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口盖和舱口围板是干/散货船重要组成部分。干/散货船舱口盖和舱口围板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水进入货舱并保护货物不被弄湿和损坏。舱口盖和舱口围板还起到屏障的作用,保护干/散货船内部结构在极端天气下免受海水腐蚀。且现代干/散货船舱口盖和舱口围板尺度愈来愈大,所承受的负荷也愈来愈重。再加上盖板结构设计的不断优化 ,新型密封装置也应用而生,因此舱口盖和舱口围板的检查维护尤为重要。 船舶概述 ***轮,沿海航区一般干货船, 建造年月2005年12月 ,总长48.45米,船宽8.80米,型深4.15米,设计吃水3.550米。总吨位498,净吨位278,主机功率:218.00kW。 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在例行年度检验中验船师发现此一般干货船舱口楔耳中心间距大于600mm,如图1所示,不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三篇第二章2.4.6关于楔耳中心间距不大于600mm的要求;所盖帆布尺寸过小无法保证风雨密,如图2所示,不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三篇第二章2.4.8至少应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布。舱口盖布应是防水的和有足够的强度要求;所用压条为木质压条,如图3所示,不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三篇第二章2.4.9应备有钢压条或其他相当的装置要求。以上缺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图1舱口楔耳中心间距大于600mm 图2 所盖帆布尺寸过小无法保证风雨密 图3 所用压条为木质压条 在发现上述问题后,现场验船师要求船东对照法规要求限期做出以下整改措施:增加舱口楔耳数量,使其中心间距不大于600mm;将木质压条换成钢压条或其他相当的装置;舱口盖布应是为两层并且应防水和具有足够的强度,能覆盖舱口围板,保证其风雨密。 检验启示与思考 舱口盖与舱口围板体积大, 重量重, 钢板相对较厚,可能修理难度较大,因此, 船东和船舶经营者应制定出一项维护计划,验船师在日常也应加强检验。 除了本案例描述问题之外,在实际检验中还发现以下问题: 1、货舱舱盖关闭不严,导致舱盖与舱口围间间距较大,无法保证货舱风雨密(如下图所示); 2、货舱舱口围板私自加高改装(如下图所示);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第三篇载重线第二章的2.3、2.4、2.5条关于舱口围板和舱盖要求如下: 2.2.3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 2.2.3.1 处于“位置 1”和“位置 2”的货舱口和其他舱口的结构及其保持风雨密的方法,至少应相当于本章 2.2.4 及 2.2.5 的要求。 2.2.3.2 干散货船舱口盖(本条不适用于专用集装箱船) (注:2.3.2此条款为2014年修改通报新增)。 (1)对于3000 总吨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配备符合本章 2.2.5 规定的风雨密钢质舱口盖,并应采用机械动力开启和关闭舱口盖; (2)对于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3000总吨的干散货船,应配备采用机械动力开启和关闭的钢质舱口盖,可通过符合本章 2.2.4 规定的舱盖布及封舱压条保证风雨密; (3)对于小于500总吨的干散货船,可配备符合本章 2.2.4 规定的活动舱盖,通过加舱盖布及封舱压条保证风雨密。 2.4 采用活动舱口盖关闭且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保证风雨密的舱口 2.4.1 舱口围板 以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围板的结构应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在“位置 1”时,应为600mm;在“位置 2”时,应为450mm。 2.4.2 舱口盖 (1)舱口盖每一支承面的宽度应至少为65mm; (2)当舱口盖为木质时,其加工后厚度至少为60mm,且其跨距不大于1.5m; (3)如舱口盖用钢质制成,对“位置 1”的舱口,其强度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7.16kPa来计算,对“位置 2”的舱口,其强度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2.75kPa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4.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小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该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13028 倍,20规则修改为0.0028倍; (4)对于船长在100m以下的船舶,上述(3)要求的假定负荷可适当降低。对于船长为20m的船舶 ,“位置 1”与“位置 2”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可分别降低到9.72kPa与7.29kPa。对船长在大于20m且小于100m的船舶,其负荷值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2.4.3 活动梁 当支承舱口盖的活动梁为钢质时,对“位置 1”的舱口,其强度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7.16kPa来计算 ,对“位置 2”的舱口,其强度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2.75kPa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小值。梁的设计应使在该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0022倍。对船长不超过100m的船舶,应满足本章 2.2.4.2(4)的要求。 2.4.4 箱形舱口盖 (1)当采用代替活动梁和舱盖的箱形舱口盖是用钢质制成时,其强度应以本章 2.2.4.2(3)所规定的假定负荷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 5 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极限强度的最小值。它的设计应使在该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0022倍。制造盖顶的钢板厚度应不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mm,取较大者。对于船长不大于100m的船舶,应满足本章 2.2.4.2(4)的要求。 (2)用钢质以外的其他材料制成的箱形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钢质制成者,并需经认可。 2.4.5 舱口梁座或插座 活动梁的梁座或插座应结构坚固,并应具有有效的装配和紧固活动梁的装置。如所使用的梁为滚动式 ,其装置应能保证在舱口关闭后梁能正确保持在原位上。 2.4.6 舱口楔耳 舱口楔耳的安装应适合楔子的斜度。楔耳宽至少应为65mm,其中心间距不大于600mm;沿舱口每侧或每端的楔耳距舱口转角的距离,应不大于150mm。 2.4.7 封舱压条和楔子 封舱压条和楔子应坚固并处于良好状态。楔子应用坚韧的木材或其他相当的材料。楔子斜度应不大于1:6,且其尖头的厚度应不小于13mm。 2.4.8 舱口盖布 在“位置 1”和“位置 2”的每一舱口,至少应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布。舱口盖布应是防水的和有足够的强度,其材料应经认可。 2.4.9 舱口盖的固定 在“位置 1”和“位置 2”的所有舱口,应备有钢压条或其他相当的装置,以便在舱盖布封舱以后能有效独立地固定在舱口盖的各段。舱口盖的长度超过1.5m时,应至少用这样的2套紧固装置来固定。 2.5 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 2.5.1 舱口围板 在“位置 1”和“位置 2”的舱口,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的舱口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符合本章 2.4.1的规定。如确认在任何风浪条件下并不影响船舶安全,则此围板高度可以减小或完全取消。如设有舱口围板,则它们的结构应坚固。 2.5.2 风雨密舱口盖 (1)如果风雨密舱口盖是用钢质材料制成,对“位置 1”的舱口,其强度应按假定负荷不小于17.16kPa来计算,对“位置 2”的舱口,其强度应按假定负荷不小于12.75kPa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4.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小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该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作为舱盖顶面的钢板,其厚度应不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mm,取较大者。对于船长不大于100m的船舶,应满足本章2.2.4.2(4)的要求。 (2)用钢质以外的其他材料制成的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钢质制成者,并需经认可。 2.5.3 保证风雨密的装置 保证和维持风雨密的装置,应经认可。这种装置应能保证在任何风浪情况下保持密闭,为此在初次检验时,应要求作密性试验,而在定期检验或在较短的间隔期内,也可要求试验。 来源:舟山船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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