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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叫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浅述二房东的套路

 丫胖子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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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而言,不论是和大房东签署的租赁合同还是和二房东签署的转租合同,合同抬头往往会写明《租赁合同》以明确合同性质。

但是,实践中,部分二房东为规避自身责任,可能会将合同命名为“经营管理合同”或“招商经营合同”。虽然合同内容和租赁合同没什么两样,也是大房东直接将房屋交付给二房东,由二房东直接占有使用或转租,但是租金支付的条款却有些不同,可能会进行模糊处理,既约定每月应付的租金金额,又约定二房东只有在收到实际承租人的租金后才需要给大房东付款。

虽然合同履行初期,二房东是正常交付租金的,但久而久之则开始拖延付款。因为合同约定的不清不楚,到了诉讼阶段,为大房东主张租金带来了不少阻碍。虽然,法官可能会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依据租赁合同进行审判,但因为事实不如一般租赁合同那么清晰,审理的时间仍会被拉长不少,为大房东的回款增加困扰。

因此,如果大房东在出租时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甄别,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选择靠谱的合同相对方,是签署租赁合同的第一要义。

案例链接:

1、成都某管理有限公司、易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川01民终12705号

法院认为,对本案是否系租赁法律关系,某管理有限公司称本案并非租赁法律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系基于案涉合同名称为《成都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且一审中易某某认为本案为委托代理关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易某某提交的起诉状,明确记载“案由:房屋租赁合同”,一审立案案由也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故不存在一审未经过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审理案由的情形。同时,虽案涉合同名称为委托代理合同,然根据合同内容约定,易某某向某管理有限公司交付房屋,某管理有限公司按固定期限向易某某支付固定数额的租金,属于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故本案应属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对某管理有限公司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杨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16)京0114民初3285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杨某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杨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为出租,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杨某支付固定金额的租金,多出部分的租金归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益,故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虽然名义上为代理合同,但其本质上属于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刘某与上海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沪01民终10056号

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对于刘某所有的涉案商铺,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招商方式出租给案外承租人使用,也可以通过与案外人联营等方式使用,还可以由自己直接使用,刘某不能干涉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招商经营管理事务,不得直接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或收取租金、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商铺进行使用和管理。出租给他人使用属于刘某与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己使用属于刘某与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故涉案合同并非民法典、合同签订时施行的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该合同至少兼有委托合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复合型合同。刘某与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租赁两个法律关系并存,刘某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于法无悖,双方均应恪守。双方对于商铺交接日存有争议,对此本院认为,其一,双方签署的《交付确认书》明确双方于2017年10月1日对该房产进行了委托交付,刘某正式委托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该房产进行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其二,双方于合同中约定交接日前,刘某同意完整且排他不可撤销地委托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该商铺(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使用、出租、联营等)。结合考虑双方原审庭审中一致认可的免租期等因素,原审法院确定的商铺交接日及租金起算日合理妥当,对此本院予以认同。本案双方对于刘某可否解约各执一词,对此本院评析如下:其一,涉讼合同约定该商铺统一招商经营管理期限自刘某向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或者应当办理并提供商铺产权证复印件之日后的十年,该期间为固定期间;其二,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之约定具有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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