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曾咨询,自己想离职,但是公司不让走,怎么办? 大部分劳动者以为,离职需经用人单位审批,因此需要先提交离职申请。 只有领导和公司相关部门同意以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这是非常朴素的一种想法。在实际过程中,也确实有很多劳动者是这样做的。 但是如果我们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就知道劳动者辞职,其实根本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批准,只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即可。 第三十七条原文如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大家注意法条中的“通知”二字。 “通知”在汉语中有三个释义。 1)犹通晓。2)把事项告诉人知道。3)告知事项的文字或口信。 法条中“通知”明显是动词,是“把事项告知人知道”。 我们只需要告知公司个人准备离职以及离职的日期(需符合三十七条的时间要求)即可。 如果公司在收到辞职通知书以后,未及时安排工作交接,拖延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在辞职通知书送达满30天以后,直接离职。 但是如果你发出的是辞职申请书,公司在第29天的时候突然回复你邮件,不同意离职,你还能走吗? 亦或是公司对你的辞职申请一直置之不理,超过30天以后,你仍然正常工作,但是公司在2个月以后,突然回复同意离职,并强制给你办理离职手续,应该是主动辞职,还是违法解除? 如果发出的是辞职申请书,实际上是一种跟公司的商量和协商。 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主动发出协商离职的申请。 而协商离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此时协商解除的提出者是劳动者。 既然申请是一种协商,则用人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 如果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发出的辞职申请,在第29天时回复书面意见:不同意离职。 从法理上,视为未协商一致。 如果劳动者想离职,只能再发出辞职通知书,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预告期满后直接离职。 如用人单位对辞职申请置之不理,劳动者仍然继续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会被认定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此后用人单位给员工强制办理离职手续,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相关文章 关注劳动法老曾 回复“工资”,获取《个人年收入测算模板(2023)》; 回复“被迫离职”,获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模板; 回复“仲裁申请”,获取《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 回复“录用”,获取《录用条件告知书》模板; 回复“车”,获取交通事故处理的《诉讼工具包》,含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立案流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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