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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三期”有解雇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szb法律人 2023-09-19 发布于江苏

女性“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法律对女性三期有特殊保护。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
但若是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即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不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等到“三期”结束才可以。
有原则就有例外。并不是说在“三期”的女职工,因为有法律的倾斜保护,就可以任意妄为,在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三期”女职工作了保护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包含在上述第三十九条之中,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只要其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女职工在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也要注意自己的权益,要诚实守信,不可突破法律规定的权限。作为用人单位更是要充分保护好“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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