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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被害人具有过错的,可酌定减轻侵权人责任

 余文唐2 2023-08-25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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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期





案件情况介绍





【案件名称】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3年7月20日

【裁判要点】针对人身损害的纠纷,多数体现为过错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的,可以酌定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吉美。

第三人: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水务局。

一审原告汪吉美系杨颖的母亲。一审被告龙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砌建围墙将部分河道围入厂区,并且在南北两端设网养鱼,造成该段河道行洪不畅。2011年7月,仪征市暴雨,洪水冲开河道南端龙兴公司的围墙后,在宁通高速北侧辅道形成湍急的水流,路人多绕道而行,熟悉路况的杨颖不听他人劝阻,骑车通过事发路段,被破坝而出的河水卷入路旁的水塘中后,又被卷入与水塘相连的的涵洞中,直至第二天中午,已溺水死亡的杨颖才被发现。

一审原告诉请一审被告及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水务局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97072.5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与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水务局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8万元(相当于原告诉求赔偿标的总额的30%)。一审原告申请撤回对以上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仪征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汪吉美239925.4元。责任比例依照: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仪征市水务局承担 30%的赔偿责任,龙兴公司承担 40%的赔偿责任,原告汪吉美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划分。龙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龙兴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借鉴意义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一、公司或个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关于杨颖溺水死亡的情况,需要引入几个概念:

1.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3.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上述三种情况中,单位或自然人仅在因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此免除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防洪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一审被告龙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砌建围墙将部分河道围入厂区,并且在南北两端设网养鱼,造成该段河道行洪不畅,是最终导致洪水毁墙夺路,造成受害人杨颖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一审被告应当能够预见其违法行为为该段河道附近居民留下的安全隐患时,亦不符合上述三种概念中不可抗力条件的构成,所以应当认定,行为人龙兴公司因过错侵害杨颖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则可酌定减轻侵权人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生命权、健康权一类纠纷案件,最为核心的就是确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划分。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诉讼,索要赔偿时,并非侵权人就要承担百分百的赔偿责任,侵权人可能确实有过错,但其过错程度并不严重,或受害人本身也有一定责任,那么侵权人最终承担的赔偿责任就会根据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由人民法院裁量后按各自比例承担。

以本案为例,尽管天气原因突降暴雨属于自然现象,但龙兴公司自建围墙,导致上游河水滞留在龙兴公司厂区内,直至冲垮部分围墙致水流迅速向路边冲击,此系造成杨颖被水流卷走溺亡的重要因素之一,龙兴公司当然应当承担责任。但同时,受害人选择此路线前,洪水已经冲毁围墙倾泻道路,受害人在可以避开此路段的情况下,仍自己选择该路线,其作为心智健全的高中生,对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但在此假设另一种情形,如果受害人选择此路线前仅是天降暴雨,围墙尚未被冲毁,路面没有形成湍急的水流,而是行至此处洪水突然夺墙而出,那么此时龙兴公司的责任比例就要大大增加。

故,二审法院认为“杨颖的死亡非不可抗力所致,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龙兴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得当。上诉人提出因杨颖未听他人劝告一意孤行和其监护人汪吉美未尽监护责任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已经据此酌定被上诉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再承担更多责任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三、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他人损害时,管理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追究责任主体时不但要考虑直接侵权人,也要考虑负有管理职责的主体。本案中,一审原告不仅起诉了龙兴公司,还起诉了两个行政机关,主要原因在于一审原告认为其未修建应有的护栏防护,疏于管理,但由于本案行政机关最终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其赔偿金额的确定除法律因素外,必然还考虑了人道主义等多方因素,故此案中行政机关最终承担的比例不具有参考意义。但可以提醒大家不要遗漏负有管理职责的主体,如在住宅小区内发生侵权事件时,可以考虑物业公司是否负有相应责任。虽然负有管理职责的主体一般最终承担的责任比例略小,但当受害人为弱势群体,侵权人又难以查找或无力承担责任时,对于受害人权益的维护还是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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