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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烨轩|中世纪文书所见阿拉伯东方远航贸易的商品与经营

 君临天下100 2023-08-14 发布于湖北

陈烨轩

广东澄海人,现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雅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古代中外关系史、隋唐史。在《北京大学学报》《唐研究》《中华文史论丛》《西域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摘要:中世纪阿拉伯的东方远航贸易,对世界海洋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丝绸、陶瓷和香料成为巴格达、福斯塔特等地的热销产品,刺激了阿拉伯商人的远航。犹太商人也是海洋贸易的重要参与者,他们是阿拉伯人的商业伙伴。从格尼扎(Geniza)、库塞尔(Quseir)文书可见阿拉伯的海事管理,以及犹太商人、阿拉伯商人成熟的海洋贸易经营方式。犹太商人、阿拉伯商人通过寄送详细的船货清单、确认函等文书,保持贸易伙伴间信息的畅通,并及时处理财务上的纠纷。当遇到船难等不幸事件时,遇难商人的亲友会报告给族群部落,由部落负责捜救、善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远航商人的后顾之忧。这是阿拉伯东方远航的成功之道。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格尼扎文书;库塞尔文书;阿拉伯商人

一、两种中东中世纪文书

8世纪中叶至13世纪中期,即伊斯兰黄金时期(al-'Asr al-Dhahabiyy al-'Aslama),在政治上是盛极而衰、诸国并起的阿拔斯王朝(黑衣大食),但在经济、文化等领域则长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这一时期也是海上丝绸之路发展繁荣的时期,而阿拉伯人的海洋贸易活动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张星烺、张广达、蔡鸿生、钱江、马建春、马娟等学者对此多有论述。西方学者中,赛义德·马克布·艾哈迈德(Sayyid Maqbul Ahmad)较为深入而全面地研究伊斯兰黄金时期的地理学,从中可以理解阿拉伯远航和伊斯兰地理学的关系。蒂贝茨(G.R.Tibbetts)全面研究了阿拉伯东方远航的技术。哈桑·哈里莱(HassanS.Khalilieh)对伊斯兰和地中海的海事法律进行了系统研究。萨金特(R.B.Serjeant)和雷克斯·史密斯(G.Rex Smith)对中世纪也门和阿拉伯半岛南部的历史进行了长期研究。埃里克·瓦莱(Eric Vallet)详细研究了13〜15世纪也门商人的发展历史,以及港口政权的管理,从中可以知道阿拉伯东方远航对于世界海洋史发展的重要意义。

当然,研究阿拉伯东方远航,亦离不开对于中世纪文书资料的发掘。就10〜13世纪而言,有两种重要的文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阿拉伯远航的东方商品,以及远航贸易的组织形式。第一种是20世纪初在开罗旧城福斯塔特发现的中世纪犹太商人的希伯来文文书,是为“格尼扎文书”(Geniza Documents,又译“戈尼萨文书”)。第二种是1978-1982年发现的13世纪库塞尔(Quseir)的阿拉伯语文书。此外,也门拉苏里(Rasulide)王朝留下重要的文书档案,时间范围主要在13世纪末至15世纪,埃里克·瓦莱对此进行过详细研究。不过因年代范围所限,本文主要利用上述的前两种文书。

犹太人在中古阿拉伯被称为“有经者”(Ahl al-Kitab),他们在阿拉伯世界亦保持了自治的传统,10世纪以后,也门和红海一带成为阿拉伯世界东方海洋贸易的重心。戈伊坦(S.D.Goitein)对格尼扎文书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整理和研究,其中约459件文书与印度洋贸易相关,合称为“印度章"(India Book)。戈伊坦去世后,莫迪凯·阿基瓦·弗里德曼(Mordechai Akiva Friedman)继续研究这批文书。按照弗里德曼的统计,“印度章”中提及的来自印度洋的商品共计77条,包括香料、钢铁、黄铜和青铜制品、印度丝绸和棉织品、珍珠和龙涎香、鞋和皮革制品、中国瓷器、热带水果、木材等。其中香料岀现的次数最多,达到36条。李大伟已经向中文学界介绍了这批文书和印度洋犹太人贸易的关系,并依据《道里邦国志》等文献,指出犹太商人也是中古时期远航中国的重要商人群体。同时,他还介绍了国际学界的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格尼扎文书外,我们还应关注库塞尔的阿拉伯语文书。该文书由郭黎进行整理和英译。这批文书涉及大量关于“谢赫之房”的记载,而谢赫家族商业经营的重要事务正是海洋贸易。“谢赫”在阿拉伯语中是“首长”“学者”之意,今天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领导人们依然使用“谢赫”作为自己的头衔。蔡鸿生在宋代广州的史料中也找到了一位谢赫,即勿巡(今苏哈尔港)国进奉使辛押陀罗(Shaykh Adullah),蔡先生认为:“所谓'辛押陀罗',其实就是'阿卜杜拉长老'。由长老岀任贡使,说明入宋的勿巡使者具有政教合一的特征。”这也说明港口地区的谢赫及其家族在海洋贸易中居于重要地位。尽管库塞尔港并不是印度洋贸易的最重要的港口,库塞尔文书中记录的海洋贸易也是短途性质的,但它可以为理解阿拉伯远洋贸易提供重要的标本。本文将从商品和海事经营两方面讨论上述两种文书所见的阿拉伯东方远航贸易。

二、中东地区的中国商品

阿拉伯人的东航与中国商品在当地的受欢迎程度相关。中国的香药、丝绸、瓷器是巴格达重要的商品。中古时期,到中国的远航一旦成功,必定获益非凡。10世纪的《印度奇观》如此记载中国到巴士拉远洋贸易的利润:

有一位没有财产的人从阿曼出发。他回来时船上满载着价值百万第纳尔的麝香,还有同等的价值的丝绸和瓷器,还有同样多的珠宝,来自中国的奇珍数不胜数。

《印度奇观》的作者是布祖尔格·沙赫黎亚(Buzurg b.Shahriyar),他的家族来自今天伊朗的忽兹思田(Khuzistan),赛义德·马克布·艾哈迈德(Sayyid Maqbul Ahmad)认为“尸拉夫港(Siraf,又译尸罗夫、西拉夫等)很可能是他的家乡”。此书根据多位活跃于尸拉夫的水手记闻汇编而成,成为了解9-10世纪波斯湾沿岸港口生活和远航情况的重要资料。这段记载说明了丝绸、瓷器、香料等商品在远航贸易中的重要价值,在相关文书资料的记载中亦有体现。

(一)丝绸

目前,在中古港口和水下考古中,仅在“南海I号”中发现疑似丝绸的物品。作为有机物,丝绸由于其蛋白质纤维容易受海水腐蚀而消失。虽然考古没有发现确定的丝织品,并不代表它不重要。恰恰相反,丝绸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上最重要的商品之一,并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从格尼扎文书中可以看到,丝绸与金币同等重要,都是印度洋贸易中最重要的商品和一般等价物。如约1137-1140年,犹太商人马德门·哈桑(Madmun b.Hasan)在亚丁写给亚伯拉罕·本·伊居(Abraham Ben Yiju)的信件(编号TS12.320)中云:

今年,我不能成功地寄出金或丝绸。相反,我寄来了通货(sabib),20马利基(Maliki)第纳尔,良金制旧第纳尔。请以此支付铜匠的劳动,剩下的为我买(少)量的“蛋”和小豆蔻,如果钱不够的话,就买点其他的,愿主保佑,使之可行。还有,请随船的第一次航行寄来所有东西。

1138年后的某一年,正在印度的犹太商人达巴坦·本·伊居(Dahbattan Ben Yiju)又收到来自哈拉夫·伊萨克(Khalaf b.Isaac)从亚丁寄来的信件(编号TS24.64):

我,您的仆人,为我自己寄给(您)5曼恩(mann)上好的丝绸,当我看到我的主人,最杰出的谢赫·马德门,已经寄一些给伊本·艾德兰(Ibn’Adlan)等人,他以他(Ibn’Adlan)的名字报告说,它在马拉巴尔(Malabar)卖得很好。因此,我想它比黄金更适合(akhyar)作为商品寄出,并可能带来一些利润。

约1145年,犹太商人马赫鲁兹(Mahruz)在印度芒伽罗(Mangalore)写给阿布·杰克利·科亨(Abu Zikri Kohen)的信件(编号Bodl.MS.Beb.B.U)云:

您将乐意知道,我的主人,阁下还有一笔以丝绸结算的款项留在我这里。我用此为您买了20和16袋(bahars)的胡椒,在上帝的庇护下,我将它带给您,从芒伽罗乘着“庇护号”船出发,愿上帝保佑它一路平安!

当然,印度洋、波斯湾地区在中世纪已经能够生产和制作丝织品,所以这样的丝绸也可能是印度本土所产。但13世纪的史料表明,中国的丝绸确实行销于印度西海岸的港口。如《诸蕃志》叙述南毗国(位于今印度西海岸)时云:

土产之物,本国运至吉啰、达弄、三佛齐,用荷池缴绢、瓷器、樟脑、大黄、黄连、丁香、脑子、檀香、豆蔻、沉香为货,商人就博易焉。

《马可·波罗寰宇记》叙述马里八儿王国时也说道:

东方[FB]和蛮于来的[R]商人会在船上带来许多铜,并且[Z]他们用这些铜来压舱。他们也带来织金锦、[Z]绸缎、森德尔绸(sendal)、黄金,和[Z]银、丁香、甘松,以及与此类似的其他马里八儿所[R]没有的香料;他们拿着这些东西和这个国家的这些[Z]商品作交换。

因此,从事印度洋贸易的商人,将中国丝绸从印度西海岸带到亚丁,是合乎情理的。事实上,中国的丝绸在中世纪一直是海上丝绸之路上行销的重要商品。汪前进在《岛夷志略》中共找到了十六种中国的丝绸,而南宋的市舶司也知道阿拉伯人热衷于丝绸的使用。

库塞尔文书也涉及丝绸的使用问题。RN1004c号商业信件云:

我已经寄给您上好的大米,一袭精品的基斯瓦(kiswa-)长袍,裁之以纯丝绸,精品的披巾,和精品的加拉比亚(galabiya)服装,以及6提里斯(tillis-)麻袋的亚麻,10奇塔(qit'a-)单位的花。

信件中,丝绸制作的长袍作为订购商品被某经销商从某港口运到库塞尔。而根据詹姆斯·博雅赞(James C.Boyajian)的研究,直到大航海时代,葡萄牙商人依然热衷于通过印度洋贸易购买东方的丝绸,并运送到里斯本。其中,“在卡雷拉印度公司(Carreira da India),来自中国的丝绸是稀见的船货,波斯,尤其是印度的丝绸要比中国丝绸常见”。这是延续了中世纪印度洋贸易的传统。

(二)陶瓷

中国瓷器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中的另一重要商品。目前,在今伊朗的尸拉夫港出土了大量中国的长沙窑瓷器、越窑青瓷、广东诸窑瓷器以及北方的白瓷。据阿克赛拉·罗格勒(Axelle Rougeulle)统计,除尸拉夫外,波斯湾东岸港口遗址米纳布(Minab)、鲁瓦哈(Ruvah)、陶尼哈(Tavuneh)、特勒·穆维哈(Tell Muveh)、卡拉特·阿卜杜拉曼(Qal'at’Abd al-Rahman),加拉特(Ziarat),阿哈塔尔(Akhtar),毕比·哈屯(Bibi Khatun),哈卡(Kharq)、沙赫·阿达拉(Shah Adallah),特勒·莫拉卡(Tell Moragh),以及西岸港口遗址卡提夫(Qatif)、达兰(Dhahran)、博拉(Bohrain)、纳曼(al-Na'man)、苏哈尔(Sohar)也岀土了来自8-10世纪中国的进口品。836-892年作为哈里发都城的萨玛拉(Samarra),亦出土了中国陶瓷”。

巴格达衰落后,埃及开罗旧城福斯塔特成为阿拉伯世界商业最发达的城市,并延续至14世纪马穆鲁克王朝时期。20世纪百年间,在福斯塔特遗址出土超百万件的器物,按照弓场纪知的综述,截至2001年,“陶瓷器共计3518箱,每箱装有100片,故总计约合35万片。东亚陶瓷有111箱,其中装有约1万1千片陶瓷碎片,约占陶瓷器总量的3%”;其中“越窑青瓷941片,邢窑白瓷2069片,龙泉窑青瓷2394片,长沙窑青瓷8片,耀州窑青瓷25片,白釉绿彩陶器5片,磁州窑陶器6片,元青花瓷298片”。

秦大树先生1990年代在开罗实地调查后指岀,9世纪以前,“以越窑最多。特别是质量都很好,这些器物即使在中国,也属质量最好的”;10世纪到11世纪前期,“产品的窑口很广泛”,“除越窑产品比较集中外,其他窑均以质量较好,带装饰的产品输出”,埃及“当地居民也在选择哪种产品最适合其口味”;11世纪后期到13世纪,“窑口主要集中在浙江、福建、广东、江西的龙泉窑和景德镇窑。这时中国出现了专门的外销瓷窑场,但其主要从地理位置接近港口为特征,产品仍是被动地生产传统的中国瓷器”;11世纪中期至15世纪前期“仍以南方窑场为主”,而这样的年代特点也可以在沉船中体现出来。

“黑石号”和“南海I号”沉船被认为是两艘开往西亚港口的货船,年代分别为9世纪初期和南宋中后期。“黑石号”上的瓷器大部分来自长沙窑,其他的来自越窑、广东和华北诸窑。“南海I号”的瓷器则来自福建诸窑、景德镇窑和龙泉窑,和福斯塔特出土瓷器的年代分类相仿,显示出阿拉伯世界瓷器风尚的变化,以及它对于远航贸易的影响。这也凸显了尸拉夫作为波斯湾贸易集散港的重要地位。

在格尼扎文书中也谈及中国瓷器的使用问题。在1135年左右,亚丁的犹太商人马德门·哈桑写给哈尔丰·内森尼尔(Halfon ha-Levi b.Nethanel)的信件中(编号TS8J37,f.l;TS Arabic 5,f.2),哈桑详细询问了关于中国瓷器的纯洁性问题:

请宽宏大量,我的老爷和主人,〔问候我们的主人〕,愿上帝保佑他平安。关于中国的器皿,透明的中国瓷器,以及所有的透明中国餐具,“月经来潮”的妇女是否被准许使用和清洗它们,〔或者〕它们是否之后会在仪式上不纯净。还有,有或者没有〔上釉的〕中国碗,如果有一些〔不净之〕物落进它里面,这是否使它变得不适宜,抑或清洗它是被允许的,〔然后〕它将被允许使用。请宽宏大量,就此事为我在〔我们的主人那里〕求得〔一个答案〕,如此我们或可正确行事。

尽管这是12世纪犹太人之间的通信,但在一神教主导的中东地区,对器物纯洁性的追求是不言而喻的。以波斯釉陶为例,这种陶器在海上丝绸之路的诸多港口出土,其釉对中国的元代瓷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而在扬州、宁波、桂林、容县出土的唐时期波斯釉陶,具有实用器特征,当是从波斯本土带来为远行者所使用的,亦可与上引文提到的器具的纯洁性对应。

中国瓷器在中东地区被视为贵重的礼物。据记载,哈里发曾经从呼罗珊总督阿里·本·爱薛那里收到20件中国宫廷瓷器和2000件普通瓷器。比鲁尼也声称,他在生活在雷伊(Rayy)城的伊斯法罕商人朋友家里,看到了来自中国的瓷器。

王光尧也指出:“最新关于西班牙出土中国瓷器的研究成果表明最早传人地中海西部的中国瓷器,有可能正是来自法蒂玛王朝的政治性礼品。”上引马德门·哈桑的信件,也罗列了礼物清单,其中有“一个小篮子装着一达斯特(dast)的中国陶瓷不倒翁(tumblers),一共六个不倒翁这表明中国陶瓷作为礼物,在中东有长期的历史传统。

此外,用瓷器装香料也见于文书记载,如库塞尔RN 1077b号文书为商品杂货店的货物清单,其中提到“一个瓷瓶装的香料”,像这样的瓷瓶可能就来自中国。在“南海I号”沉船中,也出水了小瓷瓶,如德化窑青白釉小喇叭口瓶(口径4.4、底径7.1、腹径11.2、高9.8厘米),可能就是这一类装香料的瓷瓶。

(三)香料

中国香料也见诸阿拉伯文献、文书中的记载。在格尼扎文书中,记录了约1180年的某段时间中国香料在亚丁的实际价格。这是一封写给一位可能在印度的商人的信件(编号TSMisc.28,f.187),信中云:

胡椒〔每巴哈尔(bahar)]值〔3〕7〔第纳尔(dinar) 〕60,虫胶60,班卒儿(Fans[uri])樟脑每曼恩(mann)值80,中国樟脑每曼尼值1,肉豆蔻每十值70,清〔理后的〕丁香每十(曼恩)值55,〔……〕每“曼尼”值1第纳尔。大黄(rawand)没有在此国中销售〔……〕高良姜(khulanjan)没有被看到。香木('ud)正被销售,尤其是中等质量的。

如上文所示,“曼恩”不仅被用于计量丝绸,也被作为香料的计量单位,尽管中国樟脑的价格(每“曼尼”十余第纳尔)明显低于来自苏门答腊岛的班卒儿樟脑(每“曼尼”80第纳尔),但价格要高于肉豆蔻和丁香。

库塞尔文书中亦见香料交易。如“谢赫之房”发现的一封商业信件(编号RN1003C,1004d)云:“请寄给我您所收到的(即钱)以及香料。”另一封(编号RN998)云:“主人已经确认此事,并写信〔批准〕香料的销售。”这些销售的香料中,可能就包含来自中国的货物。

事实上,在中古的海上丝绸之路上,丝绸、瓷器和香料都是最重要的商品,贯穿了丝路两端。如在“南海I号”中,瓷器是主要的出水物,但同时在船舱中也发现疑似丝织物或香料的遗存,因“南海I号”很可能是一艘驶往西亚的货船,如果这一遗存最后得到证实,那将是东方丝绸或香料西传的珍贵实物。

三、海洋贸易的经营

(一)海事法律与港口的管理

哈桑·哈里莱(Hassan S.Khalilieh)对伊斯兰海事法律有专门研究。他的研究立足于《古兰经》中涉及海事的章节(共计16条),以及中世纪伊斯兰法学家的相关理论。中世纪的阿拉伯人结合社会实际,在历史实践中建立起了一套海事法体系。

就制度史而言,地中海地区在海事管理上有悠久的传统,阿拉伯帝国对拜占廷的海事管理制度有诸多借鉴,由此形成了阿拉伯的海事监管机构穆哈泰希卜(Muljtasib)。早在征服地中海沿岸地区前,阿拉伯帝国就于630年颁布《海事法令》,声明保护合法的海洋贸易:

以普慈、至慈安拉之名:

这是安拉和安拉的信使、先知穆罕默德关于保护俞汉纳·伊本·鲁巴(Yuhanna ibn Ru'ba)和艾拉(Aylah)民众的船舶和陆、海商队的保证。他们和所有与他们在一起的人,叙利亚和也门人、水手,都受到安拉和先知穆罕默德的保护。若有人通过増加某些新的要素来破坏条约,那么他的财富将不再受保护;这是对拿下它的人的公正的礼物。不允许阻止他们下去他们的水井,或者使用他们在陆上和海上的通道。此条约乃祖海姆·伊本·萨尔特(Juhaym ibn al-Salt)和舒拉赫比·伊本·哈斯那(Shurahbil ibn Hasnah)以安拉信使的权威撰写的,愿安拉保佑他。

之后海事法律不断发展,在阿拔斯王朝初期,马利克(Maliki)派法学家沙鲁(Sahnun ibn Said al-Tanukhi,约776〜855年)如此回答关于和拜占廷及其他居民来伊斯兰地区贸易的问题:“任何定期和穆斯林做生意的人都不应该被俘虏,如果他走向(我们)并在接近或者已经在锚地抛锚后寻求安全通行法保护。除非他已经抵达故土或者航行到非伊斯兰的领域,否则俘虏他将是严重违法的。但那些没有和穆斯林做生意的人,俘虏他们就是合法的。”即只要是与穆斯林通商的人士,均受到法律保护。

按照哈桑·哈里莱的归纳,在中古时期,伊斯兰的海事法律体系由《古兰经》及其经注、海洋贸易条约以及“安全通行法”(原意为“安全”)等构成。不过,哈里莱的研究来自法律史的视野,而关于港口社会实际的制度运行,我们可以通过文献和更直观的文书材料获知。

《马可·波罗寰宇记》如此叙述13世纪亚丁港口的管理:

我告诉你,亚丁苏丹X[LT]向出入其国土的船只和商人征税,从关税中获取巨大税收和财富。另外,我非常确定地告诉你,通过我已告知你的方法,苏丹向进入其领地的商人技筌[VA]征税,他已是世界最富有的君主之一。因为亚丁是世界商品交换区域中最大的海港,所有商人乘船在那里汇集”。

13世纪,亚丁在也门拉苏里王朝统治之下,埃里克·瓦莱详细研究了拉苏里王朝的商业政策:

〔拉苏里〕政权对市场的管理由三项基本的职能构成:对交易征税,保证市场及其周边交易的安全,从市场索取相当数量的财宝以满足君主及其亲信之''需这些角色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矛盾的,即最高当局既是仲裁者,同时又是商人交易的持股者。在市场内外,国家因自身消费需求而违背交易的基本准则。因此当见到文本(特别是行政类的)在尽力定义国家干预的领域及界限时,不必感到惊讶。在苏丹国鼎盛时期的公元13世纪(回历7世纪),关于此主题最丰富的史料无疑是关于亚丁港的,其次是哈德拉马瓦(Hadramawt)的希尔(al-Sihr)港。他们的制度特别聚焦于关税,正如和这些港口相关的行政文书、规则、账单和海关税则总体展现的那样。

埃里克·瓦莱重点利用13世纪末至15世纪的拉苏里档案进行研究。而在13世纪中叶以前的格尼扎和库塞尔文书中,我们可以找到港口管理当局的税收登记表、法庭判决书,以及商人和官员来往的记录,从中也可以见到瓦莱所归纳的三项基本职能。

首先是“对交易征税”。1152年前后,犹太商人亚伯拉罕·本·伊居记录下在艾哈布支付关税的情况(格尼扎文书TS 12.458),其中也有为中国货物所支付者:

以您的名义,哦,仁慈的安拉。为贾提尔(qatir)的关税,3又1/6又1/2的贾提尔(英译注:1贾提尔等于1枚第纳尔的1/24),—半是为了它;高良姜,1又1/3又1/4;乳香,5又1/2;芦荟汁,7又2/3又1个贾提尔,一半是为了它,我们仍然保留三分之一;5〔件来自[中国,1个第纳尔。运输芦荟汁的交通费用,和路上支付的关税〔5(?)又1/2又1〕/4又1/6;运输乳香和贾提尔的费用,〔……又1/4又〕1/3又1/4;乳香在艾哈布的关税,1/3;贾提尔,23曼恩……

库塞尔RN987b号文书也登记了税收支付的情况:

其中威巴斯(waybas)是一种重量单位,尼萨卜(nisab)是一种分期实物税。该税收文书分为两栏,登记了每一期税收的完成情况。

其次是“保证市场及其周边交易的安全”。库塞尔RN1015c号文书商业诉讼的信件云:

阿布·热达(AbU al-Rida ibn Tahir ibn Sayydihim)〔……〕在法官(qadi),在市政法官宰恩·阿丁(Zayn al-Din)法官面前,〔……〕属于上述的港口,通过转达最尊贵的法官〔……〕乌拉玛(ulama),市政法官〔……〕两间商店在有屋顶(?)的市场〔……〕和其他在上述港口之物。他发誓〔……〕兹法庭报告〔由〕法律证人〔签署……〕他的费用将全额〔支付〕,通过瓦拉克(waraq)银币〔……〕

这份信件当是一份法庭诉讼的决议书,涉及某港口的商业纠纷,这是港口政权公权力的体现。

第三是“从市场索取相当数量的财宝以满足君主及其亲信之'需'”,亦可以理解为官、商之间的私人事务。库塞尔RN 998号文书是报告将到船货的信件,其中也提到和法官相关的事务:

如果商人首领Yusuf来了,请将船货交给他。当他来时,〔也〕请移交给他关于法官和阿卜杜·拉辛姆('Abdal-Rahim)之间的任何事[涉及未完成的事务]。

其中提到的“任何事”,也可能是诉讼方面的事务,因此也可能属于第二类职能。库塞尔RN 1023号文书是谢赫之房的账本,苏丹、市政法官、市长等名列其中,说明他们和商人之间的商务往来:

〔……〕苏丹:1/4〔迪拉姆;〕侯赛因·席扎吉(Husayn al-Hiijaji),货币兑换商:8又1/4又1/6迪拉姆;市政法官:2又1/2迪拉姆……市长的〔……〕欠1/4又1/7〔迪拉姆〕。

格尼扎文书TS13J8,f.17是1146年福斯塔特拉比法庭写给马德门·哈桑的信件,叙及遇难海商伊本·祖麦希尔(Ibn Jumayhir)的财产问题:

他们说,海中浮出了他的尸体。他葬在亚丁,后来,潜水者从海里捞出他的部分货物,有些已经交到您手中,我们的亲王,因为您的权威,在土地的统治者之前掌握了这些货物。

这说明,如果没有犹太人亲王哈桑及时出面,亚丁的苏丹可能会扣下伊本·祖麦希尔的遗产。事实上,阿拉伯远航的风险不仅来自风暴等凶恶的自然因素,执政当局的贪婪、腐败等人为因素也会阻碍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

(二)远航运输业的投资和经营方式

关于远航运输业的投资和经营方式,可参考哈桑·哈里莱关于船主及其代理人的研究:

通常,船舶的独资经营者会亲自和他的客户打交道。如果这艘船的所有者是总督、部落首领、指挥官、wazfr、qadi或者朝臣,那么他的代理人(wakil al-markab)或者船舶(可能有多艘)的监护人将被赋予和承租人签订租约的权力。在这两种情况下,船主或他的代理人要履行海事合同所规定的保证货物安全抵达目标港口的天然义务,并为水手的专业行为和乘客的安全负责。

笔者上文提及9世纪呼罗珊的总督献给哈里发一批中国瓷器。实际上,这些瓷器可能是从海路到达尸拉夫后,经陆路到达雷伊城;而送给哈里发的瓷器,则可能由总督的代理人在尸拉夫验收后,运送到萨玛拉。所以呼罗珊的总督可能自身就是远洋船舶的所有者,并将船舶经由其港口代理人监督,平时经营船货接驳等事务。这在中世纪的阿拉伯世界是利润丰厚的行当。

但从事远航贸易的商人,并不一定都能拥有自己的商船,他们既是运输业主,又是经销商,因此,雇佣商船运输是常见的经营方式。

上述1146年哈拉夫·伊萨克在亚丁写给在印度达巴坦的亚伯拉罕·本·伊居的信件(格尼扎TS24.64),说明这种情况常见于印度洋贸易之中:

至于您的船货,我的主人,从范达莱纳(Fandarayna)出发,经谢赫·阿布·哈桑·加法尔(Abu'l-Hasanb.Ja,far),乘着法坦·斯瓦米(Fatan Swami)的船舶。

其中,本·伊居是在印度的达巴坦从事国际贸易的犹太商人,他将船货委托给谢赫·加法尔,并交由法坦·斯瓦米的船舶运输至亚丁,哈拉夫·伊萨克即船货的收货人。

远洋商人也会自己登船照看货物。上述福斯塔特拉比法庭写给马德门·哈桑的信件(格尼扎TS13J8,f.17)中讲到,拉比法庭的人员本想和即将去也门的商人伊本·巴卡勒(Ibn Baqqal)商议要事,但是:

而当他们准备和他协商时,他已经把行李放上了船,一脚踏上了船,一脚在陆地上。无论是他还是他们都没有时间解决此事。他们还来不及眨眼,船已经抬起了锚,他开始旅行,往一处安全的着陆地。

伊本·巴卡勒如此着急离开,其实是因为开航时间的限制。哈利瓦里派(Kharijite)法学家金迪(al-Kindi,1162年去世)云:

如果一个商人没有强制性的原因,而拒绝装载船货,他依然需要交船费。如果是船主导致的航行延误,在船只调头回航,以及海路关闭之后,商人将被豁免支付交通费,并准予卸下他的货物。

因为伊本·巴卡勒乘其他人的船前往也门,故开航时间是固定的,不会因为他而延期,而他也必须为此支付船费,所以在协商过程中匆忙上船。

综上,远航运输业当由两种基本投资和经营方式构成:第一种是独资经营,分为船主亲自担任船长,或委派专业人士担任。第二种是合资经营,其合伙人可能委托专业航海家打理,也可能本身就是船上的熟练水手或者船长。而普通的远洋商人则可能雇佣船舶运输船货,实现交通业和商业买卖的分离。

(三)关于船货的沟通

不管采取哪一种经营方式,远洋运输的第一要务是保证船货的安全和完整。在格尼扎和库塞尔文书中,有大量涉及船货的文字。通过这些文献信息可以大致勾勒出当时阿拉伯贸易买卖双方关于船货沟通的过程。

1.发货方的船货清单

发货方会在给收货方的信件中详细列出船货的信息。1136年,哈拉夫·伊萨克在亚丁给在埃及的某商人的信件(格尼扎文书TS18J5,f.5)中写道:

我想告诉您,我已经做出了大胆的请求,需要您的慷慨、美好的精神和品德,已经船运给您各种货品,即:一袋重303磅的胡椒,一袋重303磅的印度油柑果(myrobalan),—袋重300磅的阿比西尼亚革澄茄(AbyssinianCubeb),一袋重300磅的虫胶(lac),—小袋重90磅的藏红花(zarnaba)袋重60磅的Amlaj油柑果,一袋重60磅的决明(cassia)o全部都是准确(数字)。

在信件中,船货的种类、重量、外包装等被详细列出。库塞尔港是一个较小的港口,故其中涉及的船货都来自短途的海洋运输,并多为日常货物。如RN1001a号文书云:

谢赫-阿布-穆法力兹(Abu Mufarrij)将收到来自穆罕默德·伊本-沙里夫(Mubammad ibn Shrif al-lsta[khri])的一批鹰嘴豆和面粉,由阿里·西里('Ali al-Si'ri)看护。

RN968a号文书云:

谢赫·纳吉布(Najib ibn Mabadi al-Sayyidi)将收到两批面粉,那是给哈穆德·伊本·阿卜杜·拉卡勒(Hamd ibn'Abd al-'Aqqal)的。将它们放在安全的地方,到阿布·穆法力兹的仓库。

在信件中,发货方也会详细说明船货的处理。如上引库塞尔RN998号文书,不仅说明了与法官的事务,同时也说明了船货的处理:

我的主人,我寄来大笔船货请您照料。如果商人首领俞舒夫来了,请将船货交给他。当他来时,〔也〕请移交给他关于法官和阿卜杜·拉辛姆之间的任何事〔涉及未完成的事务,我汇报给〔您〕,主人,关于此事。您应该[也]收到代表他的鹤嘴锄(mattocks)。

综上可知,无论是长途还是短途运输,船货清单都是海洋贸易经营不可缺少的文书。因为在通信手段十分有限的中世纪,如果不在发货时附上详细的船货清单,可能导致日后的贸易纠纷。

2.收货方的确认函

当收货方收到船货后,需要寄给发货方确认函,说明收到船货的情况。上述1146年哈拉夫·伊萨克写给亚伯拉罕·本·伊居的信件(格尼扎TS24.64)中,确认了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处理情况:

一艘更小的船只到来了,我从它那里取出了1又3/8巴哈尔(bahar)的胡椒,正如我已经在给您的备忘录中所写的那样,呈给我的主人,最杰出的谢赫·马德门,还有一巴哈尔的阿姆拉斯(amlas)铁。

其中,伊萨克提到的“备忘录”,应该就是收货方对于船货更为详细的说明。

3.船货的订购、销售和洽商

销售双方在确认船货是否收到的同时,也会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库塞尔RN1003c+1004d号寄给纳吉布兄弟的商业信件,即是对收到商品的确认函,但更明显是对商业所出现问题的协商:

哦,我的主人!我已经收到一小批面粉和〔其他粮食〕,那价值10迪纳姆。请寄给我您所收到的〔钱〕以及香料。如果您没有收到任何〔钱?,那么您应该将情况报告给法官。但不要责怪我。如果您还没有收到任何〔钱〕,寄给我一份通告,我将租用〔骑行动物〕去驮载商品。如果你收到了一些〔钱〕,也请寄给我一份通告。所有您需要的,都〔从我这里〕指定它。我不要别的,只需要迪纳姆〔现金〕。问候阿卜杜·拉希姆兄弟和伊萨(lIsa)兄弟。问候谢赫·阿布·穆法力兹。请告知马金(al-Makin),如果他还什么都没付给您,我将写信给他,告知租用骑行动物之事,这样他将收到〔商品(?)〕。他是那位应该寄给我钱的人。我只需要现金,因为我想用它来租用〔骑行动物〕。和平降临于您。愿安拉帮助〔您〕关于他神圣的知识。不要寄给我金〔第纳尔〕;把他们换成银迪纳姆。在吉纳(Qina)和库斯(Qus)的兑换率为37〔迪纳姆每第纳尔〕,〔如果它〕是"俞舒菲"〔迪纳姆〕,那么它是19又1/4迪纳姆〔每第纳尔〕。哦,安拉,哦,安拉!〔只〕寄给我银迪纳姆现金!它是用来租用〔骑行动物〕的。和平降临于您。安拉的仁慈和保佑。

在信件中,这位商人先是说已寄给收信人香料和钱,接着说如果没有收到钱的话,他会马上租用骆驼一类的驮兽将商品运过去。因为这是一桩三方交易,由甲方运货物到乙方处,再由乙方付给丙方钱,而丙方又是甲方的资金提供方,而且因是异地,故涉及金、银币汇率不同的问题。不过,此信件中提到骑行动物,说明可能使用陆路运输。不过可以想见,此类问题在海洋贸易中也是常见的。

RN998号文书在正面列出船货发货清单和收货对象,又在背面谈及现金流出现的问题:

我还没有收到哈瓦拉(hawala)汇兑,以及关于它将到来的消息。〔所以〕您可能出售了它们,像真主所供养和提供的那样。致意。请将我最好的问候致以'A……〕,并告诉他,如果他可以在今天将它卖给我,他将收到更好的。独尊真主,我特此〔满意于]这桩[交易]。

上引格尼扎文书中,犹太商人哈拉夫·伊萨克给亚伯拉罕·本·伊居报告寄送丝绸之后,紧接着又提出:

我的主人,请为我,您的仆人,以尊贵的上帝所分配作为生计的任一价格售出它,并请为我,您的仆人,购买尊贵的上帝所分配之物,并通过任一船舶将它寄给我,无需为陆上和海上的任何危险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购买的商品包含槟榔或小豆蔻,请以任一合适的价格购买它;但是您,我的主人,无需任何指示,因为您是熟练的。我,您的仆人,确实每年都要麻烦您;但是您,我的主人,真的〔原谅〕您的仆人,这在过去和现在一直是您的爱好。

这是对下一批船货的订购。由于海上的文书交流有较高的时间成本,所以双方在信件中紧接着协商下一批船货的订购、销售情况,并就贸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四)船员与船上供应

按照哈桑·哈里莱的研究,阿拉伯远航船的船员群体,由船主代表(Wakilal-Markab或al-Mushrif1alaal-Markab)、船长(Rubban或Mu*allim)、首席领航员(大副)、记录员(Karrani),武装人员(al-'Asakiral-Bahriyya或者'Asakiral-Marakib)、舵手(sahib al-sukan)、船首水手、瞭望员、船上木匠、厨师、公共奴隶或仆人等构成,同时也会搭载乘客。

充足的船上物资供应,是远航能否成功的基础。格尼扎文书中也保存着从印度到阿拉伯半岛远航的船上物资供应清单。其中TSNS324号文书是1140或1149年亚伯拉罕·本·伊居从印度到西方航行的行李清单,莫迪凯·阿基瓦·弗里德曼推测,这些可能是他整趟旅程的全部行李,也可能属于他的家庭。在行李清单中,包含了主食(米、小麦、面包)、瓜果(可可果、柠檬、姜)、饮料(酸果汁、葡萄酒)以及相关的厨具和容器,这些保证了他本人在旅途中的基本生活。

(五) 船难的处理

古代远航因为技术限制,常常面临船难的威胁。船难的报告及处理,必须有一套预案,因为会涉及财产纠纷、遗产分配等诸多问题。从格尼扎文书可知,中东地区的远航船难处理有一套成体系的处理程序。

关于货船沉没后的货物打捞及其费用,可从哈拉夫·伊萨克在印度达巴坦写给亚伯拉罕·本·伊居的信件(格尼扎TS24.64,1138年后某年)中得知:

当更大的船到达柏培拉(Berbera)附近,它的船长遇到了麻烦,直到它撞上曼德海峡(Babal-Mandab),并在那里沉没了。胡椒全都没有了。上帝没有捞出(jama1)其中的一丁点。至于铁,水手从亚丁被带来了,他们保证要下潜去打捞它。他们打捞出一半的铁,当我写这封信时,他们将它带离福尔达(Furda),去往最杰出的谢赫,我的主人马德门·哈桑的仓库。为找回它而潜水和运输的成本将被估算,剩余的将分摊,每人将拿到合适的分红。我对您的损失感到非常抱歉。但“神圣者,愿他保佑”,现在将补偿您和我。

这艘船在柏培拉港口附近海域沉没,于是水手们立即组织了打捞。打捞而得的货物,被继续运到原定的目的地。在扣除打捞和运输费用后,把货物分摊,以弥补沉船的损失。

在打捞货物的同时,对船难进行调査是一项重要工作。1156年一二月间,赛义德·马哈布(Sa'id b.Marbab)从亚丁写信给希勒·纳哈曼(Hillel b.Nahman),报告他的女婿谢赫·希巴·阿布·萨德(Hibab.Abu Sa'd)及其合伙人科亨(Kohen)遭遇船难一事(格尼扎PERH161)。从他的信件可知,船难的确认需要吸收目击者叙述以及第二手的调査资料,最后得到详细的事故经过:

他们所乘的船舶是“库拉密(KQlami)号”,从亚丁出发,和其他船舶一道扬帆。这艘船和“巴里巳塔尼(Baribatani)号”在同一个地方。它们两艘从亚丁出发,一起旅行了四天。在第五天的前夕,“巴里巴塔尼号”的水手听到“库拉密号"水手在夜里的哭泣和尖叫,水淹没了他们。早上来临,“巴里巴塔尼号"的水手找不到“库拉密号"的一丝踪迹或证据,因为从离开亚丁时起,它们就保持并排前进。这两船从未分开,直到这场灾难降临于“库拉密号”。这是在他们进入马萨卜(Masabb)之前发生的。之后出现了一块船板和装备,那是新的,就在艾比安(Abyan)和施哈尔(Shihr)的海滩上。其中的一些被带到亚丁。在“库拉密号”沉没的当年,除了"库拉密号"之外,没有-艘船有新的绳索。这是我们一些与此相关的教友的报告,也有“巴里巴塔尼号"上的人关于"库拉密号"的报告,他们都是这封信的签署人。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周边海域的洋流等因素进行调査,在对船难的经过及周边环境等进行详细叙述后,再整理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査报告,此报告需要由相关人士签名,并抄写成两份。福斯塔特的拉比法庭就将依据调査报告,进行相应的法律判决。

如果确认遇难者身份,就要对他的遗产进行处理,这需要由法庭专门处理。如1146年福斯塔特拉比法庭致信亚丁的马德门·哈桑(格尼扎TS13J8),上交了在也门海域遇难的商人哈尔丰·设玛尔雅·哈·列维(Halfonb.Shemaryaha-Levi)的遗产处理申请。〔口由于法庭接到信件必然有时间差,故需要由沉没地附近港口的犹太人领袖提前处理,并向法庭通报”2]当接到犹太人领袖的信件,法庭仍然需要由三位和亡者相识的犹太证人岀庭,证明这位商人已经溺亡。而后,法庭就展开寻找将溺亡商人遗产带回来的委托人。不过,法庭一直都未能找到,所以最后委托由犹太人领袖代为寻找,"J通过以上工作,以确保溺亡商人的遗产能被运到他的遗孤手中。

上述的船难调查、打捞、遇难者遗产继承一系列程序,体现了阿拉伯世界成熟的船难善后措施。这样的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解决远航者的后顾之忧,是阿° 拉伯远航在中世纪得到延续的重要保证。

结语

阿拉伯黄金时期的远航,受到本土浓厚的重商风尚和契约精神的重要影响。中国的丝绸、陶瓷和香料成为巴格达、福斯塔特等地的热销产品,刺激了阿拉伯商人的远航。此外,犹太商人也是海洋贸易的重要参与者,他们是阿拉伯人的商业伙伴。

从格尼扎、库塞尔等中世纪文书可见在长期的海上贸易发展过程中阿拉伯的海事管理,以及犹太、阿拉伯商人成熟的海洋贸易经营方式。首先,港口政权鼓励海洋贸易,其中的要人甚至可能投资其中。其次,犹太、阿拉伯商人通过寄送详细的船货清单、确认函等文书,保持贸易伙伴间信息的畅通,并及时处理财务上的纠纷。最后,当遇到船难等不幸事件时,遇难商人的亲友会报告给族群部落,由部落负责搜救、善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远航商人的后顾之忧。通过港口之间的联络,舶商维系着货运、销售的顺畅,推动着海洋贸易的持续发展。阿拉伯海洋贸易的发展,与阿拉伯帝国的兴盛有密切关系,虽然后来阿拉伯帝国在政治上走向分裂,但是凭借长期形成的海洋商业版图和贸易管理模式,阿拉伯海商在中世纪后期的海上丝绸之路中依然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是印度洋海商群体中的重要力量。

责编: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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