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中载明的结果均是一样的,都承担次要责任,但赔偿结果却会完全不同。表面上看他们都是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通常情况下,认定工伤有前提条件,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形成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并非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作为劳动者要知道自己到底和用人单位形成的是什么关系。若是劳动关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能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若是劳务关系,就不能得到用人单位相应的赔偿。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具体要符合以下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务关系一般是双方进行约定,一方当事人根据另一方当事人要求为他方提供劳务,对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不同。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特定,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且要经合法登记,劳务关系就没有这样要求,双方关系是平等的,双方可以都是自然人。权利义务不同。对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还要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务关系的双方无此要求,根据双方约定来履行即可。从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经济、人身等方面的从属性,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所以,当劳动者受伤时,其赔偿标准项目金额因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产生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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