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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协错误处分律师,应予纠正!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3-08-24 发布于广西

转载:张新年律师微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件材料,以核对证据,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应再有争议!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都不应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缘于案件材料之外!

南宁律协曲解了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也违反了天理: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句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是个正常人,都能读懂这句话的意思!此处毋庸赘言。

其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件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该规定显然没有禁止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提供。

再次,从天理常情上讲,在证人普遍不出庭、物证普遍不到庭、甚至连同步录音录像都不移送法庭的案牍办案模样之下,办案机关要拿一堆“纸”来定人之罪,还不让人看看这些“纸”到底长的是什么样子,能说得过去吗?

一个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而核对证据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当事人自己核对!当事人本人显然有对案件证据材料的知情权,以确保其熟悉案情,保障其自我辩护权!

印象中,曾有北京律师因向当事人提供案卷材料,而被某地办案机关投诉,但被北京某区律协直接驳回。北京律协严格依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确认了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当事人的执业行为合规!

需要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是办案机关的责任!刑事诉讼,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避免冤假错案!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都不应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缘于案件材料之外!

多说一句,我目前正在办理的某诈骗案件,北京某中院直接将被告人提押到法院,专门安排时间让被告人阅卷。这样做,是对的。不愧为首善之区的人民法院!在此致以深深的敬意!

但试问,全国各地有多少法院能像这样严格执法办案呢?又有多少办案机关因辩护人依法让当事人核对证据而滥用职权、投诉律师呢?

我甚至有些质疑个别办案人员投诉律师的动机!如果你真的有信心把案件办成铁案,那就让当事人看看你们手中的铁证,又何足惧哉?!

最后,对南宁律协提出公开批评!律协本来是律师的娘家人,这样擅自曲解法律规范,错误处分律师,应当及时纠正,并应对该律协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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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录、法学教师、律师、法律硕士,收获三十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曾经为两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多篇文章入期刊、专著。案例是最好名片,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与其欣赏回忆过去,不如埋头苦干从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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