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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不良贷款债转股运作成效的EVA评价体系

 爅水 2023-09-15

浅议金融不良贷款债转股运作成效的EVA评价体系

李海鸥(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 518057)

【摘要】:被中国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所掩盖了的粗放式经营而累积的大量不良信贷资产,在时下中国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美式贸易战大潮等叠加负因素所冲刷显出原形,中国银行业何以真正高效的现代商业银行运作机制、优质资产质量?本文通过探讨金融不良资产债转股运作应注意问题,总结经验启示,进而提出系统构建债转股成效评价体系,对如何真正解决金融不良贷款问题和正确评价债转股后的运作成效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关键词:金融不良贷款 债转股成效 EVA 评价体系

资本金不足是导致企业高资产负债率的根源。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企业债务资产过分快速膨胀,还有资本市场、私人投资及资本概念的缺乏,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自然转向银行寻求债务资金,形成了现在中国以债务杠杆为主拉动的“债权经济”而非“股权经济”,但同时也带来了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普遍财务杠杆风险,再加上不少企业效益低下,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乃至当下又一次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就成为了必然结果。

“专业人做专业事”,显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快实施以债转股为主的不良资产剥离,辅之以正确的债转股成效评价机制,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严重的不良贷款问题,不但是政府、更是金融界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隐患的一种积极有益实践,也是一种现实和理智的选择。

一、金融不良贷款债转股的运作:

㈠债转股运作实质:

金融债转股,实质上就是将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不良贷款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银行与企业间原来基于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股东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关系;同时,基于持股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阶段性股东,依《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待目标企业经营盈利状况改善或达到“协议债转股目标”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通过股权转让、或企业回购等形式变现收回的一种金融不良贷款运作机制。

    ㈡“债转股”成功实践的条件:

一是全面立法支持。虽然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11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但直至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2017年发改委《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中国银监会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发改委等七部委2018年初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才使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了一套相对特殊又成型的“债转股”法律框架和实操依据,并赋予其不但有商业银行而且有投资银行的“双性”业务功能;但同时,还应相应修改破产法、制定贷款抵押物处理等相关法律,使银行、AMC能顺利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根据《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有效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开展筹资、购并和重组等工作,才能有效确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力。

二是强有力配套政策。首先,调整税收政策,对因金融不良资产管理需要而实施的针对性地资产转移和资产交易,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行税收减免;其次,适当调整融资筹资政策,制定以AMC为主导的规范有序的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同参与购买和管理不良资产的政策,如允许债务人企业主体采用证券发行等手段融资,盘活企业资产,促进经营机制,实现实质性发展;第三,构筑尤其是基层利益攸关方所需社会福利保障等配套政策,如: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明显过剩或落后人工的固定人力费用负担的企业,但又套不上《破产法》救助政策时,也是有效解决处置金融不良贷款的后勤保障,顺利地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关键影响因素。

三是制度与机制创新,以改变目前体制和运作与不良资产剥离和处置的不相适应方面,并为推动和促进不良资产提供新的实践理论。就如债转股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还有构筑债转股退出机制中发行投资基金等亦是创新出路。

四是加强道德风险观念。要让作为过渡性机构的AMC积极地进行债转股后的经营管理,除了机制本身应有的激励动力外,更重要的是防范道德风险,在实践中实行严格工作责任制,强化全社会信用观念,对企业债转股方案中是否有效落实银行贷款、有无借机变相悬空银行贷款的逃废债行为进行监督和防范。否则处理不良贷款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甚至助长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

此外,极力创造有利于“债转股”运作所需的政治环境、一套可指导债转股实践的成熟金融理论等都是其成功运作的基础性条件。

㈢银行及“AMC”如何有效协调运作:

一是建立运作高效的经营机制。我们不要把资产管理简单化理解为“股权转让”,组建后的AMC必须尽快建立两大机制,一是激励机制。从一开始就建立起AMC的高效运营机制,要改变第一次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建团队与原不良资产所属银行间的“近亲繁殖”没有监督的组建模式,并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实行奖优罚劣、工效挂钩的责任制。二是约束机制。AMC是国有的,而不良资产承贷主体既有国企、集体,也有个体工商户,在处置时也面对着比较复杂的客户,出租、租赁、核销都将容易出现人为价格偏差,有效防止国有资产再流失。

    二是定位合理的明确经营目标。从长远看AMC是一个为了处置从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的过渡性金融机构,基本任务是收购管理和处置有关银行的不良资产。经营目的是利用国家给予的特殊法律地位和行业政策,发挥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AMC是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盘活和保全资产为目标,否则将丢掉有力时机,对今后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债转股操作界限、资产剥离标准的确定。债转股的初衷是处理和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让企业“重生”并获得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实施债转股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产品有市场竞争力;二是装备为国内外先进水平,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四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同时,剥离的标准应当是银行真正的不良贷款。

    四是收购价格的选择。在不良贷款剥离过种中,收购价格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一是“面值”收购,适用于优质债权或无风险债权,优点是可操作性、可验证性强,但问题是剥离的均为不良债权,能否收回、收回多少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二是折价收购,即对不良债权按一定的折扣率确定收购价。不良债权风险度不同,其折扣率也就自然互有差异。实践中要对每一类风险债权都公正地确定双方所接受的折扣率,常常会遇到一定困难,可操作性较差。三是以不良资产的“市值”进行收购。三选一,笔者认为应当以“市值”收购比较合理。因为市值收购符合市场操作规律,且有《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支持,有可操作性,这是最重要的因素。

五是债转股的方式。从有利于不良资产回收、改善企业经营,根据各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相关背景综合因素考虑,可以有“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控股权转让中的债转股、债权债务的三角置换、债权转质押股权、债权转回购股权”等五种债转股方式选择,但最根本的选择原则就是从“共赢”这个目标出发。

    六是保全与处置措施。AMC处置不良资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定位:⑴债转股是以AMC作为投资主体,将银行原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AMC与实际实施“债转股”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投股的关系,即AMC成为企业的股东;⑵债转股只是资产保全的前期或基础工作,若仍不能达到回收不良资产的目的,最终还是要以资抵债、资产变现两方式处置变现。当然,通过前述仍不能解决的金融损失资产,最后也只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报请核销了。

    七是构建股权退出机制。债转股后,如何使企业股权充分运转起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由企业依法回购?债转股企业上市?但这些都不是一厢情愿的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债转股并通过改制和强化管理,减轻了企业财务负担,真正提高了效益,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二是要加快健全配套法规,建立立法支持,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大力推进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和建立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非常重要,它是关系到国家实施“债转股”大战略能否成功的关键。所以,最终实现资产或资本的有效退出,是AMC天然性质所决定了的其必实现的实施债转股目标的关键。   

二、关注债转股操作的痛点问题

1、债转股运作应实现真正市场化。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为债转股运作提供实操政策依据。当然,金融债权债转股运作要坚决杜绝二大决策风险:一是变味政府行为。把一件本来是充满千变万化商机的商业运作过程,变成当地政府为拖延金融风险“暴雷”、救助当地企业、解决工人就业等而为银行与企业间强制“拉郞配”帮扶式的决策;二是滋生腐败土壤。债转股应力求避免不该剥离的超额剥离,或是使该剥离的没剥离,否则,就容易产生滋生腐败的某种利益交易,从而导致银行利益的“非常”损失。所以,债转股运作应实现真正市场化、商业化,建立由金融机构主导并自主决策、独立运作的决策机制。

2、持续关注银行债权的实质保全。债转股,对企业而言意味着可以与银行间由原来的应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按股分红的同是公司股东关系,并可免去企业大笔还本付息费用,但对银行来说,因身份转变导致的债权人位置缺失,从而不可逆转地失去了原有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却变成存在了极大的“危害银行利益、坏企业甩债、好企业赖帐”的风险。同时,甚至给企业形成了债务最终可豁免的不良预期心态。众多企业都千方百计争取这“最后的免费晚餐”,更有甚者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积极活动,希望通过参与债转股实现“债务大赦”。如果企业故意赖帐,今后银行的经营将全面陷入被动。由此,债转股企业应由银行主导下进行,坚决禁止禁止将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以及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只有如此,才能做到银行债权的实质保全。

    三、建立实施“债转股”的正确评价体系

债转股是加快企业“重生”的增值工作。债转股是否成功的判断标准就是看是否最大限度地恢复了企业市场价值。它不是一种财务数字游戏,更不是一个市场经济的玩笑,所以,不进行实质性的企业重组,尤其是没有建立正确的债转股成效评价体系,恐怕大部分企业债转股后不久又会陷入亏损境地。这里应尤其关注的一个误区是:常看到有文宣传某某企业实施债转股后即扭亏为盈、实现利润如何多等等,其实这是一个对债转股的浅见,是对债转股效益的误导,如:

【例1】:某企业债转股前利润为亏损2000万元,自有资金为20000万元,借入债务100000万元,年利率为7%,债转股后实现利润为3000万元  (若假设采用债务本金采用1:1转股本,免除利息),表象上企业债转股后即实现利润3000万元,但用还原法细分析来,债转股前利润非增反降,实际为亏损4000万元,亏损反增2000万元;实际上只有当债转股后利润达到7000万元以上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扭亏为盈。

【例2】:我们再看看“债转股_百度百科”上经典误导案例

北京水泥厂是日产二千吨水泥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但该厂过去在投资建设期间,曾向建设银行贷款5.1亿元人民币,到1998年底本息总额已达9.68亿元。过重的债务负担,使这家工厂的生产经营面临着严重困难。1999年9月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建材集团共同签订了北京水泥厂债转股协议书,在对北京水泥厂进行资产评估、企业财务评价的基础上,就北京水泥厂债权转股权的原则、转股金额、股权回购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确定了转股方案。据悉,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北京水泥厂1999年就可实现扭亏为盈。自2000年起,每年可实现利润二千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由原来的百分之八十点一下降为百分之三十二点四。同时,企业通过资产剥离,减员增效并成立由北京建材集团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将使企业步入良性循环。[1]

【案例分析】:很显然,北京水泥厂若“按1998年底本息总额已达9.68亿元”实施债转股,贷款年利率5%”测算,实施债转股后,只有当其实现净利润达到或超过4840万元时,才是真正的扭亏为盈;而在这分净利润水平以下时,这个公司经营实际上还是继续亏损的,账面盈利表现的只不过是没有支付给银行的利息金额,所以,其所谓“1999年就可实现扭亏为盈”、“企业步入良性循环”实际是一种误导性结论。

所以,建议:引入EVA业绩评价机制,以正确评价债转股后的真正的经营管理成效,从而使“所有旨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应当将提高EVA作为公司最重要的目标。”[2]这样,以EVA为核心的业绩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将EVA作为业绩评价的核心指标和薪酬激励的分配依据,以EVA的内在机理为载体的政策传导机制,不仅有助于建立全面财务管理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推动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我们相信:在债转股的合力作用推动下,企业和银行通过这种新渠道实现“共赢”目标。

【参考文献】

1、“债转股_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债转股/5242046?fr=aladdin

2、李海鸥,《EVA在国内银行业绩评价与激励中的设计与运用》,《金融经济》,2005 (16)

作者简介:李海鸥,现任职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及金融管理理论的实践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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