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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了律师,当事人还有必要出庭吗?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3-08-10 发布于四川

对于这个问题,当事人的态度基本分为两种。

有的当事人认为,既然花钱请了律师,那么所有的工作都放心大胆交给律师去做就好了,自己就不必参与,包括出庭,律师只要把对自己有利的案件结果交付就行了。

另一种则相反,他们认为既然花钱请了律师,那这钱肯定不能稀里糊涂就花了,得时刻监督律师是不是尽职尽责。所以开庭这么重要的时刻,是必须得去的,既可以了解开庭情况对自己是否有利,同时也要看看律师是怎么给自己办事的。

其实从律师的专业角度来说,为了案件能够取得最有利的结果,这个问题还真没有那么简单,当事人是否出庭并不取决于个人因素。

首先,法律规定某些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一是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二是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三是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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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这些当事人必须出庭的案件不谈,在当事人出不出庭均可的案件中,我们要知道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出庭可能对案件有什么影响?

我认为,唯一的影响就是,法官会就案件相关的问题询问原被告双方,如果当事人到场,法官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回答提问。在当事人回答问题时,法官会观察当事人的语气、动作、神情,从而判断答案是否真实。如果法官对当事人的回答产生不信任和怀疑,就有可能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那这个问题的重点就变成了:什么类型的案件,当事人出庭可能会对案件结果更有利或者更不利?

简单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01 如果案情简单或者案件证据完整充分,当事人出不出庭均可

这种情况下,法官问的问题基本都在律师的预料之中,也是当事人按照正常经验、记忆就可以回答的,不管是律师还是当事人来回答,法官都会相信这就是案件事实。

此时,当事人出不出庭都不会对案件结果有影响,是否出庭取决于当事人自己。

02 如果当事人是弱势或者受害的一方,主张的费用属于人身性、紧急性的,就有必要出庭

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买卖合同中的供货方、义务帮工或见义勇为案件中的受伤者或财产受损者,以及未成年的被抚养人、老弱病残的被赡养人,都是弱势者、受害者。

索要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属于人身性的费用,企业维持生产运作的运营费,属于紧急性的费用。

这些案件,当事人出庭的主要目的不是回答法官的问题,而在于与法官面对面沟通、交流,让法官亲身观察、切实感受当事人是怎样的弱势和受害情况。利用人同情弱者的心理,让法官产生我要判决他享有应得利益的主观意愿,从而为案件争取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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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办理的案件为例。我的当事人是一个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者,骑电动车被一个女司机倒车撞倒,不仅被电动车压在身上,女司机开的车还压在电动车上,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其肋骨、肺部、肝脏、膈肌、骨盆五处均达到十级伤残,真正是“伤痕累累”!

开庭时,我让被害人到庭,让法官亲自观察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并且多次跟法官释明原告有多达五处伤残,很多重要器官功能受损,原告才20多岁就遭受如此严重的伤害,对其以后的劳动能力、扶养子女父母的能力均产生不利影响。

于是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几乎都按照最高标准给保险公司做工作。保险公司一方是一个女业务员,人美心善,对于受害人也给予极大同情。于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尽量满足了我方的诉请,尤其是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误工费,在相应证据并不是很完善、严密的情况下,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支持。

03 如果案件证据不充足,重要事实的查明需要依靠当事人的口述,此时当事人非必要不出庭,以免回答问题不当影响案件结果

有的案件,由于发生的年代久远或者当事人固定、保存证据的意识较差,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不充足,彼此之间没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甚至部分事实并没有证据支持,只能靠当事人陈述来还原。

这类案件,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会花大量时间对双方进行发问,甚至一些重要事实会从各个角度反复询问,此时,如果当事人的回答前后矛盾、逻辑混乱、违反常理,大概率案件结果不会太理想。

此时,当事人最好不要出庭,由律师在庭前详细向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开庭时由律师代为回答法官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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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可能会发表不适当的言论,应谨慎出庭

有的当事人枉顾事实,为了逞一时之快,对于一些已经查明的客观事实矢口否认,甚至在法官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时,仍不知悔改;有的当事人前后陈述矛盾,对同样一份证据,对方提交时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但转瞬间却将之作为证明己方观点的证据提交。

这种情况轻则被法官当庭训诫、重则丢给当事人一个败诉判决。

有的当事人表现欲太强,对法官的提问锱铢必较,不管是否有理,每个问题都要长篇大论或者义愤填膺指责对方,把自己打造成“窦娥”式的受害人形象。但他们显然低估了法官的审理水平,哪一个法官不是历经成百上千个案件的洗礼,对于当事人的庭审表现,可以说是洞若观火。然而,为了保持法庭的公正公平形象,绝大多数法官对于当事人这种戏精式的表演往往采取“我就静静看着你装X”的态度,表面上一团和气。当事人庭后还津津乐道于法官对自己的亲切态度,但判决结果往往大大出乎当事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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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想着只要对方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即使是客观事实,也一概不认甚至信口雌黄,但当对方补充提交相应证据后,只能哑口无言、尴尬收场。

一个同行告诉我他办理的某个案件,对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时,极力否认自己和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甚至还信誓旦旦的说要追究该公司冒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第二次开庭,面对该同行提交的国家商标局官网公示的两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公告时,一时语塞,思考一会竟然试图再次狡辩,说自己第一次陈述的“业务往来”指的是具体产品之间的业务,双方没有这样的“业务”,但自己从没有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商标转让的“业务”。

这种说辞,只会让法官对其公司商业信誉以及当事人人品产生不信任,案件结果也不会好到哪里去。

类似上述这些情况都是无数次开庭的经验教训,必须引以为戒,律师在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时,应慎重考虑是否让其出庭。同时当事人也应充分信任自己聘请的律师,是否出庭应听从律师指挥,不应过多掺杂个人主观感情因素,避免影响案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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