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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妇拔树被判行政处罚,申诉无门大病一场。

 马水焕 2023-09-07 发布于浙江

八旬老妇拔树被判行政处罚,申诉无门大病一场。

这位老人叫张书英194412日生,今年80岁,住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高兴村高家80号。2023年4月14日,同村无业之人傅高锋(傅高锋,男,汉族,1999年1月30日出生,)乘张书英外出,在其门前承包地上恶意种植柏树18棵,茶花2棵。意欲将该承包地据为己有。4月26日,张书英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承包地被人恶意种上树,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将柏树、茶花拔除。这时候,张书英的儿子也赶回母亲住所,也认为傅高锋恶意种树行为侵犯自己家人的权益,遂将其中几棵柏树运至高兴村村委会说明事实真相,要求村委会依法维护自己家人的合法权益。但傅高锋恶人先告状,向长河派出所报警,要求长河派出所认定两原告拔树维权行为法,并赔偿拔树对他造成的损失。长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遂将张书英及其儿子、女儿带回所里询问。张书英一家人向长河派出所民警反复说明,种树土地为自己家的承包地,拔树是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可查询询问笔录)。2023年6月25日,长河派出所在未认定承包地权属的前提下,认定两原告拔树维权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14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1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的主要意思是:“张书英拔树违法,但因为她年纪大,所以不予处罚”。慈溪市公安局作出上述两项错误的行政决定后,张书英气得大病一场,躺在床上多日不起;张书英的儿子也气得血糖、血压身高,不能正常工作。而傅高锋则气焰更加嚣张,2023年7月2日,傅高锋再次在张书英进出的路口种上冬青树一排,排放红砖一堵,使张书英无法正常出入。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张书英母子在2023年7月20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长河派出所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慈溪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真相,撤销上述两项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慈溪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人员,口头答复说:“这两项行政处罚对你们没有实质性损害,所以不予立案受理”。张书英母子只好放弃了行政诉讼请求。2023年7月22日,张书英母子突然接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告知傅高锋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并将她们母子作为第三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她们母子俩赔偿拔树造成的损失。张书英母子只好找人写了答辩状,向北仑区人民法院说明事实真相,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定傅高锋种树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并撤销长河派出所作出的《14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1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两项错误决定。但北仑区答复说,行政诉讼不受理反诉案件。于是,8月22日,张书英母子只好另外具状,单独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两项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8月28日,母子俩收到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件,全文如下

释明告知书

丁巨洪、张书英:

你方诉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公安局一案的起诉材料本院已收悉,经审核,现释明如下:根据你方提交的材料,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对你方不子处罚,因此对你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你方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不予受理。现将诉讼材料邮寄退还你方。特此告知。

北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到2023年9月1日本文写成为止,八旬老妇拔树维权反被判决违法,但三次提出行政诉讼均被告知不予受理,请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请广大具有正义感网友帮老人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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