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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两种类型

 z55j03b55 2023-10-01 发布于福建

“国”对人们的安全和财产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国”也制造经济危机、冲突和战争,还包括制造不公平、不公正,人类因为“国”而死亡的人数要远远超过自然灾害。巴斯夏把“国”视为“合法掠夺”的机构。从柏拉图开始,思想家对理想的国家的构想就持续不断。这里,我们将把“国”分为两种类型,即方法论集体主义意义上的国家与方法论个体主义意义上的国家。真实世界中的国家处在这两种类型之间的不同位置上,有的更靠近集体主义,有的更靠近个体主义。

国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具体地说,国家是服务个体幸福普遍增进的手段。但是,国家并不是天然地就是普遍增进个体利益的手段,如上所述,国家很有可能是阻碍个体幸福的普遍增进的。假如人们想让国家能够成为服务个体幸福普遍增进的手段,那么他们就需要一种特定“理论”来指导他们的行动,其中方法论个体主义是这种理论的重要特征之一。人们需要借助于这种“理论”,才能实现“使国家成为普遍增进个体幸福的手段”的目的。

方法论个体主义意义上的国家,它的特征是国家通过执行一般性的规则,来服务每个个体的利益。这种规则,通常也被称为财产权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是“统治者”概念,而是“服务者”。由于这种规则得到执行,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国家除了执行普遍规则外,一般不介入具体事务。假如国家介入具体事务,那必须有合法程序,如布坎南说的“一致同意”,并且需要接受监督,还需要允许私人与之竞争。

相比之下,方法论集体主义意义上的国家,如柏拉图“理想国”中那种“哲人王”支配的国家,则是另外一副图景。它预设有一群聪明而又有德性的人,从芸芸众生中“脱离”出来,扮演为社会提供方方面面的服务的角色。在这种集体主义的国家概念中,是没有一般性规则概念的,这群“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治理”国家,其他人只能乖乖地听话。这种方式制造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即一些人高高在上,是统治者,而另外一些人是统治对象,服从统治者的意志与目的。这些被统治的人变成了“工具”,他们的主体地位消失了,不再是独立意义上的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奴役制。

只有回到一般性的规则,个体的独立性、主体性才是有保障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国家,正是追求普遍规则面前的平等,每个个体都可以追求自己的目的,而不需要服从于谁,个体都是平等独立的主体。而受集体主义意识形态支配的国家,为了统治的方便,则必然会人为地制造不平等,也必然会推行身份制度和等级制度。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人分为执政的哲学家、武士、农民、手工业者、商人,这些人被他视为自由民,还有就是奴隶,他们不是公民,只是会说话的工具。

这种精英治国的集体主义思维,听上去非常有迷惑性,但它是建立在错误的逻辑之上的。比如,它只看到明晰知识的重要性,而忽视了隐含知识的重要性。读书多、学历高的所谓精英,真的会比其他人更善于治理国家吗?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怎么证明服从他们的意志或发布的命令就是最有利于个体幸福的普遍增进的?事实上,当他们让其他人服从他们的意志或命令时,就阻碍了其他人运用他们自己的隐含知识,也就是阻碍了个体充分运用企业家才能。在无需服从谁的意志或命令,而只需要服从普遍意义上的规则(法律)的社会中,个体才有机会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这将使他自己和他人的幸福都有机会得到增进。这种集体主义意义上的国家概念,用哈耶克的话说,是一种唯理论的建构主义。

那么,这种集体主义的国家,为什么会长久存在,使人类的文明进步举步维艰?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包括学者在内,人们对主张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理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是无知的。因此,他们没有把“历史”放到这样的“理论”下审视,而是把“历史”本身作为参照。这使得他们在叙述历史时,把“国家”本身视为合法性的来源,即把“暴力”视为合法性的源头。也就是说,“合法性”不是来自普遍规则,而是来自“胜利者”。这样就把“国家”本身变成正当、合法的象征,相应地,建立国家的行为和国家建立之后所可能出现的行为,无论多么血腥残暴,都是合法的。

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可以说,没有比这种说法更荒唐的。这完全是历史主义者使用集体主义方法对国家所做的理解。在他们眼中,国家就是这样,国家只能这样。但真的是这样吗?他们之所以如此这般地理解国家,也是因为他们对社会科学的无知,或者说,是戴着集体主义的眼镜。他们把历史上出现的、集体主义的国家视为人类的必然现象,而没有意识到,国家可以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也就是成为那种“执行普遍规则意义上的国家”。在这个星球上,有的国家很大程度上已经接近于成为这种方法论个体主义意义上的国家。

还有的人,想当然地认为国与国之间是一种敌对关系。这也是犯了类似的错误。他们把“某些已经发生的现象”视为“必然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现象”。在集体主义观念支配下,冲突确实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和平的合作,只有在普遍的规则上才有可能,而集体主义事实上是无视这种规则的,它以暴力法则取而代之。根据这种暴力法则,一部分人通过掠夺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富或占有其他国家的财富,都是“正当的”,这当然会产生冲突。相反,当财产权得到保护,每个个体都只能通过生产与交换获得其财富,使暴力掠夺不再具有可能性时,也就消除了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之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还有的人把问题都归为人性,认为这种掠夺性的、集体主义意义上的国家的存在是人性决定的。假如人的行动是由人性决定的,那么我们看到的,将是所有的国家都具有相同程度的集体主义或个体主义。但是,我们看到有的国家更靠近集体主义,有的国家更靠近个体主义,这说明人性不是决定性的,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观念与认知。

方法论个体主义是和平、合作与繁荣的哲学。国家的文明化,就是从集体主义意义上的国家不断走向个体主义意义上的国家,这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人类的未来将取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能不能战胜方法论集体主义,它将决定正义能不能战胜邪恶,和平能不能代替战争,繁荣能不能最终取代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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