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湖南省楹联家协会、湖南为盛湘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张某独立创作的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构成文字作品,张某作为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楹联家协会、为盛湘华公司作为征联擂台大赛的共同主办方,因工作疏忽,未经张某许可改变了其作品文字内容,侵犯了张某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文学艺术领域的竞赛评比本具有较强主观性,与评委的文学艺术鉴赏偏好相关,评选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且因赛事规则由组委会负责制定及解释,参赛选手应予尊重,作品是否获奖以及所获奖项等次均应以组委会的评定为准。张某主张其以原作品参评即可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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