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可以说,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紧密相联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举报是你的权利,但对举报处不处理与举报人与关”体现的是权力的傲慢和无知! 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举报,其举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与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等同于与举报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举报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举报处理结果的查询权,以及对举报处理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权,显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引用 (2016)最高法行申4521号 “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不但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诸项权利,同时也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此类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拥有平等而充分地获得公力救济的权利;其中一项重要公力救济权利即诉权,也即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裁判,解决争议并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的权利。 并不存在高深法律知识,完全是基本常识,我们的人民政府,我们的人民法院居然都不懂?还不如哥这仅仅是业余时间看了看法条的民工? 无法接受,无法理解。宁愿相信是故意枉法,而不是水平问题。否则,真的....... 唉,说出来自己都不敢信,竟然还能希望枉法 。 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救济,那法律法规赋予的举报权就毫无意义,形同虚设了。举报处理结果查询权以及监督权更是无从谈起。作为行政机关,作为人民法院,放任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难道不是比违法行为人更恶毒?你们的良心不会痛的么?托尔斯泰说过:如果你感受到痛苦,那么你还活着。如果你感受到他人的痛苦,那么你才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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