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税融合”是税务筹划的另外一个要求,也就是在规范好业务过程中的票据,然后建立了“端到端”的业务规划,此时就需要根据税收政策,将税收筹划方案放在税收政策下思考,如何才能真正落地。
要理解“业税融合”,我们要抛弃:税法就是找政策,然后利用政策去套业务的思维。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我们需要深刻理解税法政策,以及其背后的原理。
什么是税法原理,比如实际发生原则,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是还有很多税法原理,是需要深入理解,而且是看到具体税法条文,就能透过条文看到税法原理。
1.法人税制原则
这个原则,我在前面多次提及,此处不重复了。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对于视同销售做出了规定,资产所有权从法人转移出去,如果收现金对价,为销售,否则为视同销售,比如自产自用由于资产所有权未在法人间转移,因此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也是税法中重要原则,比如对于增值税中性原则。通俗来讲就是税法规则不能影响或阻碍经济运行。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2009年59号文件,出发点就是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不能影响经营架构的实施,不能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必须设定一定规则,以中性的角度,嵌入到经济活动中。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大家可能耳熟能详。税收上比较经典的687号文件,就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4.社会调控的原则
所谓税收的宏观调控,从限制和鼓励、扶持两个方面理解,限制比如房地产税,鼓励和扶持比如税收优惠。基本上所有的税收优惠都是出于社会调控的原则,比如因为疫情出台的个税税收优惠,因为鼓励制造业研发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等。
5.反避税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你局《关于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经营保证金税收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39号)收悉。经研究,对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有人会说:“我们又不是搞税法研究的,研究这么多税法原理干什么,这些都是虚的,还是给我直接上税法36计来的直接”。
高阶的税法筹划(如果税务筹划可以分为高中低三阶的话),就是企业利用两大工具(业务+税务政策及原理)和税局进行博弈。低级的筹划就是传统的找税收政策,或者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业务重构,让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因此只是解读政策,企业财税人员肯定不是税局的对手,只是研究税法原理也不是税局的对手。而“业税融合”(深入业务,研习税收政策及原理)才可能在税收筹划上有所作为。
以房地产企业来说,其行业特性决定了其税收政策的特殊性,因此必须准确理解和掌握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税收政策,科学合理地运用到各开发阶段的涉税业务中。
如何准确理解和掌握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税收政策?需要从这些方面着手发力。
1、掌握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税收政策,掌握当地税收征管环境,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地方性税收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预计毛利率、城建税税率、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普通住宅认定标准、土增税预征率、土增税清算单位等。
税收征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方式,对某些涉税事项的通常处理及执行力度,税务检查手段,当地同行业整体税负平均水平等。
2、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3、合理预测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并在开发过程中进行动态评估和控制。
4、各项涉税业务要充分考虑税收风险和税收成本,业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做好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如上所述,“业税融合”,基础是业务,核心是融合,其中融合的前提是:对于税务原理的理解,对于税收政策和征管环境的认知,对于税务政策的沟通。这些方面不做好,很能做到“业税融合”,税务筹划也很难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