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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之辩:行贿案咋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这些特殊情形必须知道,无罪辩护策略又是啥?

 律师戈哥 2023-09-06 发布于河南

要认定行贿罪,必须要注意四个问题,即是否谋取不当利益、什么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行贿罪论处的情形,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首先说是否谋取不当利益。根据两高有关通知及意见的规定,谋取不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再说什么样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国家工作人员论。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以行贿罪论处的情形,主要是根据刑法第389条以及有关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那么,哪些特殊情形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呢?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也不属于行贿行为。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一般也不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即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行贿罪,如果真犯罪了,当然要受到严惩;但如果并没有犯罪,又该如何做有效辩护?以下这些角度,可为行贿罪做无罪辩护,实践证明十分有效。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涉案行为系单位而非个人行贿,不应以行贿罪追究刑责;

行贿行为系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行为主体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件;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系正当给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所谋取的为正当利益,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未获取任何不正当便利条件;

未谋取竞争优势;与职务行为无关;因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涉案数额未达到定罪起点数额;

二审期间入罪标准发生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予以改判;已过追诉期限,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为有罪;据以定案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取得。当然,这一点比较难,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无罪辩护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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