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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举报,其举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言之美 2023-08-27 发布于北京

观点

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可以说,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紧密相联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举报是你的权利,但对举报处不处理与举报人与关”体现的是权力的傲慢和无知!

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举报,其举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与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等同于与举报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举报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举报处理结果的查询权,以及对举报处理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权,显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引用 (2016)最高法行申4521号

“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不但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诸项权利,同时也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此类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拥有平等而充分地获得公力救济的权利;其中一项重要公力救济权利即诉权,也即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裁判,解决争议并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的权利。

并不存在高深法律知识,完全是基本常识,我们的人民政府,我们的人民法院居然都不懂?还不如哥这仅仅是业余时间看了看法条的民工? 无法接受,无法理解。宁愿相信是故意枉法,而不是水平问题。否则,真的....... 唉,说出来自己都不敢信,竟然还能希望枉法 。


无救济则无权利。举报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必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常识,不知道为什么还需要争论,挺无语的!

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对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的违法行为,不享有举报权。否则,即使是与举报人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举报人同样享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查询权以及对处理举报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只要行政机关对举报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举报人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救济,那法律法规赋予的举报权就毫无意义,形同虚设了。举报处理结果查询权以及监督权更是无从谈起。作为行政机关,作为人民法院,放任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难道不是比违法行为人更恶毒?你们的良心不会痛的么?托尔斯泰说过:如果你感受到痛苦,那么你还活着。如果你感受到他人的痛苦,那么你才是人。

要说没有利害关系,举报人只是与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等结果没有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诉讼寻求救济获得赔偿而已。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多地法院,都是对此认定不清,而曲解或者说是恶意曲解法律。

只要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就应当,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很难理解,很难接受么?为什么我们的政府部门,我们的人民法院能大言不惭的说“举报是你的权利,但处不处理与你举报人无关”?敢情,这法律赋予的举报权,监督权都是闹着玩的?

更有甚者,还有说有诉权,不等于有胜诉权,行政机关无论有没有处理,无论怎么处理,当事人都没有胜诉权?
完全没有胜诉的诉权是干什么用的?是用来诉着玩儿的么?

唉,同是中国的法律,不知道为什么能读出千奇百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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