化’与'道义化’。”[11]54按照儒家的理想预设,“艺术化”与“道义化”还不是终点,终极追求在“艺”与“义”及其“美”与“善”合一之境。而这正是阳明所论“艺者,义也”的价值旨归。由此可以表明,阳明以“艺”为载体“调习此心”,既是为塑造理想的人格,又是对社会风尚美的崇尚和追求。
其五,“艺者,义也”必然指向“美善合一”的终极价值。不难发现,阳明围绕“义”与“艺”而展开的教化调习之方法,坚持“乐教”“诗教”的传统,又试图超越这一传统。具体来讲,教化的理想状态是由个体扩展至群体,先道德,再文辞。阳明有诗歌云:“只从孝弟为尧舜,莫把辞章学柳韩。”[1]694必须要承认,在阳明这里,德育居于更核心的地位,目标指向“仁孝之美”。实际上,教化中的“德”具有的是优先性,而“艺”同样不可或缺。美育、智育与德育之间无缝衔接,最终应实现相互转化、互动融合、整体提升。以“游艺”的方式来陶冶人的情操,正是儒家推崇的礼乐教化。唐君毅认为:“人能以德性涵盖人文,人文陶养德性,依仁而游艺,则内心之仁与外表之艺,交相护持,而人之精神亦宽平舒展矣。”[13]74从人的德性养成到付诸实践展现的就是教化之美,教化之美的理想仍然在“美善合一”。“美善合一”不仅能让人的精神呈现良好状态,而且可助力人在德性与人文的互动、扩展中达成“化成天下”的宏愿。阳明肯定道德人格的塑造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来实现,且在“义即是良知”的定义下,期待以“义”之“艺”的构建形成持续稳定的礼乐文化生态,促进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彰显。用“义”的道德世界充实“艺”的精神世界,而“艺”的精神世界又反作用于“义”的道德世界,两者的互动共生便是教化作用的全面升华,以期实现“风尚美”的社会理想。

三、美善价值论:“观美”与“尽美尽善”

“观德”与“观美”于阳明美善关系论中可谓相得益彰。正是如此,阳明所谓的“艺者,义也”在“心体”的统摄下,又指向“观美”与“尽美尽善”。以艺术的视野检视,所谓“观美”即审美的过程,往往指向“美”的一般价值;“尽美尽善”则为审美的终极价值。由此表明,在艺术价值即道德价值的基础上,艺术价值亦即审美价值。“观美”源于“观乎天文”与“观乎人文”的思想传统。阳明讲得较为清楚:“圣人之制礼乐,非直为观美而已也,固将因人情以为之节文,而因以移风易俗也。”[1]1012“非直为观美”表达两层意思:一者,“观美”不可缺少;二者,仅“观美”不能全面理解圣人制礼作乐的目的。《论语·八佾》有:“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2]68“艺”所能彰显的美,在儒家看来,要追溯到其在社会环境中的功用,进而推进“美善合一”。“尽美尽善”始终是志士仁人追求“艺”的极高境界。在古典的礼乐文化中,“乐”作为“艺”的核心内容,亦是“艺”最重要的呈现方式。阳明对于圣人之“乐”达到“尽美尽善”的境界有至深的理解和领悟。他讲:“圣人一生实事,俱播在乐中。所以有德者闻之,便知他尽善尽美,与尽美未尽善处。若后世作乐,只是做些词调,于民俗风化绝无关涉,何以化民善俗?”[1]105可见,“化民善俗”所需要的“美”当属人格美、风尚美与人文美,才可谓“尽美”又“尽善”。对于“美”的追求,既要有浪漫的文艺情怀,又要注重人格养成,也必须以关切社会现实为旨归,整体推进人文环境的优化。这根本上属于儒家追求的以“义”为善、以“义”为美的范畴。
首先,“观美”是观生命动态之美。从“游于艺”与“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各自发挥的作用来看,“游艺”相当于画龙点睛。“游艺”是生命动态的呈现,阳明以建造房屋为比喻来加以阐发:“譬如做此屋,志于道是念念要去择地鸠材,经营成个区宅。据德却是经画已成,有可据矣。依仁却是常常住在区宅内,更不离去。游艺却是加些画采,美此区宅。”[1]93“游艺”虽与“志道”“据德”“依仁”处于体用之间,不可分离,但“游艺”本身侧重于美化环境。美化环境既是“观美”的需要,又是生存品质的提升,更有助于生命动态之美的展示。从儒家对于生存、生活、生命状态的期许来讲,“美”不可或缺,甚至是最高境界达成的必然环节。当然,儒家传统之“美”,既指自然美,又特别指向人文美,美即善。阳明在此所讲的“美”,首先是创造视觉之美,满足“观美”的需要,而后以“道”为志向追寻“游艺”的美善之境。质言之,“游艺”既是一种审美的体验,又是主体追求的境界,从美到善的追求,最终促成美、善之间的互动融合。艺术世界与道德环境彼此渗透,协同向艺术的境界与道德的境界迈进。阳明的比喻实际上是围绕美、善而展开,由美的形式到美的内容渐次完善,亦是以“游艺”的生命动态之美为追求,期待完成从人格、人伦、风尚到人文的一体化价值构建。
其次,“观美”亦是观人文环境之美。人文环境如何实现优化?一个理想的路径是,以“艺”与“义”所蕴蓄的美善为基础,从个体人格的培育开始,推进人格之善与人格之美的交相辉映,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构建“美善合一”的社会文化生态。崇尚自然美的同时又关注艺术美、追求人格美、期待风尚美,可谓儒家思想之一传统。阳明“岩中花树”[1]100的著名讨论中,即涵括“观美”的活动,尽管其中并不涉及艺术的元素,但在“心体”的主导下仍然建构一种融自然与人文为一体的美感,进而追寻“尽美尽善”的价值。《孟子·尽心下》云:“充实之谓美。”[2]378在某种意义上,“充实”是通过道德品质的提升在实践中完善人格时所彰显的美,属于“文”“质”互动而生的美感,亦是生命美学的价值彰显。其涵盖道德人格与社会风尚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两个维度:一者,美的展示;二者,美的内涵。从外在形式美到内在人格美,美与善的双向互摄而达到完美的理想状态。在此基础上,阳明期待构建一个充满“良知”的人文世界,这个充满“良知”的人文世界实际上就是“尽美尽善”的理想世界。显然,“艺者,义也”是作为美善的基石而存在的。进而言之,阳明视野中的“艺”,一方面能助力生活环境的美化;另一方面在生活环境美化的基础上推进人文环境的优化。因而,“艺”是审美追求,亦是道德遵循。一句话,理想预设与现实考量的落脚点都在人文环境之美善。
再次,“观美”也是观“人文化成”之美。优化人文环境的下一个目标在“人文化成”。中国传统社会,音乐作为“艺”的主要表达方式,它正是通过“正人心”而实现“齐风俗”。“音乐者,人之所同乐者也。乐正而德正,人乃迁善而不自知,防邪于其未形。”[14]321古人所谓的“乐德”,其旨归本是如此。在良知学的视野中,音乐之“艺”不仅能启迪人的智慧、陶冶人的情操、提升人的审美意趣,而且有激发、唤醒人的“良知”的重要功能。“良知”即善、即美,因而能达到“中和”之境。“中和”之境的根基在“中和”之德。阳明认为,古人“制礼作乐”的先决条件是具备“中和”之德。因此他讲:“古人为治,先养得人心和平,然后作乐。”[1]105先“德”后“乐”,并形成互动共生的价值共同体。“乐”不是纯粹的娱乐方式,而是通过这样的“乐”之艺术表达养成良好的心性,以构成人格塑造的重要路径。于个体来看,“乐”之“艺”属于道德人格实现的重要方式;于社会而言,“乐”之“艺”对道德环境的优化、道德风尚的营造有积极的意义;于天人之际,“乐”之“艺”与“天地同和”,助力“大化流行”。“中和”亦可谓艺术与道德的极致状态,是善与美追求的最高境界。在阳明“艺者,义也”的论域中,美善互动、互融是常态,亦有更高的境界追求。“乐”之“艺”,即以“中和”之境为目标,寻求在“天地万物”之间构建一个风俗淳美的理想社会,“观美”的同时“观天下”,进而“化成天下”。“乐者,所以变民风,化民俗也;其变民也易,其化人也著。”[15]1902《汉书》中所描述之“乐”,其价值和功能与中国历史文化各个阶段对于“人文化成”的期待保持着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
最终,“观美”必然指向“尽美尽善”。古典的“乐教”“诗教”即为“艺”之“美”的具体指向,贯穿于道德人格培育、社会风尚营造的全部过程。其间仍然涵括一个由“观美”到“尽美尽善”的逻辑主线。《论语·阳货》:“恶郑声之乱雅乐也。”[2]181针对此,阳明接孔子之言阐释道:“孔子所定三百篇,皆所谓雅乐,皆可奏之郊庙,奏之乡党,皆所以宣畅和平,涵泳德性,移风易俗,安得有此?”[1]10阳明认为,《诗经》中非雅乐的内容都是附会而来。针对孔子的观点,阳明的理解与朱子的看法实有分歧。朱子对《诗经》中的“郑卫之音”没有质疑,更没有否定,他还指出,“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2]53。阳明认为朱熹的解释属于未能阐述清楚的说辞。从阳明的引述来讲,两者的差异在于所讨论的语境及解读的视角。作为“艺”的一种表达方式之“雅乐”,“雅”似乎不在其高雅的艺术称谓,而在“正”的意义上,即“正人心”而“齐风俗”。相应地,以意境提升、德性养成,最后实现人文环境的优化。相反的现实亦如阳明所云:“盖淫泆之词,世俗多喜传,如今闾巷皆然。”[1]10与儒家的理想形成鲜明对比,街头巷尾流行之“艺”既不“美”,也不“善”。《礼记·乐记》曾明确指出:“郑、卫之音,乱世之音也。”[5]981这里的“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乐”,即不在“雅乐”的范畴。“所谓音,皆谓民俗歌谣之类,而犹未及乎乐也。”[5]978因而,唯有“雅乐”才属于阳明推崇的“艺”。“雅乐”显然主要是指“古乐”。只有“雅乐”可“化民善俗”,亦才能彰显“中和之美”。尽管“古乐不作”缺失了“观美”的环节,但是美善精神的缺失才是真遗憾。
由“观美”到“尽美尽善”的义理表明,阳明的阐发在于建构审美艺术与道德风尚之间的关系,通过良好社会风尚的培育进而形成理想的美善世界。由此表明,“观美”与“尽美尽善”于审美价值中是同构的。在古老的礼乐文明传统中,“艺”所呈现的“美”其着力点往往不囿于自然的美感,而推及理想社会的价值构建。艺之“美”的价值指向在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生态。于“心之本体”的语境下,“艺者,义也”亦由“义”达“美”,建构稳固的美善关系。阳明明确“制礼作乐”的意义,亦是表明,“礼乐”之“艺”的审美追求,不能仅仅停步于“观美”的层面,涵泳德性,调节民心,移风易俗,进而构建良好社会风尚,才能体现“尽美尽善”的价值追求。正如《荀子·乐论》所谓:“天下皆宁,美善相乐。”[16]370当“艺”作为一种审美价值,则不应脱离“义”的普遍性原则,其最佳的彰显方式是通过“美善合一”实现人文环境的优化,进而可助力形成正人心、纯人伦、善风俗的美好社会。这样的文化生态涵括审美意境、人格塑造、价值追求及社会理想。阳明思想中于“艺者,义也”面向艺之“美”的义理正是围绕这一预设路径而逻辑展开,由此指向“人文美”的道德价值及审美价值。诚然,从美善之间的关系来讲,阳明秉持的艺术观仍然呈现以“善”统摄“美”的特质,而且“观美”似乎始终不离“观德”,这样的价值立场明显未能走出儒家融艺术于教化的窠臼。

四、结 语

“艺”是中华传统礼乐文明的一个核心要素和具体呈现。在儒家思想中,以主体的美、善为基础,于伦理和审美之间凝聚为情感、理性与价值,并力求实现美善之间的互动与平衡,以此彰显为人格美、风尚美与人文美。《礼记·乐记》云“大乐与天地同和”,其所呈现的华美壮丽的意境,正是儒家对于艺术的终极追求。阳明所谓的“艺者,义也”,以心学的诠释进路及言说方式探寻艺术境界与道德境界的合一,以此紧扣至美、至善的理想。相应地,“艺者,义也”之论,既是情感领域的寄托,又是伦理价值的建构,也是意义世界的探索。广义之“艺”在生活旨趣、审美意向、人生境界等方面对于中国人精神世界的形塑以及价值观的培育产生了巨大影响。方东美认为:“中国人之灵性,不寄于科学理趣,而寓诸艺术神思。”[17]108应该承认,“艺术神思”在传统社会志士仁人的精神世界中往往拥有独特的空间,可形成强大的精神力量,进而建构一种从文艺理想到现实生活的美感与价值,凸显生活、生命与艺术融为一体的审美意蕴。阳明曾用诗歌来表达他在赴谪中的心境:“君莫歌九章,歌以伤我心。微言破寥寂,重以离别吟。别离悲尚浅,言微感逾深。瓦缶易谐俗,谁辩黄钟音?”[1]602在人生境遇的惆怅、感怀中,在得意、失意间,诸如这样的“艺术神思”不正是仁人志士借以抒发情感、表达志向、建构价值的方式吗?阳明对“艺”的独到见解和悉心体察,以“艺者,义也”为根脉,既可归结到“调习此心”这一方法上来,又关注道德教化的实施,不忘“化民善俗”之志。其思想中由“艺”而激发的人文情怀所折射的是:个体生存智慧、生活意趣、生命情调都与社会理想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阳明的阐发,尤其是与“心”“义”“美”之间的关系建构,“艺”的价值有了新的彰显方式。
要而言之,古代知识分子对“艺”的追求,是以坚守道德底线为根本的价值呈现,它表现在技艺、文艺、艺术等诸多领域。“化民善俗”成为“艺”的价值诉求,在生活世界与生命境界之间建构起人格高尚、人伦和美的理想。“艺”在儒家思想中以个体生命智慧和生存方式得以具体展开,由此融入宏大的伦理、审美文化生态,以人格美、风尚美以及人文美为追求,构建一个充满良善、淳朴、和美的理想社会。聚焦到阳明的思想,无论是“道”即“心”的美善本体,还是“观道”与“艺者,义也”的道德价值,以及“观美”与“尽美尽善”的审美价值,它们既各有明确指向,又是相互交织互动的存在。由“心之本体”的理论依据出发,“心”“义”“美”之间更是可以实现内在互动与自然切换,于“艺”德的建构中彰显其最为鲜明的特质。阳明围绕“艺”所进行的阐发以及由此形成的美善关系论,固然可视为对儒家“尽美尽善”价值理想的坚守和意义世界的辩护,但是这样的坚守与辩护进一步强化了艺术的道德教化功能,由此对艺术价值的消解以及道德与审美之间界限的模糊等问题,理应加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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