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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是提交辞职申请书,还是辞职通知书?

 劳动法老曾 2023-09-28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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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曾咨询,自己想离职,但是公司不让走,怎么办?

大部分劳动者以为,离职需经用人单位审批,因此需要先提交离职申请。

只有领导和公司相关部门同意以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这是非常朴素的一种想法。在实际过程中,也确实有很多劳动者是这样做的。

但是如果我们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就知道劳动者辞职,其实根本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批准,只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即可。

第三十七条原文如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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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法条中的“通知”二字。

“通知”在汉语中有三个释义。

1)犹通晓。2)把事项告诉人知道。3)告知事项的文字或口信。

法条中“通知”明显是动词,是“把事项告知人知道”。

我们只需要告知公司个人准备离职以及离职的日期(需符合三十七条的时间要求)即可。

如果公司在收到辞职通知书以后,未及时安排工作交接,拖延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在辞职通知书送达满30天以后,直接离职。

但是如果你发出的是辞职申请书,公司在第29天的时候突然回复你邮件,不同意离职,你还能走吗?

亦或是公司对你的辞职申请一直置之不理,超过30天以后,你仍然正常工作,但是公司在2个月以后,突然回复同意离职,并强制给你办理离职手续,应该是主动辞职,还是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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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出的是辞职申请书,实际上是一种跟公司的商量和协商。

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主动发出协商离职的申请。

而协商离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此时协商解除的提出者是劳动者。

既然申请是一种协商,则用人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

如果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发出的辞职申请,在第29天时回复书面意见:不同意离职。

从法理上,视为未协商一致。

如果劳动者想离职,只能再发出辞职通知书,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预告期满后直接离职。

如用人单位对辞职申请置之不理,劳动者仍然继续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会被认定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此后用人单位给员工强制办理离职手续,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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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于劳动者而言,确定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非被迫解除),希望尽快入职新单位的情况下,发出辞职通知书,更容易达成目的。
而作为用人单位,不论收到的是辞职申请书还是辞职通知书,如果希望挽留劳动者,千万不能通过拖延离职手续办理,设置离职障碍来达成目的。因为这些手段不但不能达成目的,反而会给企业带来用工风险。
之前文章中曾有案例,因为用人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最后赔了劳动者两个月工资,见《公司不开离职证明怎么办?》一文。
另外如果员工发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回复同意,视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否涉及支付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中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该条中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
对于协商解除提出方为劳动者的情况,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明文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因为从逻辑上,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非被迫解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告知员工不用申请,直接发辞职通知,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即可,根本不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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