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执行工作指导》实务精选:执行到期债权的7个实务问题思考

 隐遁B 2023-09-15

《执行工作指导》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自2019年起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丛书对我国目前执行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提炼与总结;同时,丛书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执行工作理论与实践,为全国广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提供及时、权威的执行工作业务指导和参考,对正确理解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准和破解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编者按

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 

定价:68.00元

债权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之一,在执行程序中,对债权的执行到位情况不容乐观,现有规定执行力的有限扩张加之对次债务人权利的充分保护,实践中导致的后果是次债务人异议启动的随意性,与代位权诉讼启动衔接难,审查依据不完备等,架空了债权执行制度。就实践中的几个问题,笔者进行汇总,提出建议以供实践参考。

一、冻结债权的方式及冻结债权顺位的确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并未指明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第三债务人异议问题的函》(法经〔1997〕16号)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直接否定在执行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因此,应当认为在执行债权时,可以采取对次债务人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的冻结措施。

执行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时,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并送达次债务人,大部分执行法院并未对次债务人的实际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也有部分法院直接对次债务人银行账户等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法院在冻结次债务人银行账户时需同时向其送达冻结裁定,冻结账户的时间与冻结裁定的送达时间可能存在时间差,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对冻结债权的生效时间产生争执,尤其是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笔到期债权时,债权冻结的起止时间通常决定了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已经规定了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在债权冻结后擅自履行的法律责任,向次债务人送达冻结裁定即产生限制处分效力,因此,在执行中,法院仅向次债务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即可,无须对次债务人名下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这样既可以保障执行效率,同时也能避免执行到期债权对次债务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异议后,法院对该笔债权不予执行,申请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申请对次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此时,法院对银行账户等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也为对债权的冻结措施,此时次债务人的地位仍为协助义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1条第2款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无论是执行阶段的冻结还是保全阶段的冻结,冻结债权裁定书送达次债务人后即产生公示效力,应当以送达冻结裁定时间点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债权的查封顺位,同时也应该以该时间点来划分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二、到期债权中的“债权”范围界定

到期债权中的“债权”是否仅限定在金钱债权,根据责任财产理论,凡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只要具有财产价值,都应当用来实现债务清偿。但到期债权的执行与直接承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不等同。

首先,应考虑到执行程序中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保障,执行到期债权是执行力向案外人的权力扩张,这种扩张应当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既不能执行次债务人对其他人的债权,同时也应该对次债务人的正常生活予以保障,基于扶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具有专属性的人身关系之债权就应该排除在该类债权之外。其次,进入代位权诉讼是执行到期债权的路径之一,债权性质和范围也应当与代位权诉讼中权利范围保持一致。

因此,对于执行到期债权的范围应结合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可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来确定。被执行人债权的具体范围可包括:(1)与次债务人之前的合同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2)与次债务人之间基于财产侵权纠纷,对次债务人享有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3)对次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4)与次债务人之间非专属于被执行人的其他纠纷,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其他债权请求权。

三、冻结到期债权被裁定不予执行后,执行与保全的衔接

执行法院支持了次债务人针对到期债权通知书提起的异议,对到期债权不再继续执行,此时执行法院是否仍应继续采取冻结债权的措施,各地做法不一。山东高院认为,冻结债权本身并未违法,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胜诉后,仍有恢复该笔债权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法院不执行该笔债权,而不必撤销冻结债权裁定。江西高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下,应当继续冻结到期债权,将执行保全转为诉讼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第三债务人异议问题的函》(法经〔1997〕16号)内容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否定在执行债权过程中对次债务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如果执行法院以冻结银行账户等实际控制财产方式冻结债权,次债务人就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否定的异议,该异议获得支持后,应当解除对次债务人的财产控制措施。

笔者认为,申请人在执行法院释明后主动提起代位权诉讼,为防止被执行人、次债务人在诉讼中规避执行,确保债权执行的连续性,执行法院的冻结债权与代位诉讼的保全应当做好衔接。执行程序秉持高效原则,在冻结债权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应当参照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将冻结债权裁定移送代位权诉讼法院。代位权诉讼法院与执行法院可能不是同一法院,申请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取得胜诉结果后,依照执行管辖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多会重新申请以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因此,执行法院在无法执行到期债权时,移交冻结债权既便利财产流转、提升诉讼与执行的衔接,又能降低债权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的漏封风险。如果经执行法院释明,申请人不准备提起代位权诉讼或在释明后一定期限内未提起代位权诉讼,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到期债权的冻结措施。

四、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处理

按照对到期债权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9条第2款以及《执行工作规定》第47条均提到了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对于可以提出何种异议并未明确。仅在《执行工作规定》第48条对异议内容进行了否定性列举,即如果异议的理由是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构成异议。这就导致法院在执行到期债权问题上对针对冻结债权提出的异议与针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的异议的把握尺度不统一。

针对冻结债权提出的异议,大部分执行法院认为,冻结未到期债权仅产生对该笔债权的止付效果,未对次债务人权利产生实体影响,因此,对次债务人提出的债务未到期、冻结金额超过对被执行人的欠款、被执行人未履行合同相对义务等异议,均不构成解除冻结的理由。

针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的异议,江西高院认为,只要次债务人提起的异议属于否定性列举之外的异议,即“自己无履行能力或者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之外的异议,且该笔债权非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对于该笔债权不能再继续执行。江西高院对异议的规定,扩大了异议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债权执行中异议的滥用。山东高院认为,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是指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有异议。因此,次债务人提出此种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该规定限定了异议的类型,同时并未对次债务人对债权数额有异议部分和没有异议部分进行区分,规定只要提出异议即不予审查或执行,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债权执行。

笔者认为,次债务人针对冻结债权裁定提出异议后,因冻结债权并未影响次债人的实体权利,执行法院应当进行有限性审查,参照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55条,在冻结未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以“被执行人的债权不存在、已消灭”提出异议的,则应当停止该笔债权的执行,直接引导申请执行人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次债务人提出存在其他妨碍被执行人请求事由,如未届履行期、债权数额有错误、存在在先冻结等情况,并未否定债权存在,此时,冻结债权裁定并不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实体认定,对于此类异议,应当不予支持,法院可以继续采取冻结债权措施。

履行期限届满后,次债务人针对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异议,此时次债务人提出债权消灭、已过诉讼时效、存在抵销或免除等实体异议,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实体法律关系,此时执行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措施。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异议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规定,次债务人不能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对于次债务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所产生的实体事由提出异议如何处理,法院是否能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审查?山东高院认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已经清偿或予以抵销的,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如果第三人以法院执行程序不当等与债权债务本身无关的其他事由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针对执行标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在山东高院(2017)鲁执复7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舜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该规定是基于我国目前法律上尚不存在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现实情况下,赋予了执行异议程序在特定情形下的实体审查权,以此来保障相关债务人可以获得法律程序上的救济。

笔者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相关的实体权利义务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得到确定,次债务人的权利已经在诉讼程序中得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在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得以衔接,契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9条第3款规定精神。针对该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债权是否已过申请时效等,确定该到期债权的法律依据生效之后产生的实体事由,应当赋予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参照山东高院提出的“代位执行”一说,由执行法院参照被执行人异议程序,依照《异议复议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宜再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冻结债权后,与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冲突的处理

冻结债权的裁定书具有固定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该裁定书经送达生效后,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当事人之间私下约定抑或是基于另案生效文书,是否能产生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认为,在债权的有效查封冻结期间,次债务人在法院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后,又以履行另案调解书为由,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致使已采取查封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可以责令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28号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耿某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便是在冻结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对抗申请冻结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次债务人不能以履行另案调解书为由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复函及裁判精神,次债务人不能在债权冻结文书送达后以另案生效的调解书导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不履行债务的异议,这也契合了《查扣冻规定》第24条第1款“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之规定,但就是否适用于判决书等情形,现实情况较为复杂,尚未有相关规范或案例明确。

笔者认为,基于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双方共同意愿而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或依照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书等文书,裁判机关未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审理,容易导致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形发生,因此规定被执行人及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的变更、解除、债权转让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冻结裁定送达后,对于次债务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纠纷基于生效的判决确定的情形,此时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被执行人主观意愿确定,而债权执行作为区别于普通诉讼程序的略式程序,无法从效力上对抗生效的民事判决,因此,执行法院应当尊重生效判决的效力,对生效的判决中对债权的内容与冻结债权的认定有冲突的部分不应予以执行。与此同时,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规避虚假诉讼,对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的情形应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诉讼。

七、双务合同中,次债务人对执行债权的抗辩与阻却执行的效果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51条第2款规定:“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交付物或者转移权属的债权的,应当向第三人送达查封令,禁止其交付或者转移权属。”这就确认了执行债权不限于金钱债权,同样确定了物的交付债权的可执行性。在涉及次债务人对被执行人负有金钱给付、种类物或特定物的交付义务时,往往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在此类关系中,被执行人依照合同规定对次债务人有对待给付义务,例如,在次债务人支付款项的同时需由被执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次债务人履行交付种类物或特定物义务的同时,应当由被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被执行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如何履行,次债务人履行的物的交付义务是否经被执行人认可等问题涉及次债务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以及双务合同履行方面的实体认定。

笔者认为,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多次频繁交易往来情况占比较多,以实践中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工程款的支付往往根据工程项目的进程分笔计算,双方当事人资金往来频繁,同时涉及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执行程序中对该类不确定的债权进行一定范围的保全并无不可,执行程序应避免以执代审。此时,当次债务人对债权异议后,不宜通过执行程序对其直接进行认定,执行法院可建议申请执行人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解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