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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留抵退税应符合什么条件?

 刘刘4615 2023-08-15 发布于辽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并且留抵退税纳入增值税法修改草案中,意味着这个制度也将会常态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不分行业,只不过对不同的行业、不同时期以及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力度以及留抵退税的条件有所不同,有的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等。留抵退税制度出台之前,增值税留抵只能结转到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直至抵扣为止。实行留抵退税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予以提前退还,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以后没有了可供抵扣的“进项”相应就要缴纳增值税。所以,留抵退税并不是什么税收减免,只是推迟了缴纳增值税的时间,并且留抵的增值税提前退还给了纳税人,相当于纳税人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不小的优惠政策。
作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应遵循留抵退税的一般规定,即留抵退税仅限于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且是按比例( 60% )退还。所谓“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房地产企业享受留抵退税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并且留抵退税后,如果再次满足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首要条件: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也就是说连续6个月每个月增量留抵税额都大于0,且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但凡中间有一个月增量留抵税额没有大于0,就不能构成一个连续期,就得从下一个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的月份开始重新计时。
举例:A公司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为25万,4月到11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23万、30万、35万、37万、40万、45万、90万。4月到11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5万,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进项税额为100万、旅客运输服务的机票电子行程单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万,通行费电子发票勾选认证抵扣15万。假设其他条件均满足。
分析:因为4、5月份的增量留抵小于零,所以从6月份开始计算连续的六个月,11月时满足条件,计算12月可以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90-25=65万,进项构成比例=100/125*100%=80%,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65*80%*60%=31.2万元。
注意:如果房地产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实行更加优惠的留抵退税政策: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且对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即不仅仅是退还增量,存量也要退。企业的留抵税额既有增量又有存量的,纳税人自行选择,既可选择一种,也可以都选择,企业申请完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于当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也是以2019年3月31日期末为标准,即2019年3月31日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孰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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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解析营业外收支核算中税收风险管控
八、案例解析所有者权益核算中税收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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