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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LP如何主张知情权?

 iii律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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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6月设立,并于同年7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王某为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即GP)、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刘某系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即LP)之一。2016年5月,刘某发函通知王某向其提供本基金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本基金的所有外股权投资情况等文件,王某收到刘某通知后置之不理。故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合伙企业本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享有知情权,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GP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项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权: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五项第五目也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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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及自律性规则指引,结合本案,笔者认为:


 

首先,LP不执行合伙事务,在时间和空间上与GP的信息并不对称,因此法律赋予LP享有知情权。LP只有充分行使知情权,才能及时有效地获取私募基金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等信息。

 

其次,LP通过对私募基金运营状况详细了解后,可以比较准确地掌握私募基金是否在正常轨道上运行,且及时发现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并能够及时地控制投资风险。


 

再次,LP通过积极主张知情权,能够有效知悉和并调整自身的预期,避免可得收益与其期待利益差距过大。


 

最后,私募基金中的LP具有多元化、异地化的属性,各LP都是相对独立的出资人,相互之间并不熟悉,这种情况下,LP的知情权将成为维系私募基金灵活有效运转的重要条件和影响私募基金募集设立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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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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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GP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若其不顾合伙企业的利益我行我素,会严重损害LP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建议:LP在与其他主体签署有限合伙协议时,可明确约定LP对私募基金合作协议、拟投资或已投项目的法律/财务尽调材料、增资协议、各类会议决议等文件具有查阅的权利,并可要求GP应及时披露私募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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